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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488.0 MB ] 2016.1(3):0-0 共有 543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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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进步的中国与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中国...
- [摘要]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在北京举办的“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中国视角”国际研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中国的人权自信。会议全面研讨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并特别强调中国视角、中国话语和中国实践,回顾、总结和展望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就中国在国际人权法和相关国际合作中的立场、特点和经验进行深入探讨,反映了中国人权事业特别是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进展与新趋势。研讨会为坚定中国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以及人权自信作出努力,同时致力于搭建起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 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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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40.0 MB ] 2016.6(3):0-0 共有 54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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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代孕亲子关系认定所涉及的若干国际私法问题
- [摘要]摘要:近年来,跨境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纠纷逐渐增多的问题,已引起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高度重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已向成员国发出了共同协商制定一部有关跨境代孕亲子关系认定公约的呼吁。跨境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本身会受到一国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各国对其所作的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极易导致法律冲突现象的产生,故而亦给国际私法学界提出了一个崭新课题。当前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在解决跨境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倾向于适用委托父母的本国法。外国代孕子女身份认定的承认,常被承认地国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而予以拒绝。我国目前没有相关跨境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但中国籍父母出境寻求代孕服务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有必要就跨境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提进一步完善立法。
- 袁泉、罗颖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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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38.0 MB ] 2016.6(3):0-0 共有 691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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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及中国的考...
- [摘要]摘要: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的制定已近20年,各国对诸多问题的争执使公约的制定至今未能完成。公约多个草案虽将公约的适用对象定位于民事和商事关系,但又不断扩大被公约排除适用的民商事项范围,将这些事项交由其他相关公约调整,这无疑会破坏公约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增加各国加入海牙程序性公约的困难,严重影响公约的适用效力。新近的公约草案舍弃了直接管辖权的设置,不仅又一次破坏了公约的完整性,而且未能消除各国管辖权的冲突,也使公约缺失了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判断管辖权正当性的明确标准。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方面,公约草案有必要重视并修正审查管辖权正当性与判决终局性和可执行力的依据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将导致管辖权效力和判决效力之间的不和谐。
- 沈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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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279.0 MB ] 2016.6(3):0-0 共有 688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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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TTI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草案:挑战与前景
- [摘要]摘要: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在当前《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中广受争议,尽管这一机制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投资协定所接受。以德国为代表的要求投资争议完全在本国法院解决的声浪,是卡尔沃主义在欧洲的回声。就欧盟对公众关切的回应来看,欧盟ISDS方案极力减少各种质疑,其国际投资法院设计脱离当前最佳实践,不是减少了公众质疑,而是加重了公众对投资仲裁机制的担忧。欧盟方案试图加强东道国规制权,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减少程序滥用。但是,僵化和不合时宜的投资法院方案,很可能成为目前TTIP谈判的障碍。欧盟极力在ISDS上打上欧盟印记,反映出欧美对国际投资规则领导权上的争夺。就当前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而言,对于欧盟版本的投资法院方案,建议在现有仲裁机制上加以改良,而不是在双边层面采用法院机制。
-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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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459.0 MB ] 2016.6(3):0-0 共有 681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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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
- [摘要]摘要: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期中国外交事务的重要指导思想,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法思想与内涵。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不断加强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物质基础。基于主权又超越主权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思想基础。实现国际社会正义,达成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道德基础。为了减少世界各国交往的法律障碍,各国法律趋同化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国内法路径。国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国际组织的发展,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世界和平,但未能实现永久和平。国际法应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平的建设,从而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国际法新途径。建立在传统文化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中国和平崛起,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独特贡献。
- 李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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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099.0 MB ] 2016.6(3):0-0 共有 597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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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欧《隐私盾协议》评析
- [摘要]摘要: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美欧的立法和相关实践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作为国际上首个规制跨境数据流通的国际协议,《安全港协议》曾长期为美欧跨境数据流通提供重要索引和指南,然而“斯诺登事件”的爆发,尤其是《安全港协议》无效案,直接将该协议碾为废墟。成长于该废墟之上的《隐私盾协议》,既汲取了《安全港协议》的失败教训,又在该协议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和发展。虽然肯定和质疑之声并存,《隐私盾协议》作为美欧规制跨境数据流通的新规则,不仅对美欧各自数据保护立法和配套机制的完善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还有可能成为国际个人数据保护领域里的新范式,并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相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些许启发和借鉴。
- 刘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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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621.0 MB ] 2016.6(3):0-0 共有 663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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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机制的困境与前景——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
- [摘要]摘要:2004年生效的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是迄今为止打击网络犯罪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法律文书。《公约》不仅是其成员国打击网络犯罪适用的首要法律依据,而且为中国在内的很多非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所借鉴,还推动了其他区域性国际法机制的快速发展。但当前全球层面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法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以《公约》为代表的区域性国际法机制,亦因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发展成为全球适用的法律标准。因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全球法律文书势在必行。当前,美欧等西方国家与中国、俄罗斯、巴西等新兴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正围绕推广欧洲委员会《公约》和制定新公约展开激烈博弈。本文将结合上述形势,对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法机制的未来发展作出展望,并就中国参与构建相关机制提出建议。
- 胡健生、黄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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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16.0 MB ] 2016.6(3):0-0 共有 695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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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任择性例外”——兼评南海仲裁案...
- [摘要]摘要: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第298条作为争端解决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被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可以依据第298条,通过声明的方式将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等争端排除在争端解决强制程序之外。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中的核心之一就是,除了可受理性问题,菲律宾所提的15项诉求是否落入中国于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争端中,从而仲裁庭无权管辖。在重点论述第298条的缔约历史和该条款的文本内容后,本文将针对仲裁庭2015年《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和2016年的最终裁决,对其与第298条的关联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不当和谬误。
-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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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77.0 MB ] 2016.6(3):0-0 共有 1849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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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77.0 MB ] 2016.6(3):0-0 共有 605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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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带倾向的导读: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
-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确实是一本内容丰富的导读,不仅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介绍了香港的法律制度、政治体制和香港的整体社会情况,对香港作为一个特殊实体给出了较好描述和图景。但是,作者未能做到更为深层次的探讨或提出与论述相关的相反论点,这难免给人留下一种带倾向性的甚至是偏颇的印象。这些不完美之处可能不是源于缺乏严密性,而是作者深思熟虑后的表达。如果是那样的话,作者的意图将受到质疑。
- 易显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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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778.0 MB ] 2016.5(4):123-127 共有 639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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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遗忘”的机制:投资争端解决的国家—国家仲裁程序研究
- [摘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偏爱投资者—国家仲裁程序和冷落国家—国家仲裁程序形成鲜明对比。晚近条约为基础的国家—国家仲裁程序诱发了诸多值得研究的新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后发现,国家—国家仲裁程序启动条件与表现形式,国家—国家仲裁程序与外交保护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国家仲裁程序与投资者—国家仲裁程序间的关系等尤其值得关注。国家—国家仲裁程序的复归代表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制的再次转向,开始寻求协调投资者、缔约方及受投资争端影响的其他行为者间的利益平衡。
- 朱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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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38.0 MB ] 2016.5(4):110-122 共有 602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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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地”——立法目的与效果的失衡
- [摘要]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区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要被选择的法院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即可,并以列举的方式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规定为实际联系地。然而,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上述五个地点不一定都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不加区分的将上述五个地点一概认定为实际联系地,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不应简单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地符合立法所列举的五个联系地即认定为有效,而应结合具体案情、诉由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应当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对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地要求作出解释性说明。
- 袁发强、瞿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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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668.0 MB ] 2016.5(4):96-109 共有 769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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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物权冲突规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主要被用于确定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通过对几个国家动产物权冲突规范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分析,本文认为,意思自治原则被引入动产物权冲突规范时,并未突破这一限制。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如何适用于动产物权冲突规范这一问题其实就可以被转化为,动产物权变动交易中,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应当如何区分的问题。通过区分原则可以将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债权行为)与对第三人有影响的行为(物权行为)加以区别。在此基础上对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债权行为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物权行为则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已在现行动产物权冲突规范中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却未对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加之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不加区分,因此,在司法实践尚未做好准备的情况下,立法上的激进可能会给实践带来一定困难。
- 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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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14.0 MB ] 2016.5(4):81-95 共有 641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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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沪港通”机制下证券权益的法律适用
- [摘要]2007年“港股直通车”推出3个月后即被叫停,之后内地与香港低调孕育了7年,最终于201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本文简称“沪港通”)。由于技术条件、市场基础已经比较成熟,“沪港通”已按计划实施。“沪港通”开始运作后必然会带来内港跨境股票权益纠纷,解决纠纷应适用何地法律与两地的证券持有模式息息相关。本文在分析两地证券持有模式以及各种证券持有模式下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海牙证券公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试图对“沪港通”机制下内港跨境证券权益法律适用问题的协调提出可行性建议:证券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将适用证券所在地法;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两地都可采纳“权利实现地法原则”;将意思自治原则与相关中介所在地原则结合;在比较复杂的现实案例中,当运用上述规则难以找到令人满意的实体法时,我们均可考虑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缓解(补充)上述规则之不足。
- 涂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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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63.0 MB ] 2016.5(4):65-80 共有 584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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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条约解释的若干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视角
- [摘要]条约解释是条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我国在对外关系中已签订和生效的各类条约数以万计。这不仅成为我国与各国友好交往、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必不可少之手段,而且也通过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促进了我国法制的建立健全。加强条约解释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国际与国内法治的互动发展。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两个视角,对条约解释的丰富实践加以理论上的归纳或深化,分析或澄清学界某些观点,乃至似乎已成定论的看法,对于国际法理论的创新性研究,指导我国的条约适用工作和参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均有重要意义。
- 张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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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82.0 MB ] 2016.5(4):47-64 共有 581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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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中地图的证明效力研究
- [摘要]在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中,地图的证据作用不容忽视。目前国际法中缺少关于地图证明效力的明确规定,梳理相关国际司法判例、仲裁裁决以及学术著作可被视为研究地图证明效力的辅助手段。从国家实践与国际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地图证明材料可分为认证地图、例示地图和单独发行的官方/非官方地图。不同类型的地图具有不同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地图的多种证据功能在国际诉讼中交互存在。国际司法机构在衡量地图证据时,并无单一固定模式,而是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
- 丁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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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73.0 MB ] 2016.5(4):34-46 共有 625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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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对陆地权源的非法处理——以仲裁庭对岛礁地位...
- [摘要]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裁决,对中国作出了诸多不利的认定。就岛礁地位而言,作为群岛一部分的岛礁与单独的岛礁,在法律地位上明显不同。然而,仲裁庭割裂中国群岛主张的整体性而归纳出“某些岛礁地位与海洋权源问题”的争议,对相关岛礁的单独地位进行考察。这一争议焦点的归纳本身就是对中国基于群岛整体的领土主张进行事先预设,其本质是滥用海洋法处理中国以群岛为基础的陆地权源问题。中国的历年立法以及对外表态的内容是一致和清晰的。中国的南海主张分为陆地和海洋两个层面。就陆地层面而言,中国所主张的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权利来源是陆地权源,包含先占、条约、领土的回归等;就海洋权利而言,中国所主张的南海的海洋权益是以“群岛”的整体地位而不是以“单个岛礁”的个体地位为基础的。
- 罗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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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0.0 MB ] 2016.5(3):17-33 共有 653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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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结合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
- [摘要]摘要:2015年9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15·北京人权论坛”发来贺信,集中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不论对中国还是世界而言,和平、发展和人权都是密不可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立足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突出强调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显著提高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权事业的重要保障,依法推进原则是中国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首要原则。在以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在制度上绘制了新的纲领和蓝图,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中国是国际法治的支持者和建设者,一直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实现建设性的人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 柳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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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678.0 MB ] 2016.5(4):0-0 共有 639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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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13.0 MB ] 2016.5(4):0-1 共有 610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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