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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15.0 MB ] 2017.3(4):1-2  共有 6490 人次浏览
  • 雇佣救助合同法律性质比较研究
  • [摘要]摘要: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依据被救助方的请求实施救助,不论救助成功与否,都按照约定的费用收取报酬的协议。在性质上,其是海难救助合同还是雇佣合同颇有争议。通过对不同国家雇佣救助合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由于雇佣救助合同中约定“不管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均需支付约定报酬”,已经根本改变了海难救助合同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其不再具有海难救助合同的法律性质。
  • 吴煦、司玉琢
  • 全文[ PDF 876.0 MB ] 2017.3(4):3-16  共有 6169 人次浏览
  • 工商业与人权:演进中的国际议程
  • [摘要]摘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侵犯人权的现象不断加深。以约束性国际规范来管理跨国公司的行为成为联合国在工商业领域的重要议程。《关于跨国公司及其他商业实体的人权责任规则》草案制定了一系列跨国企业保护人权的权利标准,但该草案存在调整主体范围和权利清单难以确认的问题,为国家和企业设定同等的人权保护义务机制也遇到了挑战。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特别代表作为一项联合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保护机制,梳理了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国际规范和实践,强调了国家的保障义务和公司侵犯人权的责任追究。工商业与人权国际法保护机制的发展,离不开国家体制性规范来裁判企业有害行为,也离不开企业的自我管制。
  • 〔美〕约翰·杰勒德·鲁格(著);张伟、尹龄颖(译)
  • 全文[ PDF 1037.0 MB ] 2017.3(4):17-36  共有 5476 人次浏览
  • 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理据
  • [摘要]摘要:两岸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都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人民、领土、主权并未分割,惟政权和法制尚未统一。鉴于两岸均接受法治观念,所以,台湾的法律地位就成为“统独”争执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及法律事实和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在国际法上,台湾地区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并非法律地位未定,即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现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并非独立的主权国家或具有主权的法律实体,中国的国号变更在国际法上不影响台湾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
  • 陈欣新
  • 全文[ PDF 844.0 MB ] 2017.3(4):37-47  共有 6598 人次浏览
  • 大陆架外部界限之划定:国内程序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联系与...
  • [摘要]摘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行使对沿海国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作出“建议”的职能。但是,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最终是由沿海国通过国内程序确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沿海国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国内程序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的关系值得关注。特别是,沿海国通过国内程序“超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划界是否有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相应的判断机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二的规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不应具有强制的法律拘束力。沿海国通过国内程序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有效性应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体规定及其基本精神出发进行判断。
  • 欧水全
  • 全文[ PDF 862.0 MB ] 2017.3(4):48-59  共有 5337 人次浏览
  •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沿线国家间简化认证要求问题研究——以《海...
  • [摘要]摘要:中国与“一带一路”其他沿线国家签发的公文书只能在较有限的范围内相互免除认证。中国的认证程序繁琐、耗时长、费用高,有碍“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实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采用的“一步式”附加证明书制度以及欧盟第2016/1191号条例规定的直接取消特定文书认证要求,为中国促进与其他沿线国家间公文书流动提供有益的借鉴。为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中国须顺应国际潮流,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应尽快采用电子认证书和电子登记备案系统以提高认证效率、降低认证成本和增强辨别公文书真伪的能力;应与其他沿线国家逐步签订取消涉及公民民事关系状况的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协定。
  • 连俊雅
  • 全文[ PDF 941.0 MB ] 2017.3(4):71-85  共有 6268 人次浏览
  •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之考问及续造
  • [摘要]摘要:作为启动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步骤之一,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构成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能否最终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以及司法文书送达地所在国的司法主权有没有不恰当地被侵犯。基于对我国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程序的系统性研究发现:我国就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的区分采纳了一个适当的区分标准,送达方式有了合理的演进,也能较好地平衡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我国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程序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国可以指定更多的“送出(转送)”机关,应当全面开放邮寄(政)送达,同时严格规范公告送达,限制使用对住所地在外国的当事人的纯域内送达。
  • 涂广建
  • 全文[ PDF 919.0 MB ] 2017.3(4):86-101  共有 5487 人次浏览
  • 国家管辖海域与司法管辖权的行使
  • [摘要]摘要:一国“管辖海域”并非单一的地理区域范围,而是基于不同管辖权限划分的不同层次范围的海域集合。在不同的管辖海域中,司法管辖权限的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两个涉海管辖司法解释虽然对于通过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需要澄清和完善之处:一是没有区分不同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限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二是暴露出部分与海洋司法有关的国内立法急需修改和完善。例如,我国国内立法强调领土适用范围的不当,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国内立法地域适用范围的影响。在今后完善司法解释的同时,国内立法应删除强调地域适用范围的条款,以利于涉海案件的管辖与审判。
  • 袁发强
  • 全文[ PDF 855.0 MB ] 2017.3(4):102-114  共有 5755 人次浏览
  • 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的申请及其审查
  • [摘要]摘要: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诉讼是一个创新。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之初,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遇到了困难。国际刑事法院的各个分庭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改进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程序及对其的审查,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建议对被害人参加诉讼应使用统一的方法进行申请和审查,这不仅可以减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处、各分庭以及诉讼当事方的工作量,提高申请、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效率,同时也使被害人和诉讼方对申请程序更加清晰,审查结果更可预见,以确保所有适合参与的被害人能够参加影响他们利益的诉讼程序,同时保障法院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凌岩
  • 全文[ PDF 930.0 MB ] 2017.3(4):115-128  共有 539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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