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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前言
- [摘要]编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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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4.0 MB ] 2014.4(1):0-0 共有 541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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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0.0 MB ] 2014.4(1):0-0 共有 597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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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70.0 MB ] 2014.4(1):0-0 共有 798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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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联合国宪章》第2(4)条的解释来看人道干涉的法律依据一一基于...
- [摘要]人道干涉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基础,涉及到其合法性问题,影响其今后的发展。就人道干涉的条约基础而言,如何解释《联合国宪章》第2(4)条是问题的关键。无论是从宪章的准备资料,还是从大会和安理会有关本条的解释与适用过程来看,围绕人道干涉是否符合该条规定,都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从今后的国际法发展趋势来看,强化对宪章第2(4)条的扩张解释以为人道干涉提供合法性基础,似乎并非不可能。中国学者有必要注意到此点,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人道干涉的合法性问题。
- 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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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13.0 MB ] 2014.4(1):5-21 共有 547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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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航行自由的历史演进
- [摘要]格劳秀斯在17世纪初提出的航行自由理念,结束了长久以来的海洋割据和垄断局面,开辟了海上航行的新格局。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发展航行自由概念的又一重要契机。在传承航行自由核心理念的基础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完善了航行自由制度:最终确认了内陆国的航行自由;将主权水域中的航行权由单一的无害通过权扩充至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三类;从公海航行自由中衍生出专属经济区中的航行自由这一新型制度,还对原有的公海航行自由进行了“量”和“质”的压缩。届此,航行自由已经发展成为以公海航行自由和国家管辖水域中的航行自由为内容的综合性制度。
- 张小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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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638.0 MB ] 2014.4(1):22-34 共有 557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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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实施和监测机制初探
- [摘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3条规定了“国家实施与监测”机制。该机制对缔约国应如何在国内层面落实《公约》作出了实体性规定,体现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进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委托人权高专办就如何实施和监测《公约》进行了专门研究,人权高专办的《专题研究》可被视为联合国内部关于《公约》第33条的“官方”指南。不少国家的人权机构、民间组织和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公约》的实施和监督条款以推动国内落实。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独立监测机制方面与《公约》第33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行政组织安排调整,考虑设立相关的独立监督实体,鼓励残障社群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参与。
- 李敬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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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53.0 MB ] 2014.4(1):35-47 共有 615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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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边法院选择条款的法律效力探析
- [摘要]本文从法国最高法院对罗斯柴尔德银行案作出的判决入手,考察不同国家对单边法院选择条款效力的不同态度,认为这些冲突将导致判决结果缺乏可预见性,不利于国际金融交易纠纷的顺利解决,进而主张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承认此类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当事人无选择时应适用被选法院地法来认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补救条款,以应对单边法院选择条款可能被判无效的风险。
- 郭玉军 司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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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94.0 MB ] 2014.4(1):48-56 共有 560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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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协议管辖:问题与完善
- [摘要]涉外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体现。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受一国法律传统、司法实践、国际法制趋势、国际经贸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尚有六个方面的不足,应该将涉外协议管辖和国内协议管辖分别规定区分选择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的管辖协议,对于“实际联系”要件和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法律效果分别进行规定,同时还应该就协议管辖的准据法和弱者保护进行规定。
- 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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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87.0 MB ] 2014.4(1):57-69 共有 531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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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与美国在合并控制领域的双边执法合作
- [摘要]随着合并控制制度在各国的广泛适用以及跨国合并对不同反垄断司法辖区的重大影响,合并控制领域的双边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当前欧盟与美国在合并控制领域的双边合作起到了引领作用,其合作体现了求同存异、协调发展的方针。欧盟与美国竞争主管机构在合并调查中的双边合作与合并救济方面的双边合作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黄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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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43.0 MB ] 2014.4(1):69-82 共有 537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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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规则的制定
- [摘要]为了保护环境,世界各国都采取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提供补贴。可再生能源补贴尤其是其中的当地成分要求与现行 《SCM协定》补贴规则并不一致。可再生能源补贴也未必满足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要求。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制定新的补贴国际规则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 叶波梁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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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65.0 MB ] 2014.4(1):83-93 共有 609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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