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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NJ 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研究
  •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开始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也逐渐进入讨论议程。在讨论和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及惠益分享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经过近20年的磋商与谈判,2023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下称BBNJ协定)正式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BBNJ协定填补了国际海洋法存在的空白,开启了应对海洋面临的各种威胁的新篇章,同时也为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BBNJ协定为各国开展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创建了法律规则,旨在公正公平地分享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惠益。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将影响缔约方调查、收集和利用及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的各项活动。在BBNJ协定正式生效前,中国应做好相关规则实施的研究与准备,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或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以及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等。
  • 张小勇
  • 全文[ PDF 2607945.0 MB ] 2025.2(12):93-114  共有 847 人次浏览
  • 美国空间交通管理的制度、实践及中国的因应
  • [摘要]航天技术与活动的最新发展以及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外空活动表明,有必要在外层空间制定规范化的交通管理规则。太空战略竞争以及安全利益冲突导致国家间直接谈判存在困难,空间交通管理正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美国率先建立了空间交通管理的国内框架,通过与“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等国际规则主张相联动,有计划地积极推广其空间交通管理国内标准、准则和最佳实践走向国际层面,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和国际治理主导权。在实践中,美国实施差别化的空间数据共享政策,以建立由其主导的全球空间交通协调系统。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未出台专门性国际规则,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航天大国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实践将对国际空间交通管理的实施及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对于国际空间交通管理有着重要利益诉求,需综合考量空间交通管理国际机制构建对中国外空安全及总体安全的影响,明确并完善空间交通管理相关国内制度,依托多边平台寻找合作机会,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的构建。
  • 杨宽 申雨琪
  • 全文[ PDF 2826919.0 MB ] 2025.1(12):145-164  共有 99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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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417890.0 MB ] 2025.2(12):0-0  共有 25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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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362544.0 MB ] 2025.1(12):1-2  共有 58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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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5496.0 MB ] 2025.3(12):1-2  共有 16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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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8016.0 MB ] 2025.4(12):1-2  共有 18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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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7096.0 MB ] 2025.5(12):1-2  共有 11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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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7963.0 MB ] 2025.6(12):1-2  共有 41 人次浏览
  • 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与法律外交实践
  • [摘要]条约是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作为国际规则的核心载体,其作用在于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保障国际秩序与制度性权力、维护国家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参与全球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为基础,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约权,并规定了条约缔结的标准、程序、有效要件及适用原则。中国在外交实践中通过条约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拓展互利合作,并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深刻理解条约的本质、价值及其运作机制,不断完善条约法律制度,提升条约工作实践水平,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新时代以来,中国强化党对条约工作的领导,确立宪法优先地位,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条约法制,并在全球气候、海洋、网络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未来需全链条优化条约塑造、运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利益。
  • 马新民
  • 全文[ PDF 1051349.0 MB ] 2025.6(12):3-15  共有 95 人次浏览
  • “全球南方”与国际法:含义、问题及展望
  • [摘要]相对于代表发达国家的“北方”而言,“南方”是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或第三世界的法律术语,已被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决议所采用,具有“实然”性。含义更加包容宽泛的“全球南方”尚未载入联合国规范性文件,具有“应然”性。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际,中国提出“全球南方”应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走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列。这对于形成以合作共赢的国际法原则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意义重大。回顾欧洲国家在早期资本主义兴起和地理大发现之后开始海外殖民,并提出殖民性国际法,以及“文明”用语出现及相关“文明标准”形成的历史,追溯南北关系的起源及相关国际法,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南北关系观。阐明基于《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合作共赢国际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支持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全球南方”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法律秩序。
  • 张乃根
  • 全文[ PDF 1182191.0 MB ] 2025.5(12):3-21  共有 40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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