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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3.0 MB ] 2017.5(4):0-0 共有 604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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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 [摘要]摘要:“一带一路”建设给海运业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同时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后,中国将目光投向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海运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是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国初步具备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硬实力,但也面临着软实力不足及来自传统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伦敦和新兴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新加坡的竞争。中国应统筹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完善涉海法律制度,改革中国海事司法机制,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加强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建设,支持海事仲裁发展,努力实现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的转变。
- 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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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135.0 MB ] 2017.5(4):0-0 共有 618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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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 [摘要]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应居于重要地位。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的中国投资面临着真实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以“一带一路”沿线国为被申请方的投资仲裁呈上升趋势,这一现实表明,中国海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也可能面临类似的投资措施和投资争议。然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却存在着缺位与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合法和正当权益,需要考虑设立和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 韩秀丽、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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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38.0 MB ] 2017.5(4):0-0 共有 583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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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
- [摘要]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沿线经贸往来不断深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值得重视。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为弥补现有机制的明显不足,我国应从调解、仲裁、诉讼三个层面入手,积极探索“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在调解方面,应着重关注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落实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仲裁方面,关键在于完善我国《仲裁法》的配套支持与保障,依托现有机制加强仲裁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创新仲裁规则设计。在诉讼方面,应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探索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 漆彤、芮心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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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85.0 MB ] 2017.5(4):0-0 共有 557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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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与共同利益的保护:实践、发展与影响
- [摘要]摘要:对于国家能否单纯地基于所享有的共同利益而通过国际法院来援引他国的国家责任问题,国际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一直避免正面回应。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院开始通过若干重要案例予以积极回应。在“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有关或引渡或起诉义务问题案”中,国际法院第一次确认了国家基于共同利益所享有的出庭权,从而标志着国际法院在此问题上形成和确立了新的法理。国际法院对国家基于共同利益出庭权的认可,既给《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48条提供了支持性案例,与之形成了互动,又会给干涉问题在国际法上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到国家未来的行为模式。
-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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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14.0 MB ] 2017.5(4):0-0 共有 521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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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跨境追赃相关法律问题
- [摘要]摘要: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目前中国国内法还未与该公约完全对接,特别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令的制度尚未建立。中国现行的刑事没收制度也已落伍,主要表现为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的适用必须以定罪为前提条件。外国司法机关针对产生于本国违法犯罪行为的财产所宣告的没收令,在中国境内得不到承认与执行,中国司法机关也不能针对不归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实行没收。解决境外追赃问题,一方面需要认真研究与资产流入相关的冻结、扣押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努力健全和完善刑事冻结、扣押与没收制度,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规,使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有法可依。此外,还应积极主动地寻求与主要犯罪资产流入国的国际司法协作,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作条约,为跨境追赃扫清法律障碍。
- 张晏瑲、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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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826.0 MB ] 2017.5(4):0-0 共有 604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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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平面上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海洋军事活动的影响
- [摘要]摘要:当前关于海平面上升对海洋军事活动影响的研究还局限在直接的物理作用层面,从海洋法规则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探讨则始终处于空白。海平面上升将改变沿岸国领海基线,进而改变特定海域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海平面上升将导致全球范围内公海面积大幅度增加、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因变宽而适用不同的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收缩直至不能继续维系。这些变化将使得特定海域适用与之前不同的国际海洋法规则,最终减弱其中原本存在的对非沿岸国海洋军事活动的限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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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06.0 MB ] 2017.5(4):0-0 共有 548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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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华案例研究——中国经验和完善建议
- [摘要]摘要:随着中国成为双向投资大国,中国投资者起诉东道国和中国政府被诉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时有发生,并可能加速增长。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华案例进行研究后,我们认为应重新审视和评估中国在吸收外国投资和保护对外投资两方面的利益,建议今后在新签署或更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BIT)时考虑如下问题:(1)对港澳投资者问题以及中外BIT是否延伸适用于港澳作出规定;(2)对新旧BIT之间的适用问题予以更多重视;(3)尽可能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仅限于适用于实体问题,以免仲裁庭扩大自由裁量权;(4)高度关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坚持单一BIT范本原则,将不可仲裁事项中纳入例外条款,适度强化中外BIT对东道国法的补充和纠正作用,相对缩小用尽行政复议程序的争端范围。
- 梁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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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226.0 MB ] 2017.5(4):0-0 共有 659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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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 [摘要]摘要: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无损于我国司法主权,也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反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判决冲突。援引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方当事人亦可以提出反证以推翻判决确定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应将域外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而应作为证据的一种,综合全部案件事实认定其证明力,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未决案件作出判决。
- 李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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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205.0 MB ] 2017.5(4):0-0 共有 57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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