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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新时代人权发展事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摘要]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中国站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高度,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倡议,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古今中外,从人类角度出发,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的共同价值观和世界性秩序的思想源远流长,而且都是建立在对人性、人的本质、存在方式或幸福感的终极追求上。从历史角度观察,二战以来,人权观念的产生以及对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的制度构建,成为推动国际社会加强相互合作,建设国际秩序的重要价值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以共同创造人类的美好未来为根本目标,以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为价值基础和具体路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在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础上促进新时代人权发展事业,推动构建一个可实现的合作共赢的、更加公平正义的世界新秩序。
  • 刘小妹
  • 全文[ PDF 0.0 MB ] 2018.3(5):0-0  共有 539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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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0.0 MB ] 2018.3(5):0-0  共有 560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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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 PDF 221.0 MB ] 2018.5(5):0-0  共有 5642 人次浏览
  • 第6期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212.0 MB ] 2018.6(5):0-0  共有 5491 人次浏览
  •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
  • [摘要]摘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契合当代国际法发展大势,富含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底蕴,体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进国际法治的责任担当,为国际法指明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的前途命运为依归的新的价值目标。这一思想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当代国际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在国际法上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系统性和实践性。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树立国际法意识,强化国际法能力,推动这一思想向国际共识、国际规则和制度转化。
  • 徐宏
  • 全文[ PDF 1829.0 MB ] 2018.5(5):0-0  共有 5437 人次浏览
  • 国家同意原则对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限制——兼论“查戈斯群岛咨...
  • [摘要]摘要:规定联合国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并没有明确要求取得争端相关国家的同意,这与诉讼管辖权存在不同。但实践中存在滥用法院咨询管辖权规避国家同意原则,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可能性。争端相关国家的同意不会影响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确立,但会影响法院决定是否应当发表咨询意见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争端的起源和范围,发表咨询意见是否会影响到当事方的立场以及咨询意见的法律效力等。已有的实践表明,法院更强调对联合国活动的参与,否认相关国家的立场能够阻止其发表咨询意见。因此,法院很可能会坚持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行使管辖权,但该案的特殊事实需要法院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解释。
  • 宋岩
  • 全文[ PDF 1279.0 MB ] 2018.1(5):0-0  共有 6870 人次浏览
  •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的理念创新——与“对一切的义务”的比较...
  • [摘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对国际治理与人类前途的深刻思考。“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写入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更体现了中国对这一世界观的政治成熟与思想担当。在国际法上,尽管已经出现过“对一切的义务”概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比较,在关注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上存在一些价值共性,但两者在思想论与方法论上的差异也是明显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倡导“命运不可分”的世界整体观和“以世界观世界”的方法论,是扼制分裂主义思维的有效进路;它将国内与国际问题加以综合,将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长久利益视为一个共同体,丰富了利益表达方式;它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与责任意识,倡议主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投资,而不是为对抗与均势投资。
  • 罗欢欣
  • 全文[ PDF 2340.0 MB ] 2018.2(5):0-0  共有 5892 人次浏览
  • 国家的“离开”“回归”与国际法的未来
  • [摘要]自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来,“离开”是国家行动的基本轨迹,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主权不断受到限制。国家的“离开”有助于促进国际法——尤其普遍国际法——的发展,推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增进国际繁荣,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足或不公平。由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自身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近年来国家出现了“回归”的现象与趋势。国际法律秩序进入新的重建期;尤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将被重构,国际法日益受到国内法的制衡而国内法则将获得更多的尊重;国际法的多元主义趋于增强。这为新兴大国重塑国际法律秩序提供了重要机遇。国家的“回归”对于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影响是复杂的,但无论如何并不当然是消极的。
  • 蔡从燕
  • 全文[ PDF 1652.0 MB ] 2018.4(5):3-15  共有 5866 人次浏览
  • 工商业与人权:中国政策理念的转变与业界实践的互动研究
  • [摘要]2011年以来,以《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的核可为标志,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随着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中国企业也在国内外产生越来越大的人权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权政策向“支柱二”转变,即“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从而将人权从公法规范准则转变为包括企业在内的私营部门的价值原则。这种转变既是中国业界在国内应对输入型人权挑战的结果,也是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贸易中积极应对输出型人权挑战的原因。目前中国已经通过一系列政策上的转变,将国际人权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中国工商企业应予尊重和遵守的价值原则体系和行为准则,这将大力提升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尊重人权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同时,中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面临着多个维度的挑战和机遇。因此,中国应在切实履行自身保护人权的义务的同时,不断优化和强化“支柱二”政策,以便在理念和实践层面推进企业对人权责任的了解和展示。
  • 梁晓晖
  • 全文[ PDF 2340.0 MB ] 2018.6(5):3-20  共有 5269 人次浏览
  • 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海洋科学研...
  • [摘要]摘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应当适用的法律制度是当前海洋法领域国际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主张的公海自由原则和发展中国家坚持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形成了尖锐的对立,然而这两项原则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欧盟及一些国家提出了所谓的“第三条道路”,这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框架下解决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定义和类别、适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来看,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具备作为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未来政府间谈判有可能以海洋科学研究制度为基础构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考虑到我国在深海生物资源调查、获取和研发利用上所处的实际状况,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政府间谈判中将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出作为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
  • 张小勇、郑苗壮
  • 全文[ PDF 2322.0 MB ] 2018.5(5):0-0  共有 5860 人次浏览
  • 划界前争议水域油气开发的国家责任问题——以加纳/科特迪瓦海域划界...
  • [摘要]对划界前油气开发活动的国家责任的判定取决于对行为违法性的判定,这特别涉及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的解释。在加纳和科特迪瓦间海域划界争端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对于科特迪瓦所提对方单方开发活动违反其主权权利的主张,判定只要单方开发活动是在双方可以善意主张的重叠区域内,则该主张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这宣告了所谓“吸管效应”论的破产。但是,在对上述违反主权权利和违反《公约》第83条第3款下“尽一切努力”这两个义务的责任主张的判断上,主观要素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前者,分庭在义务构成中引入“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要素;对于后者,白珍铉法官个别意见中提示的在两国关系框架下考虑包括单方开发活动的性质、实施时间及地点等相关因素的评估方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张新军
  • 全文[ PDF 1009.0 MB ] 2018.3(5):0-0  共有 5963 人次浏览
  •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定中的自然延伸原则——兼评孟加拉湾...
  • [摘要]摘要:存在陆块的自然延伸是沿海国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首要条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判断是否存在自然延伸的过程中采用的是以地形地貌属性为首要条件的认定标准,地质证据及其他地球物理信息往往被视为补充信息和辅助证据。地貌证据的说服性价值使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更倾向于以地貌证据衡量自然延伸存在与否。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自然延伸不是作为判断沿海国是否享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的独立标准,这种解释仅适用于孟加拉湾的特殊情况。
  • 丁铎、林杞
  • 全文[ PDF 1826.0 MB ] 2018.1(5):0-0  共有 5889 人次浏览
  • 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及中国借鉴——基于CETA投资章节的分析
  • [摘要]《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章节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动向。考虑到欧盟和加拿大的经济体量及其传统上所具有的规则话语权,《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章节在实体内容及程序机制上的创新对未来国际投资规则的演进产生的重要影响值得关注。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近年来非常重视国际投资规则治理及制度创新,而投资规则的变革及中国商签或升级国际投资协定也关系到“一带一路”倡议的顺畅实施。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方法对《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章节在实体和程序上的重要创新进行讨论,关注其创新特征及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分析《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未来国际投资规则和投资仲裁实践发展趋势的可能影响,以及对中国商签新的国际投资协定及升级现有协定的借鉴和参考。
  • 石静霞、孙英哲
  • 全文[ PDF 2236.0 MB ] 2018.2(5):0-0  共有 5688 人次浏览
  •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与国家的“回归”
  • [摘要]国家的“离开”是各国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基本特点,表现为程序方面投资者—国家仲裁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外交保护,实体待遇方面某些条款的模糊性将国家缔约权让与了私人主导的投资仲裁庭。在构建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时,理论上认为该机制的唯一功能在于解决争端,但据此构建的制度框架无法匹配国际司法机关的多重功能。仲裁造法、裁决不一致以及限制国家管制权等现象日益突出,使得各国普遍质疑现行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的妥当性。欧盟拟创设的投资法院体系模式代表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新趋势,体现了国家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和实体待遇方面正在寻求“回归”。认识国际司法机关的多功能性、承认国际司法机关的司法造法可能性,并且利用缔约方的政治立法权限制国际司法机关的司法造法,有助于构建更适当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朱明新
  • 全文[ PDF 1612.0 MB ] 2018.4(5):16-30  共有 5552 人次浏览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生效五年之观察
  • [摘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8年通过,2013年生效;生效后5年间,共有23个国家批准了该《任择议定书》,有23件来文提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与其他核心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个人来文制度得到接受的情况相比,对该《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情况不尽人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对来文的审议中,都作出了详尽的说明,大量参考了其以往的一般性意见,并在认定存在违反情势时提出了具体的和一般的救济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个人来文的实践中,一方面要澄清和确定《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以及相应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要保持其作为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能扩张自己的权力至缔约国不能接受的程度。
  • 孙世彦
  • 全文[ PDF 1203.0 MB ] 2018.6(5):21-31  共有 5437 人次浏览
  • 主权专利基金:新一代的贸易保护措施?——基于韩国、法国、日本实践...
  • [摘要]摘要:主权专利基金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体,联合民间资本设立的投资型基金,其目的在于购买专利组成专利池,进行全球专利布局。主权专利基金的设立可帮助本国企业防御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专利服务,并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自出现以来,关于主权专利基金是否成为新一代的贸易保护措施等问题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在WTO框架下,主权专利基金转让或授权专利的行为构成政府补贴的可能性较小,且该行为难以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目前,全球典型的主权专利基金未有滥诉行为,因此,尚难以将其称为“国家级专利流氓”。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主权专利基金的需要发起贸易调查的行为极易引发贸易争端。有鉴于此,在运营主权专利基金时,中国应减少政府部门对基金运作的不当干预,以避免卷入国际贸易争议。
  • 张惠彬、邓思迪
  • 全文[ PDF 2143.0 MB ] 2018.5(5):0-0  共有 560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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