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483982.0 MB ] 2024.2(11):1-2 共有 645 人次浏览
|
|
- 外大陆架权利的新制约——国际法院 “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 批判
- [摘要]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中宣告,根据习惯国际法,一国的外大陆架权利不得扩展至他国200海里范围内。国际法院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国际法院在分析中强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相互联系,然而《公约》维护的是大陆架而非专属经济区的完整性。根据《公约》第56条第3款,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底土可以与上覆水域分离,由此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能阻止邻国的外大陆架在其200海里范围内扩展。国际法院认为《公约》中含有一个“假定”,即外大陆架仅会延伸至那些或将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海域,但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这一解释存在明显问题。国际法院所认定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是否满足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同样颇值得怀疑。实际上,将他国的200海里界限作为外大陆架的制约线不仅改变了《公约》建立的海域制度,而且也不符合划定国家管辖海域外部界限以及国家间边界的一般规则。根据《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从领海以外一直扩展至按照第76条划定的外部界限。当一国的外大陆架扩展至他国的200海里范围内时,应当通过划界解决它们之间的权利重叠问题。国际法院试图消除此类大陆架划界,但却给相关国家造成了如何确立彼此间海上边界的难题。
- 高健军
-
全文[ PDF 2050837.0 MB ] 2024.2(11):3-19 共有 763 人次浏览
|
|
- 论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构建
- [摘要]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为基础的、完备的、有机联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构建,是指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构建由中国对外关系领域调整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法律体系。这一独特的法律体系,必须是完备的、内部协调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推进和保障涉外法治建设要求、促进和保障中国对外交往的法律体系。为此,有必要全面梳理中国对外交往领域的法律规范,认识对外关系法体系之现状,框定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范围,厘清不同主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对外关系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关系,以及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并发挥《对外关系法》的统筹作用。在该过程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统领,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目标理念和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区别于美国和欧盟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尽管构建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应深刻认识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刘仁山、张淋鑫
-
全文[ PDF 2614887.0 MB ] 2024.2(11):20-40 共有 762 人次浏览
|
|
- 《对外关系法》: 六点评论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是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一部开创性法律,具有重大意义。规范对外关系的法律包括正式法和非正式法,而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关系法》为涉及对外关系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提供了依据和指南。对外关系法实践具有特殊的法律逻辑,尽管《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是动态的,但不宜认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对外关系法》根本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追求国际合作共赢之法。《对外关系法》有望在多个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不能以是否为私人创设权利作为衡量《对外关系法》作用的主要标准。《对外关系法》并未处理对外关系的所有重要问题,因而在完备性上有所欠缺,但其遵循“问题导向”的立法原则是合理的。《对外关系法》把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具体化为体制优势。《对外关系法》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但客观上增加了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性法律。
- 蔡从燕
-
全文[ PDF 1446879.0 MB ] 2024.2(11):41-51 共有 696 人次浏览
|
|
- 对外关系法立法实践考察——基于中国与澳大利亚对外关系法的比较
- [摘要]当前,对外关系呈现法治化发展倾向,国家对于对外关系的规制开始从以政策为主转向法律与政策并用,其中突出表现之一是部分国家开始制定、颁布专门性的对外关系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中国《对外关系法》)和《澳大利亚2020年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澳大利亚《对外关系法》)的颁布为考察对外关系立法实践提供了比对样本。前者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和基础性,后者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对其州和领地政府对外签署协议的审查与批准,具有专门性。二者在条约和协定缔结权、批准权和废除权的分配,中央与地方对外事务权的分配,适用的领域范围及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共性和差异性。着眼于推进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实施和对外关系法治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应在《对外关系法》原则性、授权性规范的基础上,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在经济、贸易、文化、民间交流等活动中签订备忘录等非条约性协议的权力。中国应建立条约适用的规则体系,包括制定条约适用法及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适用条约的经验和需要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制定、完善对外关系分领域(如对外援助)的立法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韩永红、王振杰
-
全文[ PDF 1971718.0 MB ] 2024.2(11):52-66 共有 673 人次浏览
|
|
- 论清代近海管理制度的变迁及其法律意义
- [摘要]现代海洋法领水制度的正式定义和关键要件确立于20世纪50-80年代。在此之前,各国对于领水的法律性质和领水的空间范围等长期未有共识。在历史中,中国对于近岸水域存在管理意识与管辖实践。在近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之前,清代中国实施了近岸水域的“内外洋”管理制度,将海洋划分为“内洋”“外洋”等不同形态,展开了复杂的制度性管理。虽然该制度在法律上与现代国际海洋法领水制度的要件不尽相同,但历史学者基于对“内外洋”制度的丰富研究,已就其实施形态与制度内涵达成了有共识的学术意见。考虑到与“内外洋”制度同一时期,西方各国亦未就近岸水域管理制度达成一致,其国家实践亦仅体现出领水制度的初期实践特征。因此,“内外洋”制度作为中国对周边水域实施的历史性管辖实践,应与同时期各国实践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19世纪中后期,因历史背景的变化,清政府尝试基于当时的西方国际法规则与各国开展外交,并尝试以西方国际法概念来描述中国的近岸水域。虽然这些描述略存差异,但其表述的权力与权利主张并未中断。这对于中国论述周边海域中存在的历史性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 张诗奡
-
全文[ PDF 1862753.0 MB ] 2024.2(11):67-79 共有 895 人次浏览
|
|
- 网络空间累积性自卫的理论解构与因应思考
- [摘要]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相继主张网络攻击的累积效果可视同武力攻击。构成武力攻击是合法诉诸自卫权的前提条件,这种由攻击的累积效果触发自卫权的模式被称为累积性自卫。累积性自卫概念包含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或协同性、攻击行为的关联性、复合义务的追溯性、不法行为的持续性和以效果标准评估是否构成武力攻击等要素。国际法上对累积效果的考察起源于事件累积理论或“针刺理论”,后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15条“复合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中得以确认,并在“爱尔兰诉英国案”“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等司法判例中得以应用。国内刑法中的聚合原则为累积性自卫提供了一定法理依据。累积性自卫充分适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大多为低烈度攻击和代理人攻击以及关联性攻击等属性,但也具有累积因子的不法性与严重性存在分歧,累积模式采用线性或加权迭加的任择性,累积效果的计量周期与关联性不明,以及模糊、主观的累积门槛等内在缺陷。中国秉持“不鼓励或将冲突合法化”的基本立场,可以从累积性自卫的法律内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政治决定”赋予无限自由裁量权,以及违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三方面,明确反对网络空间自卫权被扩大解释的倾向。
- 张磊
-
全文[ PDF 2229195.0 MB ] 2024.2(11):80-95 共有 726 人次浏览
|
|
- 论国际贸易合同制裁条款下的风险分配及其规制
- [摘要]在合同中写入制裁条款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合同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制裁构成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特定风险,制裁条款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私人自治权确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在规范论视角下,制裁条款是具有规范理性的风险分配规则,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主要呈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条款中将“不得受任何制裁”义务具体化为一种具有保证性的合同义务,二是约定债务履行义务的免除。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制裁条款具有增加交易确定性和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有限理性又给制裁条款的风险分配功能带来局限。出于对契约实质正义的追求、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国际贸易秩序确定性的考量,国际贸易合同制裁条款应当受到合理规制。在私法层面,裁判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合同解释方法弥补制裁条款的局限,明晰合同解释的维度,合理优化风险分配规则,使经济制裁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公法层面,裁判机构应在个案中谨慎判断制裁条款所遵守的不同制裁法的规制利益,不宜对国内反制裁法的强制性效力作扩张解释,避免过度干预商业自由。
- 南迪
-
全文[ PDF 2500761.0 MB ] 2024.2(11):96-112 共有 736 人次浏览
|
|
- 国际碳减排机制中的碳信用适用冲突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碳减排为视...
- [摘要]作为碳减排机制核心要素的两种排放单位之一,碳信用在国际航空碳减排领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适用。实践中,国际航空运输所具备的跨国性特征使其相较于其他行业更容易受到多项减排机制的规制和管辖,国际航班运营人也需要依照不同机制的要求提交碳信用、履行减排义务。但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在内的不同减排机制对碳信用的适用规则与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在国际碳减排机制存在交叉或重叠适用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碳信用的种类、期限与效力等冲突。此外,因欧盟碳交易机制拒绝承认碳信用的抵免资格,又会引发碳信用的资格冲突。以上冲突不仅阻碍国际航空碳减排工作的开展,还不合理地增加了各减排责任主体的抵免负担。为解决前述问题,国际社会可尝试从明确各机制间的关系、规范减排项目及其成果的认定程序以及回应欧盟对碳信用质量的关切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中国作为经济发展与碳排放大国,有必要结合航空产业现状,制定能够维护中国合法利益、兼顾各方需求的有效应对方案。
- 李万强、王思炜
-
全文[ PDF 2171428.0 MB ] 2024.2(11):113-126 共有 639 人次浏览
|
|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适当联系原则:理论阐释与适用路径
- [摘要]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确立了基于“适当联系”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下文简称适当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联系”是现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理论的重要考量因素,适当联系原则符合国际法与国际主流观点。基于现有立法与相关案例,适当联系原则既不同于以扩张管辖权为目的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也不同于非以扩张管辖权为目的的必要管辖权制度,是具有谦抑性和适度扩张性的涉外管辖原则。适当联系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灵活化的发展趋势,回应了中国扩大涉外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需求,对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适当联系原则不仅可以如已有的司法案例所示,适用于确定涉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管辖权,还可以在涉外反垄断诉讼中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兜底条款,在反制裁追偿诉讼中亦可适用。适当联系原则与平行诉讼规则的交互作用可以实现在扩大法院受案范围的同时,避免增加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风险。
- 郭镇源
-
全文[ PDF 2188378.0 MB ] 2024.2(11):127-142 共有 1005 人次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