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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
摘要: | 在“一带一路”倡议引起区域内投资争端增长的背景下,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主要选择ICSID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导致沿线国家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由“一带一路”区域外国家的国民处理。因此,为了优化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现状、应对区域内不断增长的投资争端、利于地缘性投资保护并推进中国参与乃至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再构建,有必要创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而且在法律、平台和资源方面,创建的可行性也已具备。至于路径,应当借助亚投行的平台制定相应公约,并在ICSID公约基础上创新结构和制度,最后努力推动沿线国家缔结相应公约。 |
作者: | 鲁洋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7.(4):0-0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一带一路” 投资争端解决 ICSID 双边投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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