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国际私法公共政策的内涵和考量因素主要根植于保护国家利益,而非保护个人利益。但公共政策的内涵具有可变更性,现代国际私法逐渐在传统公共政策的基础上,将人权的保护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赋予其“保护伞”的功能。当外国法的适用结果或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明显侵犯人权时,将依据公共政策拒绝适用外国法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此种做法一方面有助于实现国际私法实质正义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违反禁止实质性审查、影响外国判决的自由流动、公共政策与审查程序公正的重叠、动摇公共政策的例外性质以及多元化人权保护理念下公共政策之滥用风险等诸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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