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113.0 MB ] 2016.5(4):0-1 共有 5860 人次浏览
|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结合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
- [摘要]摘要:2015年9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15·北京人权论坛”发来贺信,集中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不论对中国还是世界而言,和平、发展和人权都是密不可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立足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突出强调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显著提高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权事业的重要保障,依法推进原则是中国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首要原则。在以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在制度上绘制了新的纲领和蓝图,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中国是国际法治的支持者和建设者,一直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实现建设性的人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 柳华文
-
全文[ PDF 1678.0 MB ] 2016.5(4):0-0 共有 6114 人次浏览
|
|
- 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对陆地权源的非法处理——以仲裁庭对岛礁地位...
- [摘要]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裁决,对中国作出了诸多不利的认定。就岛礁地位而言,作为群岛一部分的岛礁与单独的岛礁,在法律地位上明显不同。然而,仲裁庭割裂中国群岛主张的整体性而归纳出“某些岛礁地位与海洋权源问题”的争议,对相关岛礁的单独地位进行考察。这一争议焦点的归纳本身就是对中国基于群岛整体的领土主张进行事先预设,其本质是滥用海洋法处理中国以群岛为基础的陆地权源问题。中国的历年立法以及对外表态的内容是一致和清晰的。中国的南海主张分为陆地和海洋两个层面。就陆地层面而言,中国所主张的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权利来源是陆地权源,包含先占、条约、领土的回归等;就海洋权利而言,中国所主张的南海的海洋权益是以“群岛”的整体地位而不是以“单个岛礁”的个体地位为基础的。
- 罗欢欣
-
全文[ PDF 0.0 MB ] 2016.5(3):17-33 共有 6261 人次浏览
|
|
- 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中地图的证明效力研究
- [摘要]在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中,地图的证据作用不容忽视。目前国际法中缺少关于地图证明效力的明确规定,梳理相关国际司法判例、仲裁裁决以及学术著作可被视为研究地图证明效力的辅助手段。从国家实践与国际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地图证明材料可分为认证地图、例示地图和单独发行的官方/非官方地图。不同类型的地图具有不同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地图的多种证据功能在国际诉讼中交互存在。国际司法机构在衡量地图证据时,并无单一固定模式,而是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
- 丁铎
-
全文[ PDF 1573.0 MB ] 2016.5(4):34-46 共有 5985 人次浏览
|
|
- 探析条约解释的若干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视角
- [摘要]条约解释是条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我国在对外关系中已签订和生效的各类条约数以万计。这不仅成为我国与各国友好交往、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必不可少之手段,而且也通过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促进了我国法制的建立健全。加强条约解释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际与国内法治的互动发展。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两个视角,对条约解释的丰富实践加以理论上的归纳或深化,分析或澄清学界某些观点,乃至似乎已成定论的看法,对于国际法理论的创新性研究,指导我国的条约适用工作和参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均有重要意义。
- 张乃根
-
全文[ PDF 2082.0 MB ] 2016.5(4):47-64 共有 5530 人次浏览
|
|
- 论“沪港通”机制下证券权益的法律适用
- [摘要]2007年“港股直通车”推出3个月后即被叫停,之后内地与香港低调孕育了7年,最终于201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本文简称“沪港通”)。由于技术条件、市场基础已经比较成熟,“沪港通”已按计划实施。“沪港通”开始运作后必然会带来内港跨境股票权益纠纷,解决纠纷应适用何地法律与两地的证券持有模式息息相关。本文在分析两地证券持有模式以及各种证券持有模式下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海牙证券公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试图对“沪港通”机制下内港跨境证券权益法律适用问题的协调提出可行性建议:证券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将适用证券所在地法;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两地都可采纳“权利实现地法原则”;将意思自治原则与相关中介所在地原则结合;在比较复杂的现实案例中,当运用上述规则难以找到令人满意的实体法时,我们均可考虑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缓解(补充)上述规则之不足。
- 涂广建
-
全文[ PDF 1863.0 MB ] 2016.5(4):65-80 共有 5636 人次浏览
|
|
- 动产物权冲突规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主要被用于确定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通过对几个国家动产物权冲突规范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分析,本文认为,意思自治原则被引入动产物权冲突规范时,并未突破这一限制。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如何适用于动产物权冲突规范这一问题其实就可以被转化为,动产物权变动交易中,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应当如何区分的问题。通过区分原则可以将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债权行为)与对第三人有影响的行为(物权行为)加以区别。在此基础上对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债权行为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物权行为则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已在现行动产物权冲突规范中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却未对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加之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不加区分,因此,在司法实践尚未做好准备的情况下,立法上的激进可能会给实践带来一定困难。
- 朱江
-
全文[ PDF 1814.0 MB ] 2016.5(4):81-95 共有 6191 人次浏览
|
|
- 论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地”——立法目的与效果的失衡
- [摘要]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区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要被选择的法院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即可,并以列举的方式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规定为实际联系地。然而,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上述五个地点不一定都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不加区分的将上述五个地点一概认定为实际联系地,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不应简单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地符合立法所列举的五个联系地即认定为有效,而应结合具体案情、诉由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应当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对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地要求作出解释性说明。
- 袁发强、瞿佳琪
-
全文[ PDF 1668.0 MB ] 2016.5(4):96-109 共有 7473 人次浏览
|
|
- 被遗忘”的机制:投资争端解决的国家—国家仲裁程序研究
- [摘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偏爱投资者—国家仲裁程序和冷落国家—国家仲裁程序形成鲜明对比。晚近条约为基础的国家—国家仲裁程序诱发了诸多值得研究的新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后发现,国家—国家仲裁程序启动条件与表现形式,国家—国家仲裁程序与外交保护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国家仲裁程序与投资者—国家仲裁程序间的关系等尤其值得关注。国家—国家仲裁程序的复归代表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制的再次转向,开始寻求协调投资者、缔约方及受投资争端影响的其他行为者间的利益平衡。
- 朱明新
-
全文[ PDF 1538.0 MB ] 2016.5(4):110-122 共有 5777 人次浏览
|
|
- 一本带倾向的导读: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
-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确实是一本内容丰富的导读,不仅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介绍了香港的法律制度、政治体制和香港的整体社会情况,对香港作为一个特殊实体给出了较好描述和图景。但是,作者未能做到更为深层次的探讨或提出与论述相关的相反论点,这难免给人留下一种带倾向性的甚至是偏颇的印象。这些不完美之处可能不是源于缺乏严密性,而是作者深思熟虑后的表达。如果是那样的话,作者的意图将受到质疑。
- 易显河
-
全文[ PDF 778.0 MB ] 2016.5(4):123-127 共有 6143 人次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