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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法律意义
摘要: | 摘要:负责监督《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迄今共通过了36项一般性意见,其中的一些解释得到了缔约国的承认和援引,另一些解释则引发了缔约国的批评。一般性意见有助于形成缔约国理解《公约》的共识。一般性意见的某些解释还得到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的采纳。一般性意见可引起《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所称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也可引发或反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所称的嗣后实践。一般性意见具有类似《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所称之辅助资料的作用。 |
作者: | 卜凌嘉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19.(2):75-88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关键词: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条约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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