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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95.0 MB ] 2020.1(7):0-0 共有 519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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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
- [摘要]摘要:中共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就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作出决定,其中明确提到“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决定中相关内容的重要意义可与1978年邓小平提出“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相提并论,对国际法学界是极大的鼓舞。中国国际法学与改革开放同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走向繁荣,并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国际法研究与运用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家关系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有新的任务与方向。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法研究和运用,首先要加强国际法教学,为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奠定基础,特别是要关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设置国际法学为一级学科;其次要加强国际法的运用,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特别是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提升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最后还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国际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柳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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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98.0 MB ] 2020.1(7):0-0 共有 508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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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恐怖分子跨国流动的预防性法律机制研究
- [摘要]摘要: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现象及其嬗变使各国面临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流动性以及暴力危害性升级的挑战。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2014)号决议作为因应恐怖主义活动流动性问题的靶向性机制,将人员跨国流动规范融入国际反恐领域,搭建起两者关系交互的“结构性”安全框架。遏制恐怖分子跨国流动的预防性法律机制包含三大进路:基于“法法衔接”方法构筑总体安全战略,实施边境管控阻断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将人员跨国流动行为纳入可罚性的犯罪预备行为范畴。由于国家扩大或更积极地行使预防恐怖主义的行政权与刑罚权,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形成对垒。预防性机制不应是国家安全政策的非理性扩张与反恐工具性价值取向的膨胀,须遵从法治并恪守国际人权标准的边界。
- 郝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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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403.0 MB ] 2020.1(7):0-0 共有 459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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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直线基线的适用条件及限制
- [摘要]摘要:不同于正常基线,直线基线的适用通常以特定的地形为条件,如海岸线极为曲折、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或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在直线基线的限制方面,实践中直线基线的长度构成评估直线基线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海岸的一般方向”则为规制基线提供了原则,直线基线方法的运用正是适用这一原则的结果。
- 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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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993.0 MB ] 2020.1(7):0-0 共有 578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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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洋法上传统捕鱼权法律地位探析——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
- [摘要]摘要:传统捕鱼权是在历史要素的巩固过程中所确立的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权利。传统捕鱼权源起于渔民的私人活动,长期和持续的权利行使活动以及有关国家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认是判断传统捕鱼权是否有效确立的主要依据。若传统捕鱼权主张是非排他性的,其在历史上得以长期行使的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其合理性,其他国家的承认并非必要条件。重要渔业利益在国家间涉海域划界和渔业安排的谈判磋商中具有的重要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传统捕鱼权在一般国际法体系下依然存续,并构成海洋划界的有关情况,其与《公约》的关系协调主要体现在海域划界和渔业资源分配上。
- 丁铎、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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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408.0 MB ] 2020.1(7):0-0 共有 566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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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司法与谈判协商的互动——基于国际法院实践样本的考察
- [摘要]摘要:在国际争端解决过程中,司法手段与外交手段虽然性质迥异、各有千秋,但并非互不相关或者互相排斥。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广泛互动关系却被学界严重忽视。作为一种灵活的争端解决方式,谈判协商不仅可以贯穿国际司法程序始终,而且可能与司法功能互相补充、互相影响。以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为视域,在司法程序前,谈判协商有助于澄清争议事项及其范围,并在一定条件下构成法院受理或管辖案件的先决条件;在司法程序中,谈判协商可能是司法鼓励的结果,同时可能改变诉讼进程与实质判决;在司法程序后,一方面司法判决有助于推动当事国进一步谈判协商的政治意愿,并为后续谈判协商的内容与方向提供了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谈判协商对于澄清和解释判决之意涵、协调和敦促判决之遵行具有积极作用。由此,国际司法与谈判协商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国际争端得以和平、有效、最终解决。
- 王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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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79.0 MB ] 2020.1(7):0-0 共有 536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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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理、国法、人情”与东亚核能政策
- [摘要]摘要:能源政策是高度政治性的,我们必须将其视为对民主的重大挑战,因为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决策必须是民主的。像核电站这样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需要一种新的方法,其基础不是对整个体系的理性控制的迷思,而是对人类有限理性的认识。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福岛核事故”不应被视为东京电力公司负责的一个特殊失败案例,而应被视为后工业化社会的一个典型案件,日本需要进行整体的革命性转型。对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无意识嵌入式思维方式,这种方式通过现代化进程被内化,并受到西方主要范式的严重影响。“天理、国法、人情”是一种东亚的政治理念,值得作为思考的切入点得到重新审视。
- 森田明彦(著)、马洁(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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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967.0 MB ] 2020.1(7):0-0 共有 443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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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事证开示程序对外国案外人管辖权的扩张——以涉中国金融机构案件...
- [摘要]摘要:美国的事证开示程序对案外人苛以宽泛且严格的开示义务,同时也给予其相应的程序保护。管辖权制度是对案外人最重要的程序保护机制之一,是法院强制案外人开示事证的前提。然而,对案外人的管辖权标准与对被告的管辖权标准应呈现何种关系,在美国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近年来,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收缩对被告管辖权标准之际,下级法院却不断扩张对外国案外人的管辖权标准,意在维持并扩张事证开示程序的域外效力,体现了美国对《海牙取证公约》、司法协助等多边主义机制的不信任,将自身法律凌驾于国际秩序、其他国家法律之上的单边主义思维。过去几十年,国际社会一直未能找到能有效遏制美国事证开示程序域外效力的手段。长远来看,唯有建立高效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方能将国际民事诉讼拉回多边主义正轨。
- 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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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一带一路”发展和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融合
- [摘要]摘要:由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亟需一个促进投资者信心的法律框架来有效解决纷争、降低交易成本。考虑到绝大多数沿线亚洲国家以《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为本国仲裁法的依托,已存在较高的融合基础,仲裁有望成为最主要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鉴此,在打造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下谈仲裁融合,对于与跨境仲裁裁决承认执行休戚相关的公共政策机制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公共政策,作为国际仲裁中的争议性概念,一直以来缺乏统一的内涵与实践,而“一带一路”的发展,为亚洲沿线国家间实现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公共政策的融合提供了绝佳的机遇。“仲裁地”与“去本地化”的理论学说、欧盟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实务经验,也进一步为公共政策的融合指明可行进路。推行亚洲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有利于中国政府在强调经济影响力的同时,展现其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软实力。
- 顾维遐(著)、唐艺(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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