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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NJ 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研究
-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开始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也逐渐进入讨论议程。在讨论和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及惠益分享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经过近20年的磋商与谈判,2023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下称BBNJ协定)正式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BBNJ协定填补了国际海洋法存在的空白,开启了应对海洋面临的各种威胁的新篇章,同时也为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BBNJ协定为各国开展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创建了法律规则,旨在公正公平地分享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惠益。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将影响缔约方调查、收集和利用及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的各项活动。在BBNJ协定正式生效前,中国应做好相关规则实施的研究与准备,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或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以及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等。
- 张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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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607945.0 MB ] 2025.2(12):93-114 共有 3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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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空间交通管理的制度、实践及中国的因应
- [摘要]航天技术与活动的最新发展以及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外空活动表明,有必要在外层空间制定规范化的交通管理规则。太空战略竞争以及安全利益冲突导致国家间直接谈判存在困难,空间交通管理正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美国率先建立了空间交通管理的国内框架,通过与“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等国际规则主张相联动,有计划地积极推广其空间交通管理国内标准、准则和最佳实践走向国际层面,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和国际治理主导权。在实践中,美国实施差别化的空间数据共享政策,以建立由其主导的全球空间交通协调系统。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未出台专门性国际规则,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航天大国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实践将对国际空间交通管理的实施及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对于国际空间交通管理有着重要利益诉求,需综合考量空间交通管理国际机制构建对中国外空安全及总体安全的影响,明确并完善空间交通管理相关国内制度,依托多边平台寻找合作机会,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的构建。
- 杨宽 申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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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826919.0 MB ] 2025.1(12):145-164 共有 29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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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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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417890.0 MB ] 2025.2(12):0-0 共有 3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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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62544.0 MB ] 2025.1(12):1-2 共有 24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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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克兰危机所涉国际法问题辨析
- [摘要]乌克兰危机是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地缘政治冲突,主战场在乌克兰,影响则遍及全世界。这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复合型的新型战争,军事战、政治战、经济战、舆论战等新旧战争形态融为一体。其中,外交法律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武力的边界、“预先自卫”及“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乌克兰东部4个州“公投入俄”的法律效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以及核电站的安全保障、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俄罗斯与乌克兰争端双方尖锐对立,各执一词。当前,战场态势依然焦灼,围绕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的性质暨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战也在深度展开,而冲突的最终解决无疑将通过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2025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也是乌克兰危机转入政治解决的关键一年,国际社会需要以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重建欧洲和平秩序,消弭全球冲突隐患。
- 黄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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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838586.0 MB ] 2025.1(12):3-21 共有 44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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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及中国的因应——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摘要]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然而,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具有不对称性,导致了经济权力分布的不均衡。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已逐渐演变为霸权主义威胁各国经济安全、破坏全球经济秩序的工具,造成了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中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美国通过其在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势地位频频对中国发动经济武器化措施,构成了中国经济安全的重大外部威胁。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关键领域,由于经济活动特征的不同,经济武器化也呈现出差异性,表现为进出口管制、单边金融制裁、投资安全审查等多样化形态。当前,国内法已成为经济武器化的重要载体,依托国内法的经济武器化对国际经贸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不仅弱化了国际法的规制能力,还导致了国家安全等关键国际法概念的曲解。在国际法无法有效规制经济武器化的情况下,通过涉外法治路径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维护国际法治,具有必要性和独特优势。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武器化现象,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理念,中国可以从宏观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效应、中观的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建设、微观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三个层面出发,构筑应对经济武器化的有效体系,以综合应对各类涉外法律风险。
- 顾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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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219922.0 MB ] 2025.2(12):3-26 共有 1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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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研究
- [摘要]商业活动是限制豁免论的核心概念,商业活动例外是国家豁免立法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款,也是国家豁免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目前,虽然各国对于商业活动作为国家豁免的例外基本无异议,但却对商业活动例外的范围有较大争议。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的适用关键在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和领土联系的确定。商业活动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多样,《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称《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及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规定,实践中有“性质说”“目的说”“混合标准说”等。对于领土联系,《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规定模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复杂且争议颇多。由于在国家豁免案件中,法院要平衡提供司法救济与减少外交争议之间的关系,对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建议中国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和目的界定商业活动,参考请求要点检验法判断诉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整体案件背景进行分析;对于领土联系的确定,建议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按照实质联系的要求判断,对中国产生“直接影响”的判断考虑实质联系和未受干扰两个要素。
-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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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984375.0 MB ] 2025.1(12):22-36 共有 35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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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逻辑
- [摘要]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与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的集体行动问题。国际社会通过创建以条约为基础、全球统筹的气候法律体系回应气候变化挑战。全球气候法律体系业已经历形成期、发展期、停滞期、徘徊期等阶段的演化变迁。气候威胁、气候经济、气候政治、气候伦理的动态变化是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变革的内因,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决定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方向。气候威胁与气候伦理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阶段起到主要作用,气候政治与气候经济的权重变化重塑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导致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发展的停滞与徘徊。百年变局下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持续变化将继续影响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发展,包括推动全球气候法律规范、气候治理原则、气候法律约束力的演化发展。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动态变化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外亦产生了重要的制度影响,不仅加速多中心国际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促成气候与能源、生态、经贸等国际法律制度的交融。
- 曹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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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935836.0 MB ] 2025.2(12):27-50 共有 1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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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研究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强化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双层级送达规则,第一优先层级包括条约送达和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国法律不禁止的方式,第二层级为外交途径送达。关于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应依据不同送达方式进行要素审查。《外国国家豁免法》未规定第一优先层级送达方式的证明文件和完成送达时间,有待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送达的文书完整性也应是送达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外国国家豁免法》构建了对外国国家的专属性送达规则,体现尊重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相较于一般域外送达遵循更为严格的正当程序要求。《外国国家豁免法》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追求共识的立法精神,兼顾送达规则灵活性与确定性,兼顾尊重主权与效率的价值功能。为提升《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适用质效,应一方面细化立法衔接工作以强化立法的协调性和明确性,推进关联条款的立改废释工作,明确本法未尽之处;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外国国家送达规则的配套制度建设,拓展条约送达的条约基础,并编纂送达规则数据库,以提升送达效率和规则可操作性。
- 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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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35911.0 MB ] 2025.1(12):37-49 共有 2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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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演进解释及其局限
- [摘要]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转向是目前国际法和比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现有研究往往忽略了国际人权法的规范目的和国际人权机构参与气候治理所面对的复杂政治现实。欧洲人权法院于2024年作出了3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判决,首次把《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适用于气候变化。通过分析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论证及其判决引起的争议,我们可以观察国际人权法院如何通过解释既有法律规范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其在此过程中面对的挑战。欧洲人权法院使用演进解释方法,在气候变化的语境中重新阐释了诉讼中的“受害人”资格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6条的规定。其中,关于气候变化科学事实的科学共识、承认非政府组织诉讼资格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司法共识是欧洲人权法院演进解释的关键因素。为了说明演进解释的正当性,欧洲人权法院自我约束,遵循法律文本、法院判例以及国家自由裁量权这些在判例中长期发展而来的解释限制。尽管3个判决展现了对法律技术的娴熟应用,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创新解释还是引起了瑞士国内的强烈反弹。这些争议暴露了国际人权机制在处理气候变化这一高度政治化问题时的局限,也说明司法的技术维度无法完全回避政治维度的困难。
- 朱明哲、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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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742231.0 MB ] 2025.2(12):51-75 共有 4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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