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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海洋划界的国际判例的动向
  • [摘要]摘要:海洋划界问题在公平划界原则的指引下,通过国际司法机构一系列的海洋划界裁判,呈现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发展倾向:在确定相关海域的问题上,出现了在双方主张重叠区之外确定权利依据重叠区、认定相关海岸等司法实践,以最大地平衡当事国的利益;在法律适用上,等距离/特别情况原则和公平/有关情况原则逐渐合流,并日益与条约、习惯法等规范相整合;在划界方法上,早期的海岸关系因素逐步退出舞台,距离在划界中的优先性在等距离/有关情况原则的发展中有限度地得到巩固;在考虑有关情况的问题上,对地理因素的倚重得到延续,划界均衡性在划界中的地位则争议至今。
  • 〔日〕江藤淳一著、辛崇阳译
  • 全文[ PDF 1102.0 MB ] 2019.2(6):23-33  共有 5560 人次浏览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起草过程与启示
  • [摘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讨论国际法渊源问题的出发点,其直接来源是《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此条在制定过程中,主要经历了法学家咨询委员会阶段和国际联盟行政院与大会阶段。在此过程中,本条各项规定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与修改。准确、全面地了解本条各项规定的起草与修正过程,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评价国际法诸渊源的作用与功能。
  • 宋杰
  • 全文[ PDF 844.0 MB ] 2019.4(6):33-49  共有 5013 人次浏览
  • 安理会决议后的美国二级制裁合法性探析
  • [摘要]美国对伊朗、朝鲜的“二级制裁”,已对我国企业海外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二级制裁在被制裁行为、制裁手段方面均扩大了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其成员国实施的经济制裁范围,但对此尚无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治理。二级制裁使用的“经济手段”实际并未受到联合国规制,其“安全目的”又足以援引GATT第21条“安全例外”提出合法性抗辩。此外,国际习惯法并未发展出关于域外管辖权的确定规则,无从规制二级制裁对他国主权的影响。此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尚不能实现完美对接,法律手段因而难以规制。我国一方面有必要在经济上加强自主创新,另一方面,也需加强多边合作以寻求共识。
  • 赵海乐
  • 全文[ PDF 1296.0 MB ] 2019.1(6):34-43  共有 5071 人次浏览
  • 西班牙司法实践对普遍刑事管辖相关原则的解读
  • [摘要]西班牙司法机关行使普遍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司法权力组织法》。在司法实践中,西班牙各级司法机关对普遍刑事管辖性质的认定,经历了从绝对性到有限性的演变。在确定普遍管辖适用条件的过程中,在明确普遍管辖是并行管辖的前提下,西班牙通过司法实践发展了辅助性原则,与此同时也进一步解释了立法中对可追诉罪行确立普遍管辖的相关联系性要素。
  • 冯洁菡、邱慧心
  • 全文[ PDF 1504.0 MB ] 2019.5(6):41-53  共有 5486 人次浏览
  •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异议审查机制——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两起捕...
  • [摘要]海洋生物的养护与管理措施是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法律手段,而确定鱼类的总捕捞量并在国家间分配则是其核心问题。然而,国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来避免受养护与管理措施的约束。如何设计合理的异议处理机制是所有区域渔业组织面临的难题。本文聚焦异议审查这一独特的制度设计,对目前仅有的两个相关案例——关于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对渔业配额的两个异议案进行评析,从这两个异议案的处理中梳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关于配额分配的法律争议,分析审查专家组的立场和未解决的问题,并论述该组织的两次审查实践的意义及影响。
  • 林兆然
  • 全文[ PDF 1018.0 MB ] 2019.3(6):43-63  共有 5305 人次浏览
  • 全球价值链理论:规则重构与法学评价
  • [摘要]摘要:全球价值链理论能够为一系列“21世纪经贸议题”提供融贯性解释,对国际经济法各领域的规则重构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从私人行为体角度丰富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全球合作原则的内涵。但它作为一种立足于西方立场的理论,仍然存在对经济现实以偏概全的局限性,尤其对发展中经济体的国家利益和社会价值关注不足,从法学层面看存在“正义赤字”。一方面,中国在对外自贸区战略和对内营商环境建设上可以对该理论有所借鉴,另一方面,中国须对西方学者的相关激进主张保持警惕,不宜完全放弃传统经贸政策工具,更不宜在经贸规则上向西方发达经济体盲目趋同。
  • 刘彬
  • 全文[ PDF 2624.0 MB ] 2019.6(6):0-0  共有 5198 人次浏览
  •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适用问题研究
  • [摘要]摘要: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定缺乏具体性,其不仅在表述上与既有国际法理论存在矛盾,而且在海洋争端的司法实践中已明显陷入控制能力不足的困境。通过对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考察与分析,可明确当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适用该规则时,一国对他国私人主体造成直接侵害应为国际法庭进行查明的基础条件,混合型诉求是其中的焦点问题;适用的地域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而迅速释放、临时措施以及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有关的争端均不适用。通过前述研究,概括出“用尽当地救济”可参照适用的初步标准,为我国批驳“南海仲裁案”以及今后国内外相关立法实践提供指引。
  • 全文[ PDF 1957.0 MB ] 2019.2(6):34-49  共有 5509 人次浏览
  • 论海洋渔业资源的法律地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
  • [摘要]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基于主权、主权权利、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乃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有权由其国民在相应海域从事渔业资源捕捞活动。同时,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制度也是国际渔业法的重要内容。国际法没有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制度,这些制度属于国内法的内容。检视我国所有权制度,我国内水、领海中的海洋渔业资源作为所在海域的成分,归国家所有,但珍贵、濒危的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单独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依据我国渔业法律制度,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经营者获得捕捞权,是其在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并获得渔获物所有权的国内法依据。另外,规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渔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 王传良、张晏瑲
  • 全文[ PDF 1926.0 MB ] 2019.1(6):44-60  共有 5601 人次浏览
  • 刻赤海峡的法律地位及航行问题
  • [摘要]刻赤海峡是连接亚速海和黑海的唯一海上通道。苏联解体之前,包括刻赤海峡在内的亚速海属于苏联的内水;苏联解体之后,亚速海和刻赤海峡成为乌克兰和俄罗斯的共同内水,乌克兰通过刻赤海峡的航行权利得到俄乌双边条约的保障。克里米亚事件之后,俄乌两国在刻赤海峡的通过问题上发生了一系列争端。如果俄罗斯和乌克兰中的任何一国放弃共同内水的主张,那么刻赤海峡将可能成为乌克兰和俄罗斯的领海,乌克兰的船舶享有通过其领海的权利。即使是在其他情况下,乌克兰通过刻赤海峡的权利仍然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 张卫华
  • 全文[ PDF 777.0 MB ] 2019.4(6):50-76  共有 5168 人次浏览
  • 折中主义与理想主义之辩——评西蒙尼德斯《全球冲突法立法:国际比较...
  • [摘要]美国西蒙尼德斯教授在新著的《全球冲突法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晚近国际私法背离了萨维尼理论所追求的理想主义,呈现折中主义的根本特征。但该书所讲的折中主义,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价值取向上,都面临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晚近国际私法立法,并未颠覆萨维尼的理论,在本质上而是对其理想主义的现代诠释。
  • 陈杰、刘仁山
  • 全文[ PDF 906.0 MB ] 2019.3(6):64-79  共有 5458 人次浏览
  • “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
  • [摘要]摘要:长期以来,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存在日益增长的任务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为寻求解决之道,联合国系统从未间断探索。合并报告、统一机构等结构性改革提议因涉及对人权条约的修改而不获采纳;而工作方法的修补调整效果并不明显。2012年起,缔约国开始主导增进条约机构体系的进程,为这一体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希望。难以否认,条约机构突破条约规定的肆意膨胀是导致今日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未来增进条约机构体系效力的路径应回归人权条约,铭记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设立的宗旨和运行原则。在这一过程中,缔约国需担负起条约拥有者应当发挥的决定和引领作用。
  • 戴瑞君
  • 全文[ PDF 1774.0 MB ] 2019.6(6):0-0  共有 4572 人次浏览
  •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国际合作的动因、基础与路径选择
  • [摘要]摘要: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开发是目前中国与中南半岛国家间关系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开发跨界水资源活动应充分运用国际法规则拓展在国际社会的认可度与支持度。建立在国际合作原则基础上的水资源合作机制是化解上游国困境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理想模式。构建澜湄水资源合作机制能够使中国成为水资源国际合作制度的主动建构者,并且创新水资源国际合作制度,促进和完善国际法治,与“一带一路”倡议及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格局形成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
  • 黄炎
  • 全文[ PDF 1718.0 MB ] 2019.2(6):50-62  共有 4721 人次浏览
  • 欧盟法院关于肥胖歧视的裁决及其启示——以FOA诉KL案为例
  • [摘要]肥胖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健康议题,而肥胖歧视也正在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人权问题。在FOA诉KL案中,欧盟法院通过初裁程序对肥胖歧视进行了回应。欧盟法院认为,肥胖并不属于欧盟反歧视法律中的一项法定保护事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肥胖人群不受法律保护。在特定情况下,肥胖可能对一个人的身体、精神或心理产生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会长期阻碍其与其他劳动者平等参与职业生活,因此肥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就业框架指令》中的“残疾”概念涵盖。为了实现就业平等,欧盟法院采用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关于“残疾”的概念,有限度地将“肥胖歧视”纳入“残疾歧视”的保护范围。从尊重与保障人权出发,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逐步将肥胖歧视纳入司法救济途径。
  • 张涛
  • 全文[ PDF 851.0 MB ] 2019.4(6):59-76  共有 5194 人次浏览
  • 析欧洲《平等待遇指令》与欧盟法院关于职场宗教歧视的裁决
  • [摘要]在恐怖袭击频发、大量难民涌入的背景下,宗教信仰问题使欧洲社会愈发紧张。2017年欧盟法院首次根据《平等待遇指令》就两起涉及宗教信仰歧视的案件作出了裁决。根据欧盟法院的上述裁决,公司有权通过中立的内部规定禁止员工佩戴政治、哲学或宗教信仰标志,但这种规定应出于合法目的,落实措施合理且必要。欧盟法院还指出,客户对宗教信仰的态度和偏好,不是公司采取区别对待的理由。欧盟法院的裁决对判断宗教信仰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给出了指导,对合法目的、必要性和职业要求等相关规定作出了分析,为推动和丰富此领域的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 武文扬
  • 全文[ PDF 1440.0 MB ] 2019.1(6):61-72  共有 5450 人次浏览
  •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透过历史文本的解读
  • [摘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残障人权保证书。本文讨论的第12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是《公约》研究中争议颇多的一个条款。目前,中西学界对第12条到底从何而来、其磋商历史具体是怎样的过程研究不多。本文以《公约》磋商档案为基础研究素材,结合其他资料,透过历史文本的比较研究,对第12条的磋商历史进行深度探究。研究发现,第12条建构历史中的某些独特因素,使其在解读和实施上具有脆弱性。一个无足够理论基础、无法适用于所有残障者、无足够科研证据支持的条款如何得以建构形成,是本文提出并试图回答的问题。
  • 李敬、亓彩云
  • 全文[ PDF 2264.0 MB ] 2019.5(6):64-80  共有 5610 人次浏览
  •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双重视角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评蒋圣力《联合...
  • [摘要]在当前国内外学界尚少有专门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的法律问题开展深入具体的研究的情况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为填补这一领域研究的不足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一方面,该书立足于国际法研究的视角,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概念、法律基础、基本原则以及违法情形的国内法和国际人道法责任进行了全方位的系统梳理和分析。另一方面,该书又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视角出发,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维和人员法律保障和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这两项重要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具有创见的认识和理解。从整体上看,该书所采用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所提出的观点、见解大都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独到性,对学理研究和实务操作均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同时,该书也存在若干不尽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 王立君
  • 全文[ PDF 795.0 MB ] 2019.3(6):80-88  共有 5097 人次浏览
  • 论特征性履行说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的误用
  • [摘要]摘要:目前,中国《海商法》正在修订过程中。2018年公开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引入特征性履行说,主张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准据法时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然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虽然存在特征性履行一方即承运人,但是承运人的经常居所地并不当然与合同存在最密切联系,甚至毫无联系。仅将特征性履行说单一地理解为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并直接适用于未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有违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特征性履行说的错误理解和错误适用。基于对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殊性和其在法律适用上的实际立法需求的分析,应当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维持《海商法》现行规定。
  • 袁发强、黄美春
  • 全文[ PDF 1720.0 MB ] 2019.6(6):0-0  共有 4861 人次浏览
  •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国际法话语的构建:以供给国际公共产品为视角
  • [摘要]摘要:“一带一路”是一项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通过供给国际公共产品以解决沿线国家以及全球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的实践。“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需要对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进行深刻反思,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中国国际法话语。中国国际法话语的提出是对国际法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主义”的否定,揭露了长期隐藏于看似中立的国际法规则背后的话语霸权;“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法话语的构建,是基于中国自身发展经验,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结合当下国际形势和实际需要,以期有效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有益尝试。
  • 何驰
  • 全文[ PDF 1632.0 MB ] 2019.2(6):63-74  共有 5100 人次浏览
  •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
  • [摘要]提升透明度作为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公共利益的介入侵蚀了仲裁的保密性,为国际投资仲裁公开制度的引入创造了前提条件。现阶段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仍存在任意性、不平衡性和公开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多双边投资条约、仲裁规则、统一国际公约三种路径,建立起具有约束力的公开保障机制。在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对待国际投资仲裁公开的缔约实践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顺势而行,及时回应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化趋势,从允许公开仲裁裁决开始,逐步接纳国际投资仲裁公开制度。
  • 丁丁、刘璐
  • 全文[ PDF 1532.0 MB ] 2019.1(6):73-85  共有 6099 人次浏览
  • 外国公法在美国法院的效力和适用
  • [摘要]美国法院在面临外国公法适用的情形下,一如其扩张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时不顾忌法律规范的性质一样,在规范层面并没有对外国公法进入冲突法领域进行任何限制。但这不意味着美国法在对待外国公法上采取了和欧陆国家及英国截然不同的立场,实则美国法没有将此问题独立出来,而是在冲突法体系的既有框架内解决外国公法的适用与否问题。美国法院将礼让原则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基石,也作为是否承认和适用外国公法的指导原则。受冲突法确立起来的“存在真实冲突→政府利益分析”选法思路的影响,美国法院发展出“多要素礼让分析”的方法去处理涉及外国公法冲突的案件。美国法院对外国公法的尊重或采用是个系统工程,在国家行为原则、事项管辖权、证据披露义务等程序问题上也会考虑承认外国公法的效力。
  • 卜璐
  • 全文[ PDF 835.0 MB ] 2019.4(6):77-94  共有 479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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