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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424310.0 MB ] 2023.4(10):1-2  共有 1018 人次浏览
  • 论《对外关系法》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 [摘要]202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作为中国对外关系领域第一部单行性、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的通过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是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一步。中国制定《对外关系法》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必要性,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表明了中国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和参与全球治理中坚定地践行法治的鲜明立场和态度,既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对外关系法》是宪法相关法,是宪法关于对外关系规定的充实、落实和具体化。《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理念与制度,作为涉外领域基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其他涉外法律法规提供授权和指引。制定《对外关系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对外关系法》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 黄进
  • 全文[ PDF 2218698.0 MB ] 2023.4(10):3-18  共有 1337 人次浏览
  • 论“一带一路”视域下《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
  • [摘要]《对外关系法》是中国一项新的立法,该项立法对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通过共商共建共享方式促进全球治理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极具意义。对外关系既有合作,也有斗争。“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对外关系法》侧重对外合作关系。“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的合作实践是中国特色对外关系的典范,其“合作共赢”以达到“共同繁荣”的对外合作关系包括政府间关系和非政府间关系,调整手段则以不具有拘束力的“软法”为主。美国学界编纂《对外关系法重述》和关于国际比较对外关系法的研究都表明,各国或地区对外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涵盖这两方面关系。中国《宪法》和《对外关系法》规定的对外关系基本原则与有关国内立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与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也不无联系。以“一带一路”对外合作关系为例的研究,有助于明确《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并认识到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适用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合作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对外关系大政方针转化为可适用的“软法”乃至条约等规范形式的重要性。
  • 张乃根
  • 全文[ PDF 2585786.0 MB ] 2023.4(10):19-38  共有 1106 人次浏览
  • 习惯国际法中的“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
  • [摘要]在习惯国际法识别过程中,受到拟议规则特别影响的国家应被给予较其余国家更多的考量。然而,这种“影响”和“考量”的实际意义尚未被充分澄清,规则适用效果亦不甚明确。尽管如此,“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已经在国际法院、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实践中得到了相当多的关注与运用。在国际法的多个领域中,各方围绕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的存废与内容产生激烈论辩,且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仍然较大。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问题在国际法范围内的持续讨论,本质上反映了各国对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具体内涵的不同看法,体现了差异化的国家利益诉求与国际秩序的想象。中国有必要把握规则发展的“空窗期”,采取平衡的国家立场,提出同“负责任大国”定位相适应的建设性方案。
  • 陈曦笛
  • 全文[ PDF 2304244.0 MB ] 2023.4(10):39-56  共有 1249 人次浏览
  • 论军民融合趋势下网络武装冲突适用区分原则
  • [摘要]随着各国网络空间军事化进程加快,网络武装冲突适用区分原则面临军民融合趋势的挑战。军民融合在性质上混同了军用与民用属性,进而易引发不分皂白的网络攻击。基于此,国际社会若在网络空间中适用区分原则,就要分析其中的利益平衡。当前在军事需求与人道主义保护之间,应当更加重视人道主义保护。在审视区分原则的适用性方面,对军事目标“可攻击性”涉及的“实际贡献”与“军事利益”应作出严格解释,强调“现实性”与“不可替代性”,并强化攻击行为的“可控制性”。国际社会对于网络空间中适用区分原则的立场应当是强调人道主义保护属性,强化《联合国宪章》的地位,遏制网络武装冲突合法化的趋势,通过鼓励合理军民分离来实现人道主义保护诉求。
  • 焦园博
  • 全文[ PDF 2157917.0 MB ] 2023.4(10):57-70  共有 1880 人次浏览
  • 《美墨加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劳动价值含量:基本内涵、深层要义及现...
  • [摘要]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中国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有利于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美墨加协定》被认为是21世纪高标准自贸协定,涵盖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和劳工等诸多议题,其重要发展之一是在汽车原产地规则新增劳动价值含量。它建立了一个新范式,首次在“劳动”章节之外将劳工标准与自贸协定汽车原产地规则挂钩,并将产业政策工具运用到自贸协定,修改汽车原产地规则并进行汽车产业链重构,以期解决国际贸易中广受关注的工人就业和工资水平问题。对此,在自贸协定规则快速形成和产业链重构的当下,相关方应高度关注新增劳动价值含量及其深层要义,尤其是其内含的保护主义本质,最大限度把握自贸协定劳工规则创设趋势,积极提升中国在此领域的国际规则创设能力。
  • 李西霞
  • 全文[ PDF 1801544.0 MB ] 2023.4(10):71-83  共有 1053 人次浏览
  • 论经济制裁影响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时不可抗力的适用
  • [摘要]通过事实分析路径研究国际商事合同履行受经济制裁影响的现实案例可知,对于经济制裁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问题,中国法院过去在认定“不能预见”的构成要件上要求过严,并且将“不能避免”与“不能预见”相绑定,认为经济制裁可以预见即可避免,而“不能克服”这一要件本身也不易满足,加之“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固有认知的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法院受理的受经济制裁影响的合同履行案件中尚无1例成功援引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相较而言,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有着更多成功援引的案例。司法实践在“不能预见”、履行不能等要件上的认定逐渐趋于宽松,这也为经济制裁提供了更多适用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空间。因此,从化解经济制裁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角度出发,建议法院采取宽严相济的个案分析方法,企业则应重视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 刘佳宸、刘瑛
  • 全文[ PDF 2974932.0 MB ] 2023.4(10):84-104  共有 1312 人次浏览
  • 论国际投资和解协议的执行困局与中国应对
  • [摘要]投资调解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但统一的国际投资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缺位严重阻碍了投资调解的运用与发展。目前国际投资和解协议通过合同之诉或转化为国内法院判决执行的难度大,转化为ICSID合意裁决时具有一定可执行性,转化为非ICSID合意裁决执行时易受制于执行地国的司法审查和商事保留。《新加坡调解公约》本身不排除适用于国际投资和解协议,且在执行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但直接执行可能受到执行地国的两类保留声明、非金钱救济义务履行与公共政策审查的阻碍。此外,由于投资争端主体的特殊性,所有的执行机制均面临国家豁免抗辩的挑战。投资调解与“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需求高度契合。面对执行困局,中国应善用调解与仲裁有机衔接的转化执行机制,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配套的国内直接执行机制并适时调整国家豁免的立场。
  • 文淑
  • 全文[ PDF 2886901.0 MB ] 2023.4(10):105-126  共有 1066 人次浏览
  • 论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
  • [摘要]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独具特色,它集中彰显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多维复杂关系。仲裁庭通常将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条款作为发布禁诉令的规范基础。但禁诉令并不能与一般临时措施完全等同,仲裁庭对国内法律程序的干预应仅以保障国家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保护投资者诉诸仲裁的权利为宗旨。尽管理论上仲裁庭均宣称临时措施不仅可用于维护ICSID仲裁的排他性,亦可用于维护当事方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和维护仲裁程序完整性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对于国内平行程序,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仲裁庭几乎不存在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排他性的现实需求;而与仲裁争端不相同但相关的国内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程序则可能会受到仲裁庭的干预,此时仲裁庭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在特定履行类诉求中维护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其背后的根源是投资仲裁庭为维护行业利益,人为割裂国际法体系与国内法体系,忽略国内法院作为与仲裁机构平等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角色,并一味强调仲裁管辖权的至高无上。但不可否认,针对国内刑事程序运用禁诉令也体现了投资仲裁对国内法治的矫正功能,但该功能因受制于投资条约的授权范围而具有局限性。
  • 宁红玲、魏丹
  • 全文[ PDF 2479301.0 MB ] 2023.4(10):127-145  共有 1116 人次浏览
  • 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以人权条约的适用为视角
  • [摘要]近年来,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实践逐渐增多。日本宪法规定日本必须诚实遵守条约,为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提供了基础,具有一定原则性。但这不意味着条约可以必然直接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关于条约是否可以获得直接适用,日本国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基于条约“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大方面进行判断的现象。以人权条约的适用为考察对象,日本国内法院在“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的基础上,也会在个案中具体裁量条约的适用方式。在一些情况下,日本国内法院会运用“解释性适用”条约的方法,以人权条约的规定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与人权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日本国内法院条约适用的实践反映出一国与条约相关的做法应符合本国的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
  • 韩永红、林子博
  • 全文[ PDF 2142372.0 MB ] 2023.4(10):146-160  共有 188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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