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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
摘要: | 2016年2月,欧盟与加拿大重新公布《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以全新的投资法院机制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通过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其特征为磋商机制和提交诉请的程序化,以及法庭组织架构的司法化。在其他法庭审理程序方面,《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仍然是对仲裁机制的改良。从法庭成员的非专职性、上诉庭组织方案的待定、以及《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需要借助《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些外部机制的支持和执行来看,《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法院机制的混合。 |
作者: | 叶斌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7.(6):0-0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投资者诉国家 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 投资法庭制度 司法化 《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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