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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期目录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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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12.0 MB ] 2018.6(5):0-0 共有 572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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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业与人权:中国政策理念的转变与业界实践的互动研究
- [摘要]2011年以来,以《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的核可为标志,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随着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中国企业也在国内外产生越来越大的人权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权政策向“支柱二”转变,即“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从而将人权从公法规范准则转变为包括企业在内的私营部门的价值原则。这种转变既是中国业界在国内应对输入型人权挑战的结果,也是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贸易中积极应对输出型人权挑战的原因。目前中国已经通过一系列政策上的转变,将国际人权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中国工商企业应予尊重和遵守的价值原则体系和行为准则,这将大力提升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尊重人权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同时,中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面临着多个维度的挑战和机遇。因此,中国应在切实履行自身保护人权的义务的同时,不断优化和强化“支柱二”政策,以便在理念和实践层面推进企业对人权责任的了解和展示。
- 梁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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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40.0 MB ] 2018.6(5):3-20 共有 561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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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生效五年之观察
- [摘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8年通过,2013年生效;生效后5年间,共有23个国家批准了该《任择议定书》,有23件来文提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与其他核心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个人来文制度得到接受的情况相比,对该《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情况不尽人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对来文的审议中,都作出了详尽的说明,大量参考了其以往的一般性意见,并在认定存在违反情势时提出了具体的和一般的救济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个人来文的实践中,一方面要澄清和确定《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以及相应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要保持其作为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能扩张自己的权力至缔约国不能接受的程度。
- 孙世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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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03.0 MB ] 2018.6(5):21-31 共有 567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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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海洋法体系与中国的实践
- [摘要]依据海洋规则维系海洋秩序,包括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在现代海洋法体系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全面性与综合性彰显了其地位的独特重要性。本文梳理了《公约》的发展阶段,在分析其主要内容、核心原则后,归纳了中国以《公约》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在制定和完善国内海洋法体系中的具体实践,指出我国海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迈入新时代,我国应在维系和构建海洋秩序、制定和实施海洋规则中实现角色和定位的转换。这种转换具有艰巨性和困难性,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强化国内海洋体制机制建设,因为这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
- 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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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627.0 MB ] 2018.6(5):32-45 共有 544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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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法挑战与应——“中国—小岛屿国家”合...
- [摘要]全球气候变化而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对沿岸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构成了严重威胁。从国际法角度看,岛屿的沉没与消失对于一国主权、海洋权益和公民的人权均会构成损害。为了应对这一严峻现实,以岛礁建设形式巩固既有岛屿的技术已在不少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然而,对因海平面上升可能导致的后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存在滞后性。从维护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国家的利益出发来审视海平面上升对于海洋法的影响和岛礁建设的意义,是国际社会为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权利所必须正视的一项重大课题。
- 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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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84.0 MB ] 2018.6(5):46-60 共有 572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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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法的新发展——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评析
- [摘要]虽有《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等文件,文化遗产在武装冲突下持续遭到破坏和掠夺,近些年尤甚,这引发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关注。安理会不仅频频在决议中纳入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而且在2017年通过了专门针对文化遗产的联合国安理会第2347号决议。安理会决议丰富了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法的内容,将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升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高度,强化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且强调运用刑法阻止文化遗产的破坏和非法交易行为。相对于条约、习惯等其他的规则,安理会决议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安理会决议亦有其局限性。保护武装冲突下的文化遗产仍是一个长远的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
- 胡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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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91.0 MB ] 2018.6(5):61-72 共有 51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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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柏威夏寺案(解释)判决:当事国专业失误的影响及教训
- [摘要]本文突出评议了国际法院“柏威夏寺案(解释)(柬埔寨诉泰国)案”判决中几个可能对国际法院诉讼法律和实践产生影响的重要观点,也指出了泰国官员早期对边界线制图及其法律后果不够重视的错误和柬埔寨前期案件的律师过小界定声索的错误,评议了这些错误对案件和两国关系的重大负面影响。
- 易显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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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90.0 MB ] 2018.6(5):73-80 共有 711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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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裁决执行中的合理期限仲裁
- [摘要]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在立即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不可行的情况下,败诉成员方可以被赋予一个执行的合理期限。通过仲裁方式确定合理期限,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的其它两种确定合理期限的方式即单方提议和双方协商相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确定有关规则的内涵及其适用的条件更多地取决于仲裁实践背后的法理或者说仲裁人逐案的阐释和推理。本文详细考察了WTO裁决执行实践中有关合理期限仲裁认定的可获得的全部实证资料,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阐释了合理期限仲裁认定实践背后的法理。从合理期限仲裁的起源上看,WTO对合理期限进行仲裁认定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英美法律有关合理期限的概念上。随着合理期限仲裁案件数量的增多,仲裁实践进一步澄清和严格了有关合理期限的规定,对促使成员迅速执行裁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 孔庆江、王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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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27.0 MB ] 2018.6(5):81-96 共有 595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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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特的德国国际商事法庭模式——解析《联邦德国引入国际商事法庭立法...
- [摘要]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成为当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的一种“新生态”。2018年4月德国联邦众议院公布了《引入国际商事法庭的立法草案》,希冀在德全境州中级法院引入国际商事法庭并以英语作为审判语言。引入国际商事法庭将对德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作出制度性改变。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其与广为悉知的国际商事法庭皆有不同,是德国商事法庭传统性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现代性的结合。
- 毛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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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447.0 MB ] 2018.6(5):97-109 共有 538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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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PS第6项行动计划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研究
- [摘要]BEPS第6项行动计划为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提出了多项建议。“后BEPS时代”,《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签署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在近年打击协定滥用的需要和现行反协定滥用规则的局限性下,该公约根据BEPS的项目成果,纳入利益限制条款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规定了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在最低标准提供的多种方案中,多国选择了单独适用主要目的测试规则。毫无疑问,随着BEPS项目成果逐渐在各国落实,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将对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产生广泛的影响。本文将详细分析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背景和内容及其在部分国家(地区)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税收环境和需求,提出对后BEPS时代我国反滥用规则的建议。
- 喻如慧、黄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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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116.0 MB ] 2018.6(5):110-126 共有 652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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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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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21.0 MB ] 2018.5(5):0-0 共有 586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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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
- [摘要]摘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契合当代国际法发展大势,富含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底蕴,体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进国际法治的责任担当,为国际法指明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的前途命运为依归的新的价值目标。这一思想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当代国际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在国际法上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系统性和实践性。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树立国际法意识,强化国际法能力,推动这一思想向国际共识、国际规则和制度转化。
- 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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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29.0 MB ] 2018.5(5):0-0 共有 571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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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海洋科学研...
- [摘要]摘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应当适用的法律制度是当前海洋法领域国际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主张的公海自由原则和发展中国家坚持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形成了尖锐的对立,然而这两项原则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欧盟及一些国家提出了所谓的“第三条道路”,这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框架下解决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定义和类别、适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来看,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具备作为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未来政府间谈判有可能以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为基础构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考虑到我国在深海生物资源调查、获取和研发利用上所处的实际状况,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政府间谈判中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出作为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
- 张小勇、郑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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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22.0 MB ] 2018.5(5):0-0 共有 617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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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权专利基金:新一代的贸易保护措施?——基于韩国、法国、日本实践...
- [摘要]摘要:主权专利基金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体,联合民间资本设立的投资型基金,其目的在于购买专利组成专利池,进行全球专利布局。主权专利基金的设立可帮助本国企业防御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专利服务,并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自出现以来,关于主权专利基金是否成为新一代的贸易保护措施等问题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在WTO框架下,主权专利基金转让或授权专利的行为构成政府补贴的可能性较小,且该行为难以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目前,全球典型的主权专利基金未有滥诉行为,因此,尚难以将其称为“国家级专利流氓”。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主权专利基金的需要发起贸易调查的行为极易引发贸易争端。有鉴于此,在运营主权专利基金时,中国应减少政府部门对基金运作的不当干预,以避免卷入国际贸易争议。
- 张惠彬、邓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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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143.0 MB ] 2018.5(5):0-0 共有 592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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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立法、实践及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挑战
- [摘要]摘要:随着海盗活动的日益猖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行为”的规则已不能完全反映当今海盗活动的特征,也无法有效引导各国的打击海盗活动。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国家实践具有一定突破性。在立法上,法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海盗行为”定义做出扩大解释、对本国“打击海盗行为”的权力范围和第三国管辖权问题作出界定,并进一步明确对“海盗行为”的惩治措施;在实践中,法国通过参与欧盟和北约层面的反海盗行动,进一步提升了打击海盗活动的实质行动力。在打击海盗活动中,管辖权问题的复杂性也为法国相关领域立法的制定和国际合作的开展带来更多挑战。
- 付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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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77.0 MB ] 2018.5(5):0-0 共有 653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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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救助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
- [摘要]摘要:雇佣救助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提法。雇佣救助是海难救助,受《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简称《救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9章“海难救助”的调整。依据雇佣救助合同确定的报酬,属于《救助公约》和《海商法》意义上的救助报酬,但其分担机制不适用《救助公约》第13条第2款和《海商法》第183条的规定。《救助公约》第7条和《海商法》第176条属强制性法律规定,适用于雇佣救助报酬的调整。雇佣救助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关系,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
- 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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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74.0 MB ] 2018.5(5):0-0 共有 548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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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三十年国际私法之发展——中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世界
- [摘要]摘要:1987年7月3日中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毫无疑问,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自此之后,中国积极参与了大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条约谈判工作,包括目前正在磋商的海牙判决公约草案的谈判。中国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力支持筹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地区区域性办事处,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出了关键的重大贡献。当前,已经有三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条约适用于中国。一般认为,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借鉴了很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果。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四项民商事合作安排均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几个条约的影响。未来,这些为两地间安排起到重要借鉴意义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条约将可能成为中国考虑加入的主要候选条约。此外,中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潜在影响还在于,共同致力于全球国际私法趋同化理想之实现,构筑一个孕育全球共同价值与美德的全球性法律框架。
- 〔荷〕汉斯·范鲁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著),张美榕(译),吴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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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863.0 MB ] 2018.5(5):0-0 共有 598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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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出资及其规制
- [摘要]摘要:近年来,国际仲裁中引入第三方出资机制,即由与案件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出资支付当事人所需的仲裁和其他法律费用。出资者并非案件当事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与仲裁庭管辖。在缺乏有效规制情形下,第三方出资可能对仲裁程序产生消极影响。当前,中国内地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争议解决融资市场需求巨大。在肯定第三方出资机制具有合法性的同时,中国内地应当鼓励该机制在企业重整及破产清算、“一带一路”投资保障、险种开发及险资应用等领域适用,并参考域外立法例与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相关报告建议,对第三方出资者的经营资格、资金来源、强制披露、有限干预等问题加以规范,确保当事人权益与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
- 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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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938.0 MB ] 2018.5(5):0-0 共有 547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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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法庭的趋势、逻辑和功能——以仲裁、金融和司法为研究维度
- [摘要]摘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1月23日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从国际层面来看,阿联酋(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英国(2016年设立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庭)等先后设立了本国的国际商事法院(庭)。同时,哈萨克斯坦、荷兰、比利时、德国等国的国际商事法庭也将陆续设立并投入运营。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各国应对跨国商事交易日趋频繁、国际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等问题的针对性举措,业已成为各国之间法治和司法竞争的重要方面。各国也试图通过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优化本国司法体制、提高本国司法服务水平,吸引当事人选择在该国解决纠纷,提升本国在国际商事领域的竞争力。此外,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有利于提升一国在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争取国家间法治竞争的主动权。本文从多个维度解读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趋势:首先从国别研究的视角,分析了主要国家实践国际商事法庭的目的和特性;其次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过程中凸显的问题、法与金融理论以及司法竞争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等视角分析国际商事法庭发展的法理逻辑。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国际商事法庭,其兴起背后的基本逻辑其实就是国家间制度竞争特别是司法和法治竞争的恒久命题。
- 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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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414.0 MB ] 2018.5(5):0-0 共有 604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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