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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欧经济胁迫话语重塑之路径分析与内在逻辑
- [摘要]传统理解下的经济胁迫一般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强迫性、限制性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施加经济压力,从而影响其主权行为。反经济胁迫运动则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其主权行为的重要方式。近年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通过多层路径推动经济胁迫话语的重塑工作:一方面借助G7领导人会议、发布双边联合声明等一系列外交活动,以寻求共识联盟的方式重塑经济胁迫话语,扩大解释经济胁迫的内涵与外延,并有意区分经济胁迫与经济制裁;另一方面通过单边国内立法为其重塑的经济胁迫话语提供合法化、正当化基础,从而基于“寻求共识—创制规范”的演进路径将带有政治色彩的话语转变成法律语言。不仅如此,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还试图在多边层面将所谓的经济胁迫问题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着手启动“经济胁迫协调平台”。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重塑经济胁迫话语主要源于中国综合实力增强所引发的原有“不对称性相互依赖关系”之变化。其底层逻辑在于发达经济体在大国竞争中对权力与安全问题的关切。中国应该从认知层面关注美欧重塑经济胁迫话语及其深层逻辑。面对侵犯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依据国内法实施的反制措施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 杨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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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96358.0 MB ] 2024.4(0):122-142 共有 26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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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2217.0 MB ] 2024.1(11):1-2 共有 52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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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439747.0 MB ] 2024.2(11):1-2 共有 41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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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3527.0 MB ] 2024.4(0):1-2 共有 20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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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语言
——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战略视角
- [摘要]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是“以规则为基础”还是“以国际法为基础”成为各国的关注。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重新审视联合国长期协助各国“推广国际法教学、研究和传播”的实践,重温联合国国际公法大会曾提出的“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语言”的论断,能够启发我们对国际秩序基础之争的深入思考。国际法在新时期塑造全球秩序动态发展的作用,以及中国在国际调解理论发展方面的贡献,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中国共创和谐的调解实践,丰富了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理论,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包括国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不同文明和文化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亚洲文化在塑造21世纪国际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等新的课题。现代国际法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
- 〔美〕张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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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47634.0 MB ] 2024.4(11):3-16 共有 30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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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
- [摘要]守正创新在哲学意蕴上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两者的辩证统一是我们对如何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精准表达。守正创新是推动中国国际法研究、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宏观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一定要服务国家大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体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就是要坚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坚守国际法基本价值理念,坚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创新就是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国际法研究尤其要在国际法理论、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制度、国际法体系、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国际法治建设、国际法方法论和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等八个方面深耕细作,推动创新。
- 黄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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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00324.0 MB ] 2024.3(11):3-15 共有 43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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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大陆架权利的新制约——国际法院 “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 批判
- [摘要]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外大陆架案”中宣告,根据习惯国际法,一国的外大陆架权利不得扩展至他国200海里范围内。国际法院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国际法院在分析中强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相互联系,然而《公约》维护的是大陆架而非专属经济区的完整性。根据《公约》第56条第3款,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底土可以与上覆水域分离,由此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能阻止邻国的外大陆架在其200海里范围内扩展。国际法院认为《公约》中含有一个“假定”,即外大陆架仅会延伸至那些或将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海域,但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这一解释存在明显问题。国际法院所认定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是否满足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同样颇值得怀疑。实际上,将他国的200海里界限作为外大陆架的制约线不仅改变了《公约》建立的海域制度,而且也不符合划定国家管辖海域外部界限以及国家间边界的一般规则。根据《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从领海以外一直扩展至按照第76条划定的外部界限。当一国的外大陆架扩展至他国的200海里范围内时,应当通过划界解决它们之间的权利重叠问题。国际法院试图消除此类大陆架划界,但却给相关国家造成了如何确立彼此间海上边界的难题。
- 高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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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50837.0 MB ] 2024.2(11):3-19 共有 51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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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上诉机构危机的国际法分析
-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条约基础上,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中的善意原则应适用于解释当前的上诉机构危机。上诉机构危机不能归咎于上诉机构所谓的问题,而应归咎于美国的阻挠行为。美国破坏上诉机构成员连任和遴选,并持续阻挠上诉机构恢复运转,显属滥用权利。在争端解决机制支离破碎已达4年,并且谈判前景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启动《建立WTO协定》中的表决程序,或者集体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可能是解决上诉机构危机更为适当的路径,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情况之基本改变和相互间协定等内容也为上述方案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
-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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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972435.0 MB ] 2024.1(11):3-11 共有 68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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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法治话语的多边主义
- [摘要]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多边主义正在被塑造为国际秩序形成、发展和评价的尺度,以及中国国际法治观的重要话语。多边主义存在于理念、行动和话语的维度上,主要体现为包容而非排他的国际事务原则。由此,多边行动并不必然属于多边主义,体现包容开放的单边行为却很可能符合多边主义的原则。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中积极正面发展交往的理性选择,体现了国际法治的价值指向,代表着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人道主义等追求和尺度。多边主义有利于国际社会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充分开展合作,努力实现共赢。而单边主义则助长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对人类社会的未来有负面影响。中国在历史上认可和支持多边主义的立场。义利观作为中国的关键理念,启迪着中国的涉外法治面向多边主义的范式统合,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行动和话语正在逐渐完善。为此,中国应在国际社会积极揭示某些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技术垄断、政治打压所代表的单边主义可能给世界造成的灾难;同时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将中国的多边主义理念、行动与国际法治的趋势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基本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国家形象,强化中国的国际对话能力和议题创制能力,并且努力推动世界各国秉持开放包容的精神积极合作,共塑国际社会的共同未来。
- 何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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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114598.0 MB ] 2024.1(11):12-30 共有 131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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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中的默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效力
- [摘要]默认是指从国家的沉默或者不作为中推断出同意或不反对的意思表示。默认是普通法中的概念,经由国际司法实践引入国际法领域,成为司法机构解决争端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国际法理论中,默认对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具有重要作用,表现为默认既可弥补国家实践的缺失,也可作为法律确信的证据。默认可弥补与克服权利来源的模糊性,并增强与巩固历史性权利的基础。默认与承认的表现方式和动因不同,尽管两者的法律效果可能相同。1909年至2008年间18个涉及默认的司法案例表明,默认的认定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国家的沉默或者不反对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国家应有机会或者途径知晓相关的事实以及国家应该并且能够作出反应但并未作出。默认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在一般情形下作为证据,证明、确认并增强司法机构依据其他规则得出的结论;在某些情形下,默认可成为确定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并据此实现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符合特定条件时,默认可导致禁止反言的法律效果。
- 黄 影 张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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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52119.0 MB ] 2024.3(11):16-30 共有 36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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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空资源开发:概念、目的及规则比较
——基于《月球协定》中人类共...
- [摘要]技术发展使开发和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然资源成为可能,外空资源开发共同规则亦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20世纪70年代,《月球协定》已然对外空资源开发进行了规定,但因该协定中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模糊等原因导致分歧,该协定难以被多数国家所接受。解释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是建立外空资源开发共同规则的重要路径。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法律文本和探求起草各方意图两种解释方法,得出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为探索和利用月球提供了国际共同治理的基本框架,模糊化处理该概念是协调各方利益的方法之一。囿于《月球协定》仅搭建了外空资源开发基本框架,国际社会对具体明确规则之需求并未得到满足,有必要拓展分析视角,探究近年国际和各国外空资源开发规则的发展路径。目前,美国、卢森堡、日本等国在联合国框架外以自身利益为基础建立的外空资源开发规则,必然导致利益冲突问题,且对《外空条约》《月球协定》等既有联合国框架带来严重挑战,不利于外空资源开发共同秩序的构建、发展和完善。为在求同存异中实现平衡,多元化法律渊源发展可作为建立该秩序的重要力量。
- 孙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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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82296.0 MB ] 2024.4(11):17-34 共有 27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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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构建
- [摘要]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为基础的、完备的、有机联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构建,是指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构建由中国对外关系领域调整各类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法律体系。这一独特的法律体系,必须是完备的、内部协调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推进和保障涉外法治建设要求、促进和保障中国对外交往的法律体系。为此,有必要全面梳理中国对外交往领域的法律规范,认识对外关系法体系之现状,框定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范围,厘清不同主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对外关系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关系,以及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并发挥《对外关系法》的统筹作用。在该过程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统领,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目标理念和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区别于美国和欧盟对外关系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尽管构建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应深刻认识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刘仁山、张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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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614887.0 MB ] 2024.2(11):20-40 共有 51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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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选择到义务:国际法视角下的多边主义
- [摘要]多边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具有基础性、主导性的制度安排和价值理念。国际法与多边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通用的话语体系,而多边主义则是对这种通用性的有力支撑。国际法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国家同意的规则体系,而当代国际法就包含着多边主义的精髓。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国际法可以将多边主义安排法律化,使国家的多边主义选择“固化”为法律义务。国际法的体系越成熟,多边主义的根基越牢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多边主义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义务。这不仅体现在国际法的一些特定领域,如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争端解决以及国际海洋治理,已经形成要求进行国际合作的明确规则,还体现在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和共同管理理念,可以确立更为一般性的“践行多边主义”的国际法义务。从论辩主义的视角看,将“践行多边主义”作为一项(形成中的)国际法义务加以研究和论证,有助于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增强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
- 廖凡、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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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20193.0 MB ] 2024.1(11):31-43 共有 56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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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沿海国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管辖权
-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享有管辖权。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不同声索国均享有对外国船舶污染的管辖权,船旗国享有航行权,进而产生了两组权利冲突。第一组权利冲突是声索国之间管辖权的冲突;第二组权利冲突是沿海国管辖权与船旗国航行权的冲突。针对声索国之间的权利冲突,声索国应履行合作义务和相互克制义务,不得实施影响最终海洋划界的行为。针对沿海国和船旗国之间的权利冲突,沿海国应履行适当顾及义务,尊重船旗国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权。面对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法律冲突,中国可基于不同身份采取相应策略。作为航运大国,中国可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航行规则的制定,保障中国船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权;作为沿海国家,中国可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与周边邻国合作,建立防治船舶污染合作机制。
- 张 亮 刘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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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82178.0 MB ] 2024.3(11):31-49 共有 32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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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实施路径
- [摘要]随着外空矿物资源开采技术日趋成熟,外空商业采矿逐渐成为现实。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各自的外空资源开采制度,还有一些国家与美国签署了《阿尔忒弥斯协定》,这些行为已对将外空矿物资源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外空法体系造成冲击。因此,在联合国框架下构建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将外空矿物资源视为“无主物”“公有物”“共有物”的主张均存在不足,构建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宜遵循“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然而,该原则目前缺乏明确的法理基础和实施路径予以支撑,各类主体如何参与以及实施开采在该原则下并不明晰,所以有必要具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构建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可依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外空矿物资源所有权归属全人类这一主张的基础上,引入业务管理权、承包权、开采权这几类衍生权作为国际组织、国家和商业实体参与外空资源开发的权利基础,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理论阐明有关主体如何利用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外空矿物资源并实现其预期利益,并借鉴不当得利之债理论妥为顾及尚未具备参与外空资源开发能力的国家的利益。总之,应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以协调各方开采活动和各方利益为主线,以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总体提升为基调,通过建立包含自由探索、信息共享、扩大机会、公平分享、天体环境保护和设立安全区在内的多元机制,明晰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的实施路径。
- 龙 杰 张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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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98841.0 MB ] 2024.4(11):35-53 共有 43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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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关系法》: 六点评论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对外关系法》)是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一部开创性法律,具有重大意义。规范对外关系的法律包括正式法和非正式法,而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关系法》为涉及对外关系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提供了依据和指南。对外关系法实践具有特殊的法律逻辑,尽管《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是动态的,但不宜认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对外关系法》的调整对象。《对外关系法》根本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追求国际合作共赢之法。《对外关系法》有望在多个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不能以是否为私人创设权利作为衡量《对外关系法》作用的主要标准。《对外关系法》并未处理对外关系的所有重要问题,因而在完备性上有所欠缺,但其遵循“问题导向”的立法原则是合理的。《对外关系法》把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具体化为体制优势。《对外关系法》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总体上是合理的,但客观上增加了条约在国内实施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制定实施性法律。
- 蔡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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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446879.0 MB ] 2024.2(11):41-51 共有 46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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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候变化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摘要]因果关系难以确立是气候变化诉讼中最为常见的驳回理由,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更是气候变化诉讼的核心问题。针对气候变化诉讼中事实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侵权法中出现了市场份额理论和概率因果关系,但此类方法无法与气候变化的特殊背景相契合。通过考察气候变化诉讼发现,以必要因果关系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实质贡献说正在成为司法中的新兴实践,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对实质性要素的统一认识和界定标准,因果关系认定中出现标准弱化、要素模糊化以及导向策略化等趋势。因此,实质贡献说虽然带来了个别气候变化诉讼的胜诉结果,但最终可能损害因果关系法律论证的严密性,难以确立规范价值。为了兼具规范性和可诉性,气候变化诉讼应当建立以气候归因科学为事实前提,以“充分集的必要元素”为法律基础的因果关系路径。一方面,气候归因科学的最新进展可以为气候变化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新的依据,在构建具体因果关系中承担桥梁作用;另一方面,应引入适应气候变化特殊性的“充分集的必要元素”作为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 唐颖侠 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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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13104.0 MB ] 2024.3(11):50-62 共有 33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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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国际解决方案
-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表明,单边经济制裁的广泛运用直接影响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引发了大量国际商事争议,显著增加了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推进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快捷高效、独立公正、裁决易于执行等优势正在遭受侵蚀。单边经济制裁天然具有国际性,仅依靠国家层面的自我克制或国内立法无法从根本上减少其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的影响,现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也缺乏针对性措施。鉴于此,有必要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尽快启动国际立法,针对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冲击提出国际解决方案。从当前国际立法实践来看,促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牵头,就减小单边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影响问题启动国际立法是可行路径。中国率先提出启动相关国际立法方案,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能力,也是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
- 霍政欣、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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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169803.0 MB ] 2024.1(11):44-64 共有 70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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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关系法立法实践考察——基于中国与澳大利亚对外关系法的比较
- [摘要]当前,对外关系呈现法治化发展倾向,国家对于对外关系的规制开始从以政策为主转向法律与政策并用,其中突出表现之一是部分国家开始制定、颁布专门性的对外关系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中国《对外关系法》)和《澳大利亚2020年对外关系法》(下文简称澳大利亚《对外关系法》)的颁布为考察对外关系立法实践提供了比对样本。前者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和基础性,后者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对其州和领地政府对外签署协议的审查与批准,具有专门性。二者在条约和协定缔结权、批准权和废除权的分配,中央与地方对外事务权的分配,适用的领域范围及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共性和差异性。着眼于推进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实施和对外关系法治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应在《对外关系法》原则性、授权性规范的基础上,明确赋予地方政府在经济、贸易、文化、民间交流等活动中签订备忘录等非条约性协议的权力。中国应建立条约适用的规则体系,包括制定条约适用法及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适用条约的经验和需要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制定、完善对外关系分领域(如对外援助)的立法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韩永红、王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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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971718.0 MB ] 2024.2(11):52-66 共有 45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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