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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克莱顿集团诉加拿大案看东道国对外资的环境执法
摘要: | 摘要:随着东道国对环境保护的愈发重视,投资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正成为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难以回避的问题。国家主权赋予了东道国对本国环境采取相应执法措施的权利,但是东道国的环境执法权应当有“度”的限制。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于2015年裁决的美国克莱顿集团诉加拿大案,就是东道国对外资行使环境执法权时违反了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继而引发环境争议的代表。作为环境执法的典型案例,该案在肯定了东道国的环境执法权的同时,认定环境执法还应当遵守其国内法和国际投资法原则。虽然该案在“合理期待”以及救济途径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是就同时保护环境和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而言,并不意味着单纯对东道国环境执法权的限制,而是对环境执法尺度的进一步厘清。 |
作者: | 罗鹏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9.(2):102-116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关键词:外国投资 环境评价 环境执法 国民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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