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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挥官责任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讨论
摘要: | 摘要:在二战后所形成的习惯国际法机制中,指挥官责任(上级责任)用以追究国际刑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自联合国特设法庭建立以来的现代国际刑事司法,将其对指挥官责任的解读构筑于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6条和第87条之上,这两条同时也被认为反映了习惯国际法的发展。关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各自规约的第7条第3款、第6条第3款的司法实践,已经发展成为一套复杂且艰难的法理。国际刑事法院对指挥官责任机制的运用,首要来自于《罗马规约》第28条这一条约机制,在此规定下,不论军事还是非军事上级都可以作为被告人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最近的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实践,针对一系列问题产生了尖锐的分歧,这些分歧包括:(1)指挥官责任的性质如何界定;(2)指挥官责任如何适用于目的犯罪,特别是种族灭绝罪,以及该机制如何适用于除犯罪实行外的其他犯罪参与形式;(3)指挥官责任怎样与不作为帮助犯区分;(4)以指挥官责任归责将会如何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文旨在阐述上述问题,并从实证法运作和方法论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
作者: | 冷新宇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7.(2):0-0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关键词:指挥官责任自成一体的责任模式不作为帮助犯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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