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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22—2023)
  • [摘要]价值观和数字化技术对国际私法规则的发展和引领作用越发凸显。在司法管辖权方面,诉诸司法权在涉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国家豁免原则、禁诉令等诸多领域案件中成为争议之焦点。欧盟法院将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与传统国际私法的国际礼让原则形成的尊重互信作为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的基石。在婚姻家庭方面,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更加深刻地影响了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条款。在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方面,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数字资产和私法的原则》,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成为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新兴技术不仅造成了财产权性质判定的难题,更使得国际私法的传统连结点难以适用。在非合同民事责任领域,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和修订指令》与《反SLAPPs指令》这两项基于价值保护的法规陆续通过。此外,数字化技术一方面造成了地域连接点认定之困难,另一方面正极大地促进司法便利化的进程。
  • 杜涛 朱德沛
  • 全文[ PDF 1198087.0 MB ] 2024.6(11):144-166  共有 300 人次浏览
  • 弥合法系差异的探索: 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的协同创新
  • [摘要]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交织影响下,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历经嬗变,呈现出共性与差异并存的制度形态。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政治与法律架构下,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协同创新,需在保持各法域独立性基础上,调和三地商事仲裁制度间的实质差异,加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同时创新制度理念,以灵活应对湾区内外动态变化对商事争议解决带来的新兴挑战。单纯依靠传统法律移植论所倡导的法域间规则单向迁移难以回应这一复杂局面,而法律全球化论的一般性分析框架亦无法直接适用于区域性法律协同的场景。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协同创新应被视为一个规则共商、共建与共享的体系化演进历程,通过持续采取自我参照与自我生产的系统性方法,构建出一个内在逻辑严密且不断自我革新与优化的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仲裁自创生法律(子)系统。为此,需采取与之匹配的系统性路径与措施,包括推动湾区商事仲裁法律协同创新立法,共建高水准机构来引导规则机制的衔接创新,鼓励湾区内的争议解决机构协商合作出台相应规范、标准或指引等,以促进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结构耦合,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湾区模式”与“中国智慧”。
  • 毛晓飞
  • 全文[ PDF 1084490.0 MB ] 2024.6(11):128-143  共有 350 人次浏览
  • 论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兼评2023年新修正《民...
  •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直是国际私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单独的法律部门这两种观点最为典型。2023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承袭了之前的制度内容,依旧采取特别规定说。国际私法学界虽然原则上多采取独立说,但在具体制度的适用上又倾向特别规定说,其根源是混淆了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事项。虽然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与民事诉讼法规则均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但它们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涉外民事案件独有的程序问题、程序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特殊处理的程序问题,其制度内容秉承国际主义(普遍主义)理念,即以经济、公平、及时、便捷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而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和期待,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为宗旨。鉴于此,采取独立说更有利于妥善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拓展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空间。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对本应属于其调整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时,并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应按照国际主义精神发现应有的制度内容。
  • 李旺
  • 全文[ PDF 1089712.0 MB ] 2024.6(11):113-127  共有 314 人次浏览
  • 中国法院与中国法形象的自塑与他塑 ——以中外司法实践为视角
  • [摘要]国家法律形象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国际声誉的重要指标,更是构筑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法律形象的塑造涉及自塑与他塑双重维度,既包括本国法律形象的自我表述和建构,又涵盖他国对该国法律形象的感知与重塑。中国法律形象的塑造过程可从两个层面探讨。一方面从中国法院国际影响力和中国法域外适用两个特定角度阐述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过程;另一方面从域外司法实践的视角切入,通过观察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的态度及对中国法的适用情况,客观描述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及中国法的印象,揭示中国法律形象的他塑过程。由于刻板印象、大国间政治博弈、文化社会背景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与他塑存在一定差距,从战略高度加强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十分必要。一方面,应以全球善治的角度谋划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另一方面,针对中国法院或中国法形象在域外出现负面折损的情况,应区分不同成因,对症下药。
  • 陈延忠 郑林
  • 全文[ PDF 1183098.0 MB ] 2024.6(11):92-112  共有 252 人次浏览
  • 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与适用研究 ——以中美半导体措施案为例
  • [摘要]2022年10月起,美国开始全面限制向中国出口特定半导体产品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并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为其措施辩护。近几年,WTO发布了多个与安全例外条款相关的专家组报告,中国或作为当事方或作为第三方参与到这些争端中。在这些争端中,援引例外条款的成员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逐渐从传统的国家安全事项向知识产权、经济安全乃至民主和人权问题演变,WTO主要成员之间就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存在巨大分歧。从WTO已发布的专家组裁决、WTO成员的态度、例外条款谈判历史以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到,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广泛而严苛的半导体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WTO安全例外条款。WTO成员应秉持善意和克制原则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给予条款中的“基本安全利益”“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等关键用语清晰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帮助WTO成员在维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与防止安全例外滥用之间达成有效的平衡。
  • 鄂晓梅
  • 全文[ PDF 1164145.0 MB ] 2024.6(11):74-91  共有 978 人次浏览
  •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中的“公正利益”要素
  • [摘要]在诉讼程序的初步审查阶段,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需遵循“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的标准,具体包含“管辖权”“可受理性”和“公正利益”3项评估要素,其中“公正利益”要素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性。“公正利益”的规范内涵超出了传统刑事司法利益范畴,还包含替代性争端解决措施、和平和安全因素、预防严重犯罪和确保国际司法获得长期尊重等内容。3项评估要素虽为递进关系,但“公正利益”作为最终考量为不启动刑事诉讼提供了理由,可能推翻基于其他要素形成的进行调查的推定。由此,在功能上,“公正利益”既是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也构成了对这种裁量权的限制,为检察官在特定情况下决定不调查提供了依据。检察官对“公正利益”的审查标准不仅包括犯罪严重性和被害人利益等法律考量,还涉及调查可行性、和平事项、替代性争端解决以及机构资源等更广泛的道德与政治考量。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目的与宗旨隐含着进行调查的期待,且犯罪严重性和被害人利益等因素可能为检察官根据规约第15条启动程序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公正利益”中的其他权衡要素实际为检察官提供了超越单纯法律考量的不予调查理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了对检察官完全基于“公正利益”作出的不调查决定的司法控制机制,赋予预审分庭主动复核权。然而,针对调查决定,预审分庭实践中审查标准的降低导致只能依靠检察官的自我约束来制约其自行调查权的行使,这可能进一步削弱国际社会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信任。
  • 汪小静
  • 全文[ PDF 1383226.0 MB ] 2024.6(11):58-73  共有 263 人次浏览
  • 国家豁免中“国家”的识别:以法律适用为视角
  • [摘要]被诉方是否为“国家”是国家豁免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若要准确识别国家,便不能盲从域外司法实践所归纳的国家类型,而应关注国家识别中的法律适用过程。国家豁免案件审理依据的国内法转向和各国关涉“国家”的立法差异是“依何法识别国家”之问产生的重要原因。考察发现,一国法院既有依法院地法识别“国家”的实践,也有依外国法识别的情形。前者多受制于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的固有观念,而后者则往往出于对外国政府的礼让。为妥善处理国家豁免案件,法院识别“国家”时不宜僵化适用法院地法,而应在三种场景中考察适用外国法:其一,待识别主体于法院地法无所对应;其二,法院地法与外国法规定两相矛盾;其三,基于非国家实体主权行为的二次识别。有鉴于此,中国在审理国家豁免案件时,应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条,结合个案考察适用被诉方所属国之宪法、宪法性法律、组织法等以准确识别国家。
  • 袁发强 胡程航
  • 全文[ PDF 1295159.0 MB ] 2024.6(11):41-57  共有 314 人次浏览
  • 《外国国家豁免法》理解与适用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涉外立法的重要成果,它以限制豁免原则为基础,确立了中国的国家豁免制度,也在中国国内法上创设了全新的法律制度。理解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深入推进法律实施,需要以该法属性特点为基础,进一步厘清其宪法依据,阐释其国内法意义,把握其核心概念、核心条款的内涵,理顺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关系。其一,该法是对中国宪法相关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贯彻实施,需要体会和认识其蕴含的多重价值取向,并在实践中把握平衡;其二,该法确立了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法上有其特定内涵,需要把握该制度体系的整体及全貌;其三,该法的核心概念“主权权力”以及作为核心条款的“商业活动豁免例外”“侵权行为豁免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要在充分研究域外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其四,该法兼具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其实施适用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则一并统筹考虑。
  • 唐亚
  • 全文[ PDF 1112294.0 MB ] 2024.6(11):23-40  共有 527 人次浏览
  • “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辨析与比较
  • [摘要]“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不只是术语的表述问题,而是涉及国际法的区域性与普遍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对历史的评价。国外有关“文明间”或“跨文明”国际法的研究认为,1895年《马关条约》对打破中国“朝贡制”进而形成新的全球社会国际法起到促进作用,但回避该条约的不平等性,并主张日本主导的“亚洲国际法”。实际上,这是日本“脱亚投欧”,侵略亚洲邻国,推进欧洲中心论的国际法伴随殖民化扩展到亚洲的后果。国内学界对国际法的普遍性与区域性有所研究,但对亚洲相关国际法研究不够。通过对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亚洲国际法”“国际法在亚洲”的辨析可知,历史上未曾有过“亚洲国际法”;日本靠侵略亚洲邻国,将具有殖民的历史局限性的、欧洲中心论的国际法复制到亚洲,最终彻底失败。相比之下,美国建国后通过将国际法纳入联邦宪法下的国内法律体制,形成“国际法在美国”,并通过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尤其是主导起草《联合国宪章》,对全球普遍性国际法作出了贡献。这超出区域和国别国际法范畴。由此引发对“亚洲国际法”抑或“国际法在亚洲”的进一步思考,启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研究,应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 张乃根
  • 全文[ PDF 1148188.0 MB ] 2024.6(11):5-22  共有 300 人次浏览
  • 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307270.0 MB ] 2024.6(11):3-4  共有 150 人次浏览
  • 主编寄语
  • [摘要]
  • 全文[ PDF 172164.0 MB ] 2024.6(11):1-1  共有 202 人次浏览
  • 美国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历史演进、国际法合法性及中国应对
  • [摘要]近年来,美国出台了多项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将更多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与美国技术、软件或设备有关的产品纳入了出口管制的范围。这类规则过分扩张了美国的域外管辖范围,直接影响到了中国等一些国家的企业的正常经贸活动。尽管美国国会赋予总统较大的出口管制权力,使其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这类具有域外效力的规则,且国际法允许存在一些具有域外效力的出口管制规则,但目前美国出台的这些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已超出了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不具备国际法合法性。效果原则、国籍原则和保护原则均不能为这些规则的域外效力提供合法性依据,除非将它们的域外效力限缩在国籍原则和保护原则所允许的有限范围内。考虑到这些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国际不法性以及其对中国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中国应采用法律和外交双重手段加以应对。中国可向美国发出正式法律文件或声明,要求美国撤销或者修改这些规则,使其符合国际法。中国亦可灵活采取反措施,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司法、行政救济途径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 王庚
  • 全文[ PDF 1061724.0 MB ] 2024.5(11):145-160  共有 714 人次浏览
  • 反思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 实践冲突与国际法约束
  • [摘要]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是指国家将本国出口管制法律适用于发生在其域外之行为的过程。它是国家保障出口管制措施有效性的必要做法,但也在历史上引发了诸多国际冲突。通过对相关实践冲突的类型化分析得知,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学理争议主要集中在管辖再出口行为或实施最终用户清单制度的条件,以及依据“物项来源地”实施管辖的合法性等。国际法义务构成了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合法性边界,但由于部分国际法规范存在模糊性、历史局限性,在面对个别国家滥用或任意扩张域外效力等实践乱象时,其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约束力。因此,基于发展的视角对现行国际法规范全面、系统、合理地解释以明确国际法约束范围,是调和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冲突的重要前提。管辖权原则是国际法约束的重要依据。由于域外管辖涉及他国的主权与利益范围,不能简单利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为国家行为提供合法性,而要具体考察行使域外管辖的行为是否符合各类管辖权基础的适用范围与援引条件。此外,国际经贸条约义务与其他习惯国际法义务也是划定国际法约束范围的重要依据。厘清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约束范围,有助于判断各类有争议的域外管辖情形的国际法合法性,明确合理主张域外管辖的理想方式。
  • 马铭骏
  • 全文[ PDF 1143766.0 MB ] 2024.5(11):126-144  共有 673 人次浏览
  • 《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立法意涵和司法检视
  • [摘要]《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中国立法中的定位。《法律适用法》第3条中“依照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含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连结点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只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法律。如存在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别规定,则依据特别规定,适用其他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能适用于部分涉外民事关系,尚未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我们在研究大量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规范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诸多问题,如在判决书中未释明适用第3条的理由,在非涉外民事案件中援引第3条,援引第3条确定准据法的逻辑思路不规范,以及存在对《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忽略与误解。为完善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法律(包括域外法)之司法审判制度,法院应厘清《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适用逻辑,在判决书中释明《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适用理由,并加强对涉外民事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指导,避免出现裁判文书中的法律适用瑕疵。
  • 许军珂 何嘉欣
  • 全文[ PDF 998741.0 MB ] 2024.5(11):112-125  共有 407 人次浏览
  • 再论中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摘要]根据中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和两部基本法,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三地在本质上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一般认为,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应该在中国区际私法中予以适用。但是,三地有关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内地的公共秩序概念不仅包括公序良俗,还包括国家利益;香港的公共秩序则是指社会的基本道德和自然公正的信念;澳门的公共秩序是指最基本的且具有绝对强制性的法律原则。这种差异性会导致在区际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内地法院对于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尚未形成一致立场,且存在混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强制性规定制度的问题。香港法院和澳门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非常谨慎,且在各自内部实现了适用标准的一致。在中国区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必须严格界定并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应该协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尽可能努力实现在区际私法中达成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相对统一。
  • 涂广建 杨铁铮
  • 全文[ PDF 1038296.0 MB ] 2024.5(11):94-111  共有 980 人次浏览
  • 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审慎义务的 经验考察与学理构建
  • [摘要]作为国际投资仲裁中为数不多的可以约束投资者行为的投资法律规范,投资者审慎义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投资仲裁实践表明仲裁庭对其适用存在标准不清晰、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投资者审慎义务”这一概念本身发源于上位概念“审慎义务”,其规制主体与标准参照均为国家,适用于以非国家行为者为中心的国际投资仲裁活动中必然会存在适配性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在于仲裁庭的理论解构与分析框架同样未能回应投资者审慎义务在国际投资仲裁场域适用的特殊性需求。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由于宏观向度上主权国家与投资者的互动以及微观面向上投资者保护能力的强化,投资者审慎义务发生了纵向的功能定位移转以及横向的功能边界扩张。据此,投资者审慎义务的规范表达同样应当顺应上述法理运行逻辑并完成内容上的调适。应当将对风险源的控制力和对风险的可预见性作为法理内核,综合考虑投资者的身份、经济能力、东道国的社会环境等要素,判断投资者是否对于外部风险有着足够的掌控力以及预见能力。此外,仲裁庭还应当区分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分别考量投资进行前与投资进行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控制能力,以此为基础逐案建构具体适用标准,合理地完成审慎义务的分配。
  • 谷放
  • 全文[ PDF 1058742.0 MB ] 2024.5(11):77-93  共有 700 人次浏览
  • 应对气候变化: 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及展望
  • [摘要]保护全球气候利益、应对气候危机的紧迫性需要国际投资协定作出及时调整。国际投资协定具有推进能源转型和气候治理的潜力,但目前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老一代投资协定缺乏考量全球气候利益的条款,阻碍了东道国实施气候治理措施。新一代投资协定和《能源宪章条约》的现代化改革在保护全球气候利益方面有所进步,但前者改革过于碎片化,后者进展并不顺利。当下,国际投资协定的气候友好型改革尚处于初步阶段。未来,国际投资协定应以系统性改革为方向,以区分保护气候不友好型投资和气候友好型投资为具体路径,辅之以具体配套措施降低对前者的保护水平,提高对后者的支持程度。尽管系统改革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若从实际出发,短期内顺利取得改革成果仍可能面临诸多障碍。在多边层面推动系统改革仍面临诸多障碍的当下,各国可根据其气候承诺作出符合实际需要的战略选择。中国应从双向投资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角色出发,采取平衡投资保护和气候保护的立场,及时参与改革谈判并推进协定升级。
  • 范晓宇
  • 全文[ PDF 1034472.0 MB ] 2024.5(11):61-76  共有 744 人次浏览
  • 亚投行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国际组织法保障
  • [摘要]国际组织如何提升国家话语权是国际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既有理论在分析亚投行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问题上存在两种进路:一种是强调中国国家权力运用及其对亚投行建设的影响;另一种是分析亚投行的独立性及其对中国国家利益实现的作用。既有理论反映出国际组织研究的“政治逻辑”,存在形成大国特权甚至霸权的论证风险。引入“国际组织法—国家”的研究视角,可以从“法律控制”的角度,运用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分析国家权力、组织自主权在国际组织提升国家话语权中的作用形式和实现路径,进而分析权力运用在亚投行建设和运营中的具体实践,增强亚投行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正当性。亚投行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制度确立了调整国家权力运用和组织自主权行使的原则和规则。国家权力和组织自主权促进中国理念和特色实践转化为国际法的制度性安排,同时可能引发权力运用的功能性问题和组织运营的规范性问题。为此,需以融贯国际组织的功能性与规范性为总体思路,发挥亚投行法律制度对国家行为的约束作用,并借助合目的性和职能必要性原则推进法律制度完善,提升亚投行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薛志华
  • 全文[ PDF 1025860.0 MB ] 2024.5(11):45-60  共有 38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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