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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立法意涵和司法检视
摘要: | 《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中国立法中的定位。《法律适用法》第3条中“依照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含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连结点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只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法律。如存在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别规定,则依据特别规定,适用其他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能适用于部分涉外民事关系,尚未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我们在研究大量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规范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诸多问题,如在判决书中未释明适用第3条的理由,在非涉外民事案件中援引第3条,援引第3条确定准据法的逻辑思路不规范,以及存在对《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忽略与误解。为完善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法律(包括域外法)之司法审判制度,法院应厘清《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适用逻辑,在判决书中释明《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适用理由,并加强对涉外民事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指导,避免出现裁判文书中的法律适用瑕疵。 |
作者: | 许军珂 何嘉欣 |
作者单位: | |
期刊: | 国际法研究 |
年.(期):页码 | 2024.(5):112-125 |
中图分类号: |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法律适用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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