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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
- [摘要]2016年2月,欧盟与加拿大重新公布《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以全新的投资法院机制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通过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其特征为磋商机制和提交诉请的程序化,以及法庭组织架构的司法化。在其他法庭审理程序方面,《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仍然是对仲裁机制的改良。从法庭成员的非专职性、上诉庭组织方案的待定、以及《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需要借助《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些外部机制的支持和执行来看,《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法院机制的混合。
-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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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357.0 MB ] 2017.6(4):0-0 共有 608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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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的国际法
- [摘要]一个新的国际法分支在冷战结束后逐渐形成,被称为“承认的国际法”(droit international de la reconnaissance)。它纳入了1990年以来同时出现在各国国内和国际社会上的新的社会和文化范式:对身份认同的承认。这种新国际法产生于冷战后国际社会对去殖民化历史的积极反省之特定背景中。目前,承认的国际法已经体现在各种国际条约和国家行动之中,并且因此成为实证国际法的一部分。传统国际法中存在国家中心主义偏见,强调物质补偿,因而无法完全满足这一国际法上新分支的诉求。
- 〔法〕埃马纽埃尔·图尔姆-茹阿内(著),朱明哲(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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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10.0 MB ] 2017.6(4):0-0 共有 698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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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联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观——基于早期实践初探
- [摘要]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唯一的国际组织缔约方,其权利义务以加入《公约》时作出的“权能声明”为限。自1998年加入《公约》至2007年通过《欧盟综合海洋政策》近十年期间,欧盟主要通过立法、司法以及适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致力于在联盟内部遵守和实施《公约》。一方面,欧盟重视和尊重《公约》在建立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尽力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一旦《公约》相关规定难以满足联盟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需求,欧盟会适当迈出超越或者背离《公约》的步伐。欧盟表现出一种从自身利益出发,既尊重又适当背离《公约》的态度与实践。
- 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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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34.0 MB ] 2017.6(4):0-0 共有 542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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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禁止执行令制度研究
- [摘要]摘要:起源于百年前的禁止执行令近年来在国际社会重新受到关注。禁止执行令是指一国法院或仲裁庭签发的意在阻止一定范围内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限制性命令。它既是禁令,亦是一种临时措施,具有全球性、预防性以及攻击性与保护性并存等特点。近几年来,禁止执行令制度逐渐在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国家的实践中引发关注与争议,在签发的主体资格、签发的条件要素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对禁止执行令的有效执行与适当救济,能够有效实现该制度在协调管辖权与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公正解决等方面的功能。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历程中,禁止执行令与“承认和执行”相互补充,具有协调国际利益的功能。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深入发展,禁止执行令的潜在价值将得到更好实现。
- 郭玉军、陈文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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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54.0 MB ] 2017.6(4):0-0 共有 558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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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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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95.0 MB ] 2017.6(4):0-0 共有 632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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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民事诉讼中滥用诉权问题浅析
- [摘要]摘要:国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都存在滥用诉权问题,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滥用诉权有着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中滥用诉权的特殊表现,如当事人在与争议无关的国家进行诉讼,当事人在多国重复诉讼。国际民事诉讼中也有着特殊的对滥用诉权的预防和救济方法,如协调各国管辖权规则冲突,运用“一事不再理”和“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等。
- 沈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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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0.0 MB ] 2017.6(4):0-0 共有 656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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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视角中的国际私法
- [摘要]
- 〔荷〕汉斯·范鲁(著);张美榕(译)、吴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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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5811.0 MB ] 2017.6(4):0-0 共有 74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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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 [摘要]摘要: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无损于我国司法主权,也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反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判决冲突。援引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方当事人亦可以提出反证以推翻判决确定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应将域外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而应作为证据的一种,综合全部案件事实认定其证明力,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未决案件作出判决。
- 李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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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5205.0 MB ] 2017.5(4):0-0 共有 600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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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华案例研究——中国经验和完善建议
- [摘要]摘要:随着中国成为双向投资大国,中国投资者起诉东道国和中国政府被诉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时有发生,并可能加速增长。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华案例进行研究后,我们认为应重新审视和评估中国在吸收外国投资和保护对外投资两方面的利益,建议今后在新签署或更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BIT)时考虑如下问题:(1)对港澳投资者问题以及中外BIT是否延伸适用于港澳作出规定;(2)对新旧BIT之间的适用问题予以更多重视;(3)尽可能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仅限于适用于实体问题,以免仲裁庭扩大自由裁量权;(4)高度关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坚持单一BIT范本原则,将不可仲裁事项中纳入例外条款,适度强化中外BIT对东道国法的补充和纠正作用,相对缩小用尽行政复议程序的争端范围。
- 梁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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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226.0 MB ] 2017.5(4):0-0 共有 687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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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平面上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海洋军事活动的影响
- [摘要]摘要:当前关于海平面上升对海洋军事活动影响的研究还局限在直接的物理作用层面,从海洋法规则的角度出发进行的探讨则始终处于空白。海平面上升将改变沿岸国领海基线,进而改变特定海域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海平面上升将导致全球范围内公海面积大幅度增加、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因变宽而适用不同的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收缩直至不能继续维系。这些变化将使得特定海域适用与之前不同的国际海洋法规则,最终减弱其中原本存在的对非沿岸国海洋军事活动的限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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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06.0 MB ] 2017.5(4):0-0 共有 570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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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跨境追赃相关法律问题
- [摘要]摘要: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目前中国国内法还未与该公约完全对接,特别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令的制度尚未建立。中国现行的刑事没收制度也已落伍,主要表现为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的适用必须以定罪为前提条件。外国司法机关针对产生于本国违法犯罪行为的财产所宣告的没收令,在中国境内得不到承认与执行,中国司法机关也不能针对不归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实行没收。解决境外追赃问题,一方面需要认真研究与资产流入相关的冻结、扣押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努力健全和完善刑事冻结、扣押与没收制度,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规,使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有法可依。此外,还应积极主动地寻求与主要犯罪资产流入国的国际司法协作,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作条约,为跨境追赃扫清法律障碍。
- 张晏瑲、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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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826.0 MB ] 2017.5(4):0-0 共有 633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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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与共同利益的保护:实践、发展与影响
- [摘要]摘要:对于国家能否单纯地基于所享有的共同利益而通过国际法院来援引他国的国家责任问题,国际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一直避免正面回应。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院开始通过若干重要案例予以积极回应。在“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有关或引渡或起诉义务问题案”中,国际法院第一次确认了国家基于共同利益所享有的出庭权,从而标志着国际法院在此问题上形成和确立了新的法理。国际法院对国家基于共同利益出庭权的认可,既给《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48条提供了支持性案例,与之形成了互动,又会给干涉问题在国际法上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到国家未来的行为模式。
-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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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14.0 MB ] 2017.5(4):0-0 共有 553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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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
- [摘要]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沿线经贸往来不断深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值得重视。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为弥补现有机制的明显不足,我国应从调解、仲裁、诉讼三个层面入手,积极探索“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在调解方面,应着重关注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落实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仲裁方面,关键在于完善我国《仲裁法》的配套支持与保障,依托现有机制加强仲裁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创新仲裁规则设计。在诉讼方面,应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探索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 漆彤、芮心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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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85.0 MB ] 2017.5(4):0-0 共有 582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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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 [摘要]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应居于重要地位。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的中国投资面临着真实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以“一带一路”沿线国为被申请方的投资仲裁呈上升趋势,这一现实表明,中国海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也可能面临类似的投资措施和投资争议。然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却存在着缺位与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合法和正当权益,需要考虑设立和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 韩秀丽、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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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838.0 MB ] 2017.5(4):0-0 共有 613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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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 [摘要]摘要:“一带一路”建设给海运业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同时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后,中国将目光投向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海运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是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国初步具备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硬实力,但也面临着软实力不足及来自传统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伦敦和新兴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新加坡的竞争。中国应统筹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完善涉海法律制度,改革中国海事司法机制,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加强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建设,支持海事仲裁发展,努力实现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的转变。
- 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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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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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03.0 MB ] 2017.5(4):0-0 共有 627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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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的方式
-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允许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犯罪的被害人参加法院诉讼程序。在以往的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被害人都是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的。法院在为被害人指定律师时应更加重视被害人自由选择他们的律师的权利,充分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由于《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没有对被害人参加诉讼程序的方式作出规定,法院通过其裁决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能够更有意义地参加诉讼。
- 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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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非市场经济待遇”之后倾销的计算方法——解析欧盟贸易救济立法...
- [摘要]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9日出台了修改现行贸易救济立法的立法草案。该立法草案是针对中国制定的,将对中欧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立法草案表面上废除了对中国产品适用“类比国制度”,使用新的倾销计算方法,即如果存在“严重的市场扭曲”,欧盟将使用一个“创建价格”来认定倾销的存在。新的倾销计算方法表面上采取了国家中立的态度,实际上仍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表面上是一种新方法,实际上是“伪装”的“类比国制度”;表面上看,欧盟履行了世界贸易组织义务,实际上是在贸易保护上“走钢丝”。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新的计算方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立法草案一旦通过,我国应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挑战其合法性。
- 蒋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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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93.0 MB ] 2017.4(4):0-0 共有 690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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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
- [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引起区域内投资争端增长的背景下,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主要选择ICSID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导致沿线国家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由“一带一路”区域外国家的国民处理。因此,为了优化区域内投资争端解决现状、应对区域内不断增长的投资争端、利于地缘性投资保护并推进中国参与乃至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再构建,有必要创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而且在法律、平台和资源方面,创建的可行性也已具备。至于路径,应当借助亚投行的平台制定相应公约,并在ICSID公约基础上创新结构和制度,最后努力推动沿线国家缔结相应公约。
- 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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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992.0 MB ] 2017.4(4):0-0 共有 646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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