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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的方式
-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允许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犯罪的被害人参加法院诉讼程序。在以往的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被害人都是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的。法院在为被害人指定律师时应更加重视被害人自由选择他们的律师的权利,充分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由于《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没有对被害人参加诉讼程序的方式作出规定,法院通过其裁决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能够更有意义地参加诉讼。
- 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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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46.0 MB ] 2017.4(4):0-0 共有 635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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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非市场经济待遇”之后倾销的计算方法——解析欧盟贸易救济立法...
- [摘要]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9日出台了修改现行贸易救济立法的立法草案。该立法草案是针对中国制定的,将对中欧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立法草案表面上废除了对中国产品适用“类比国制度”,使用新的倾销计算方法,即如果存在“严重的市场扭曲”,欧盟将使用一个“创建价格”来认定倾销的存在。新的倾销计算方法表面上采取了国家中立的态度,实际上仍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表面上是一种新方法,实际上是“伪装”的“类比国制度”;表面上看,欧盟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义务,实际上是在贸易保护上“走钢丝”。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新的计算方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立法草案一旦通过,我国应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挑战其合法性。
- 蒋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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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93.0 MB ] 2017.4(4):0-0 共有 661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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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
- [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引起区域内投资争端增长的背景下,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主要选择ICSID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导致沿线国家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由“一带一路”区域外国家的国民处理。因此,为了优化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现状、应对区域内不断增长的投资争端、利于地缘性投资保护并推进中国参与乃至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再构建,有必要创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而且在法律、平台和资源方面,创建的可行性也已具备。至于路径,应当借助亚投行的平台制定相应公约,并在ICSID公约基础上创新结构和制度,最后努力推动沿线国家缔结相应公约。
- 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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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992.0 MB ] 2017.4(4):0-0 共有 622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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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理会目标制裁决议实施中人权保护的司法审查——从“卡迪案”到“阿...
- [摘要]自2005年“卡迪案”以来,欧洲司法机构审理了针对欧盟机构或相关成员国在实施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措施中侵害被制裁人基本权利的一系列案件。最初,法院秉持《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的宪章义务优先原则,拒绝对此类措施进行司法审查;随后,法院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欧盟法,开始对此类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在“纳达案”和“阿尔—杜立弥案”中相继提出了具体审查标准。这一演变过程显示了欧洲司法机构正日益强化人权保护“区域自治”的理念,相关成员国履行安理会制裁决议的义务因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需要而被弱化。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安理会制裁直接限制个人的基本权利,却没有提供同一层面的司法保护。它将促使联合国对直接影响个人基本权利的制裁行为进行必要改革以平衡国际法中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王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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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89.0 MB ] 2017.4(4):0-0 共有 641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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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
- [摘要]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借鉴或吸收《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对第四章进行现代化,以及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重点,并对其余各章内容进行充分的修改与完善。
- 胡正良、孙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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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190.0 MB ] 2017.4(4):0-0 共有 70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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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面当代武装冲突的挑战,捍卫和发展国际人道法——“纪念日内瓦四公...
- [摘要]2017年5月19—20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在北京联合举办“纪念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研讨会以1977年《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为契机,讨论了一系列当前国际人道法的重点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现行的国际人道法框架基本足以规制当代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面临的真正考验是冲突各方能否遵守这些规则。中国必将为捍卫国际人道法基本价值、确保各国对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和遵守以及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完善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 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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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652.0 MB ] 2017.4(4):0-0 共有 614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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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并保证尊重国际人道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
- [摘要]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实际上包含着许多共同条款,但具有相同条文编号的共同前三条显然具有与众不同的地位,而这其中又以共同第一条最为特殊。该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作为《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纲领性条款,由于没有为各缔约国创设具体的义务,共同第一条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受到忽视,对于该条的具体含义也有各种不同的解读。从起源上看,共同第一条原本用于解决“普遍参加条款”、公约的平时适用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但随着后续国家实践的不断补充与完善,当代对共同第一条的理解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其最初含义,尤其是丰富和强化了各缔约国“保证尊重”这一额外义务。但无论如何,对共同第一条各个部分的解释都必须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不能脱离《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整体框架。
-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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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2017年:日内瓦四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
- [摘要]2017年正值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1977年《附加议定书》是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1974—1977年)上谈判制定的,其历史背景包括非殖民化运动过程中爆发的民族解放战争,新国家的大量涌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日益增长以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快速发展。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对日内瓦四公约的补充和发展,在国际人道法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附加议定书》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全面规范了敌对行为的基本规则。《第二附加议定书》是第一部专门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条约。40年来国际人道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重大进展,但也面临当代武装冲突带来的诸多挑战。年轻一代应坚守并捍卫国际人道法所秉持的基本价值,即同情受难者、尊重人的尊严和团结。
- 〔瑞士〕伊夫·桑多(著);周雯(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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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革中的国际人道法:发展与新议程——纪念《日内瓦公约》1977年...
- [摘要]摘要:1977年通过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编纂并发展了有关国际人道法规则,是国际人道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附加议定书》通过40年以来,国际人道法在理念上从“军事范式”转向“以人为本范式”;在制度上由重点规制国际性武装冲突转向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规则上新规则的制定与现有规则的编纂都有显著发展;在实施上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都有强化,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与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并重;在适用上主体和范围都有所扩大,且有关规则得到充实和细化。围绕着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及如何适用国际人道法于新领域、新主体和新武器这两大问题,有5个国际人道法新议程值得关注:加强国际人道法实施的政府间进程;加强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正式会议;联合国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政府间工作组;有关网络、外空、自主武器系统、核武器等作战手段和方法领域的立法和编纂进程;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害人类罪”和“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专题的编纂。
- 马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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