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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21712.0 MB ] 2022.3(9):1-2  共有 2071 人次浏览
  • 中国在WTO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中胜诉的意义及启示
  • [摘要]2022年1月26日,WTO宣布中国在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中胜诉,裁决中国有权对美国实施每年6.45亿美元的贸易报复。在该案中,中国诉美国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油井管等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WTO涵盖协定,WTO裁定美国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救济措施违法。中国在WTO反倾销与反补贴领域的争端案件中胜诉意义重大:有力限缩了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政策空间;捍卫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坚定维护了多边贸易规则,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展现了涉外法律人才在实践中成长。中国未来应继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在国内法治层面,中国应按照WTO规则合理使用补贴促进外贸发展;做好贸易统计和补贴通报工作,增强透明度;加强对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研究和运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国际法治层面,中国应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用法律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努力推动WTO上诉机构尽早恢复正常运转,恢复二审终审制;积极参与WTO改革和贸易救济规则修改。
  • 张月姣
  • 全文[ PDF 1846516.0 MB ] 2022.3(9):3-16  共有 2676 人次浏览
  • 国际视野内的中国海难救助立法
  • [摘要]在全球范围内,海难救助立法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时期,《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若干法律规定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的产生,为统一各国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通过则将海难救助立法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中国作为《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以该公约为蓝本构建了本国的海难救助制度,但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限,中国的立法在制度设计上仍带有较为浓厚的《1910年救助公约》的色彩,以致人们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1910年救助公约》的语境之内。为了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更是为了保障海运和贸易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应本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鼓励救助的原则,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
  • 傅廷中
  • 全文[ PDF 1741173.0 MB ] 2022.3(9):17-30  共有 2637 人次浏览
  •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制度创新——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经验...
  • [摘要]在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两个语境下,以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为代表的国内自由贸易区建设涉及中央和地方立法事权的纵向配置、涉外法律与国内法律的横向协调以及涉外法律与国际经贸规则的接轨等重大涉外法治问题。1978年以来,为处理好上述涉外法治问题,基于法律形式层面、实用层面和目的层面的立法理性,相关法律制度创新体现出将改革开放嵌入法治框架、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协调发展的趋势,此类制度演进对于理解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 彭岳
  • 全文[ PDF 2834089.0 MB ] 2022.3(9):31-51  共有 2340 人次浏览
  • 美国在南海“航行自由行动”的变化情势与相关国际法问题
  • [摘要]美国一直将海洋自由视作其国家核心利益,并自2011年起在南海针对中国开展“航行自由行动”。2016年“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出台后,美国在南海展开的“航行自由行动”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问题。美国不但逐渐加大了其军舰在南海进行“航行自由行动”的频次,还尽量全面而严密地以“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为所谓的“法理依据”,调整国际法概念和用语,细化其法律包装和法理用意。美国以“挑战”沿海国“过度海洋主张”的名义,有计划地频繁进入中国南沙群岛美济礁、渚碧礁、仁爱礁等岛礁附近海域开展“航行自由行动”,企图否定中国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进入中国中沙群岛(主要是黄岩岛)和西沙群岛的附近海域航行,试图将该非法裁决扩大适用到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扩大该裁决的不利影响,并意欲将南海“公海化”。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还呈现出步步为营、各部门间统一口径和一致联合的特点。
  • 安寿志 申钟秀
  • 全文[ PDF 2161779.0 MB ] 2022.3(9):52-71  共有 2707 人次浏览
  • 欧盟制裁机制的转型: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的法律框架、运行机制及缺...
  • [摘要]近年来在国际关系中,单边制裁的数量、范围和理由持续扩展,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欧盟单边制裁之一的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的建立,体现了欧盟的单边制裁从国别制裁到专项制裁、从全面制裁到针对性制裁的转型。从全球视角来看,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体现了欧盟与其盟友借所谓人权、民主等议题采取联合自主单边制裁行动。在国际法上,单边制裁长期存在争议。一直以来,欧盟以单边制裁构成反措施为依据论证其单边制裁符合国际法。然而,作为专项制裁的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构成了对国别制裁的制度突破,既有的反措施理论无法为其提供国际法依据。普遍管辖也同样无法为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提供合法性基础。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面临合法性、法律确定性以及人权保障等危机,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一方面,受制裁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措施维护其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受制裁影响的个人或实体可以通过欧盟司法审查机制维护其合法权利。
  • 王媛媛
  • 全文[ PDF 2252911.0 MB ] 2022.3(9):72-90  共有 2637 人次浏览
  • 论《巴黎协定》下碳交易的全球协同
  • [摘要]《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和第6条第4款继承并发展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碳交易机制,并为碳交易的全球协同提供了新的制度框架。在此框架下,国际碳交易有两种具体形态,即以国际转让减缓成果为客体的国家主体之间的交易和以碳配额或碳信用为客体的以非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交易。然而,从碳市场链接的实践来看,因实质性的技术障碍、道德困境和政治阻碍的存在,碳交易全球协同的实现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欲通过国际碳市场的全球协同实现相对统一的全球碳价格,应进一步强化《巴黎协定》下国际气候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专门的碳交易全球监督管理机构,探索发行具有全球通兑功能的碳金融产品,通过全球性注册登记管理系统或平台实现对各国碳配额或碳信用的通兑和交易。
  • 王云鹏
  • 全文[ PDF 2464681.0 MB ] 2022.3(9):91-109  共有 3049 人次浏览
  • 论腐败指控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影响——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例研...
  • [摘要]针对投资中腐败行为的指控不仅影响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确立,而且对案件的实体审理造成显性或隐性影响。总体而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腐败问题对投资者造成了更多的不利影响。现有仲裁实践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对腐败的认定重事实、轻法律,关于腐败认定的证明标准不统一,腐败是否影响投资合法性的认定不一致,重投资者责任、轻东道国责任的认定。对于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面临索贿,可提请投资仲裁;如果面临东道国可能提出的腐败指控,可从六个方面提出诉求和反驳。中国在与沿线国家共同构造的国际投资法律秩序中应注重纠正在腐败问题处理上的利益失衡,在更为公平的基础上有效打击腐败。
  • 宋俊荣
  • 全文[ PDF 2508054.0 MB ] 2022.3(9):110-128  共有 309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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