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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NJ 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研究
-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开始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也逐渐进入讨论议程。在讨论和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及惠益分享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经过近20年的磋商与谈判,2023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下称BBNJ协定)正式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BBNJ协定填补了国际海洋法存在的空白,开启了应对海洋面临的各种威胁的新篇章,同时也为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BBNJ协定为各国开展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创建了法律规则,旨在公正公平地分享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惠益。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将影响缔约方调查、收集和利用及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的各项活动。在BBNJ协定正式生效前,中国应做好相关规则实施的研究与准备,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或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以及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等。
- 张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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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607945.0 MB ] 2025.2(12):93-114 共有 3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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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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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417890.0 MB ] 2025.2(12):0-0 共有 3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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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及中国的因应——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摘要]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然而,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具有不对称性,导致了经济权力分布的不均衡。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已逐渐演变为霸权主义威胁各国经济安全、破坏全球经济秩序的工具,造成了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中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美国通过其在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势地位频频对中国发动经济武器化措施,构成了中国经济安全的重大外部威胁。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关键领域,由于经济活动特征的不同,经济武器化也呈现出差异性,表现为进出口管制、单边金融制裁、投资安全审查等多样化形态。当前,国内法已成为经济武器化的重要载体,依托国内法的经济武器化对国际经贸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不仅弱化了国际法的规制能力,还导致了国家安全等关键国际法概念的曲解。在国际法无法有效规制经济武器化的情况下,通过涉外法治路径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维护国际法治,具有必要性和独特优势。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武器化现象,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理念,中国可以从宏观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效应、中观的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建设、微观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三个层面出发,构筑应对经济武器化的有效体系,以综合应对各类涉外法律风险。
- 顾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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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219922.0 MB ] 2025.2(12):3-26 共有 2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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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逻辑
- [摘要]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与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的集体行动问题。国际社会通过创建以条约为基础、全球统筹的气候法律体系回应气候变化挑战。全球气候法律体系业已经历形成期、发展期、停滞期、徘徊期等阶段的演化变迁。气候威胁、气候经济、气候政治、气候伦理的动态变化是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变革的内因,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决定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方向。气候威胁与气候伦理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阶段起到主要作用,气候政治与气候经济的权重变化重塑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导致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发展的停滞与徘徊。百年变局下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持续变化将继续影响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发展,包括推动全球气候法律规范、气候治理原则、气候法律约束力的演化发展。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动态变化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外亦产生了重要的制度影响,不仅加速多中心国际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促成气候与能源、生态、经贸等国际法律制度的交融。
- 曹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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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935836.0 MB ] 2025.2(12):27-50 共有 1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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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演进解释及其局限
- [摘要]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转向是目前国际法和比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现有研究往往忽略了国际人权法的规范目的和国际人权机构参与气候治理所面对的复杂政治现实。欧洲人权法院于2024年作出了3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判决,首次把《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适用于气候变化。通过分析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论证及其判决引起的争议,我们可以观察国际人权法院如何通过解释既有法律规范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其在此过程中面对的挑战。欧洲人权法院使用演进解释方法,在气候变化的语境中重新阐释了诉讼中的“受害人”资格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6条的规定。其中,关于气候变化科学事实的科学共识、承认非政府组织诉讼资格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司法共识是欧洲人权法院演进解释的关键因素。为了说明演进解释的正当性,欧洲人权法院自我约束,遵循法律文本、法院判例以及国家自由裁量权这些在判例中长期发展而来的解释限制。尽管3个判决展现了对法律技术的娴熟应用,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创新解释还是引起了瑞士国内的强烈反弹。这些争议暴露了国际人权机制在处理气候变化这一高度政治化问题时的局限,也说明司法的技术维度无法完全回避政治维度的困难。
- 朱明哲、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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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742231.0 MB ] 2025.2(12):51-75 共有 4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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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被占巴勒斯坦领土案”咨询意见研究
- [摘要]国际法院于2024年就“被占巴勒斯坦领土案”发表的咨询意见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从国际法治还是涉外法治的角度,该案均值得关注。从国际法治的角度,该咨询意见对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国际领土法和国际责任法上诸多重要争议问题作出澄清,有助于促进国际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具体而言,在国际人道法领域,该咨询意见肯定了判断占领的功能主义标准,明确了在长期占领的情况下占领国义务的不变性,确认了占领国在被占领土内不得强制移送平民的义务,确定了占领国对被占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的权力范围。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该咨询意见确认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被占领土的适用,确定了禁止歧视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范,解析了自决权的内涵和地位。在国际领土法领域,该咨询意见区分了对领土的吞并和对领土的占领,重申了禁止通过武力吞并领土的国际法原则。在国际责任法领域,该咨询意见拓展了第三国和国际组织在应对非法占领情势下的义务。在上述法律论证过程中,国际法院运用了条约解释、国际习惯法的认定、司法建议等司法技巧,符合国际法院在这些问题上的司法政策。从涉外法治的角度,中国较为完整地参与了该案审理,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体现,也是践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体现。
- 朱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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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970512.0 MB ] 2025.2(12):76-92 共有 1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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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条约整体解释视角下的 GATT 1994 安全例外条款之适用
- [摘要]美国原产地标记案涉及当事双方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在非GATT 1994下的可适用性争议,但WTO争端解决机构未对此作出回应。WTO争端解决实践通常选择回避或使用“假定”适用这一解释技术,或过于依赖条约约文的用语解释GATT 1994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其既有的解释路径存在局限性。鉴于此,有必要运用条约整体解释方法探究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该方法强调以整体的方式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各类解释要素,在条约的上下文中,结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赋予条约用语通常含义。解释者必须整体解读条约,考虑条约内部条款间的实质联系以及不同条约条款间的实质联系。WTO法律体系下的实体协定依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情况可分为3种类型,即含有“桥梁条款”的协定、单独设定“国家安全条款”的协定以及完全未设置“国家安全条款”或“桥梁条款”的协定。运用条约整体解释方法,可优先确定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不同类型协定中的可适用性;若认为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无法在被解释的协定中适用,则无需进行后续的审查和解释,这一做法更加符合司法经济原则。
- 徐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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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53818.0 MB ] 2025.2(12):115-129 共有 2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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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全球供应链中的国家安全泛化趋势与中国因应
- [摘要]全球供应链在全球经贸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却面临着国家安全泛化的现实困境。全球供应链中的国家安全泛化体现为国家安全审查的工具化和国家安全判断的价值观化。同时,公权力的强势介入也正在扭曲全球供应链的发展,从而违背贸易自由化原则。全球供应链中的国家安全泛化趋势是多重因素导致的。这既缘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对全球供应链造成的客观冲击,也缘于部分发达国家错误地将全球供应链视为遏制新兴国家崛起的有效工具。此外,部分发达国家秉持自我优先的竞争国家安全观也使得全球供应链中国家安全泛化趋势加剧。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应当积极关注全球供应链国家安全泛化趋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球供应链畅通稳健运行。一是通过践行全球安全倡议为全球供应链治理提供法治指引。二是运用国际经贸规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参与全球供应链规则制定以提升全球供应链的法治保障。四是优化国内涉外立法以支撑反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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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543842.0 MB ] 2025.2(12):130-148 共有 1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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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贸条约中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的演进与中国因应
- [摘要]晚近以来,各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和数字经济协定开始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以促进政府数据开放和利用,从而推动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通过梳理现有协定中的政府数据开放条款,可以发现该条款一般包含目的宗旨、数据开放要求和缔约方合作等三项内容。该类条款具有鲜明的软法特点,强调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作为全球首份专项数字经济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95条从数据开放要求、国家合作方式等方面对政府数据开放条款进行了扩展。中国已正式开展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磋商和谈判,可借此机会完善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规范,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当前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存在统一规范缺乏、数据开放程度不高和利用不足等问题,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要求存在差距。未来,中国可考虑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统一立法,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政府数据开放质量。中国可借鉴域外的优秀实践,如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的行动计划,在未来缔结的经贸协定中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等。同时,还需积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国际合作,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试点,参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国际标准制定。在具体实践上,中国可以“一带一路”为依托同共建国家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框架。
- 谢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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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60625.0 MB ] 2025.2(12):149-164 共有 2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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