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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NJ 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研究
  •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开始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也逐渐进入讨论议程。在讨论和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及惠益分享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经过近20年的磋商与谈判,2023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下称BBNJ协定)正式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BBNJ协定填补了国际海洋法存在的空白,开启了应对海洋面临的各种威胁的新篇章,同时也为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BBNJ协定为各国开展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创建了法律规则,旨在公正公平地分享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惠益。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将影响缔约方调查、收集和利用及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的各项活动。在BBNJ协定正式生效前,中国应做好相关规则实施的研究与准备,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或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以及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等。
  • 张小勇
  • 全文[ PDF 2607945.0 MB ] 2025.2(12):93-114  共有 838 人次浏览
  • 美国空间交通管理的制度、实践及中国的因应
  • [摘要]航天技术与活动的最新发展以及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外空活动表明,有必要在外层空间制定规范化的交通管理规则。太空战略竞争以及安全利益冲突导致国家间直接谈判存在困难,空间交通管理正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美国率先建立了空间交通管理的国内框架,通过与“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等国际规则主张相联动,有计划地积极推广其空间交通管理国内标准、准则和最佳实践走向国际层面,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和国际治理主导权。在实践中,美国实施差别化的空间数据共享政策,以建立由其主导的全球空间交通协调系统。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未出台专门性国际规则,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航天大国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实践将对国际空间交通管理的实施及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对于国际空间交通管理有着重要利益诉求,需综合考量空间交通管理国际机制构建对中国外空安全及总体安全的影响,明确并完善空间交通管理相关国内制度,依托多边平台寻找合作机会,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的构建。
  • 杨宽 申雨琪
  • 全文[ PDF 2826919.0 MB ] 2025.1(12):145-164  共有 98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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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417890.0 MB ] 2025.2(12):0-0  共有 24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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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362544.0 MB ] 2025.1(12):1-2  共有 58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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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5496.0 MB ] 2025.3(12):1-2  共有 15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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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8016.0 MB ] 2025.4(12):1-2  共有 17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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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7096.0 MB ] 2025.5(12):1-2  共有 11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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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37963.0 MB ] 2025.6(12):1-2  共有 38 人次浏览
  • 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与法律外交实践
  • [摘要]条约是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作为国际规则的核心载体,其作用在于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保障国际秩序与制度性权力、维护国家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参与全球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为基础,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约权,并规定了条约缔结的标准、程序、有效要件及适用原则。中国在外交实践中通过条约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拓展互利合作,并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深刻理解条约的本质、价值及其运作机制,不断完善条约法律制度,提升条约工作实践水平,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新时代以来,中国强化党对条约工作的领导,确立宪法优先地位,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条约法制,并在全球气候、海洋、网络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未来需全链条优化条约塑造、运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利益。
  • 马新民
  • 全文[ PDF 1051349.0 MB ] 2025.6(12):3-15  共有 85 人次浏览
  • “全球南方”与国际法:含义、问题及展望
  • [摘要]相对于代表发达国家的“北方”而言,“南方”是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或第三世界的法律术语,已被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决议所采用,具有“实然”性。含义更加包容宽泛的“全球南方”尚未载入联合国规范性文件,具有“应然”性。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际,中国提出“全球南方”应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走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列。这对于形成以合作共赢的国际法原则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意义重大。回顾欧洲国家在早期资本主义兴起和地理大发现之后开始海外殖民,并提出殖民性国际法,以及“文明”用语出现及相关“文明标准”形成的历史,追溯南北关系的起源及相关国际法,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南北关系观。阐明基于《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合作共赢国际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支持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全球南方”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法律秩序。
  • 张乃根
  • 全文[ PDF 1182191.0 MB ] 2025.5(12):3-21  共有 391 人次浏览
  •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效力不容挑战——从政治、法律、程序三...
  • [摘要]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是国际关系史上改写世界政治格局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书。该决议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干净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还在联合国体系内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具有深远的国际法内涵和普遍的拘束力。然而,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和势力出于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试图歪曲该决议的精神,挑战其法律效力。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重申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性和不可挑战性,对于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2758号决议不仅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历史见证,更是国际社会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支持。在政治维度上,该决议彰显了国际社会对历史正义的执着追求,不容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挑战或颠覆。在法律维度上,该决议不仅得到了国际法理体系的规范性确认,还通过多层级法律义务的建构,进一步达成国际社会共识。在程序维度上,第2758号决议的每一个步骤都遵循了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程序明晰、过程透明以及终局效力确立,为国际组织处理此类涉及主权国家代表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范例。国际社会应秉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毫不动摇地坚持第2758号决议的精神和效力,坚决反对个别国家逆潮流而动之非法行径。
  • 宋丽珏 黄惠康
  • 全文[ PDF 1124845.0 MB ] 2025.4(12):3-17  共有 524 人次浏览
  •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过程与焦点
  • [摘要]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下称《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国际调解院由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共同发起建立,旨在作为全球首个政府间常设调解机构,为和平解决国家间争议、一国与另一国国民间的商事或投资争议、私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制度化的新平台。2022年《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达成后,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作为谈判会议秘书处与会议主席团队,为《公约》谈判提供程序和实质支持,组织召开了5届谈判会议。《公约》谈判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条约谈判通常做法开展,历时1年8个月,达成11章63条的最终案文。国际调解院的治理架构、受案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名单、和解协议的效力、能力建设、创始成员权益等关键制度安排是谈判重点及焦点问题。《公约》将在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生效。预计国际调解院将在2025年底或2026年初正式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国际调解院总部将落户中国香港。国际调解院填补了国际调解机制的一项空白,是国际法治的创新之举,其顺利运行对完善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稳定将具有重要意义。
  • 纪小雪
  • 全文[ PDF 1059328.0 MB ] 2025.3(12):3-19  共有 1554 人次浏览
  • 乌克兰危机所涉国际法问题辨析
  • [摘要]乌克兰危机是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地缘政治冲突,主战场在乌克兰,影响则遍及全世界。这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复合型的新型战争,军事战、政治战、经济战、舆论战等新旧战争形态融为一体。其中,外交法律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武力的边界、“预先自卫”及“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乌克兰东部4个州“公投入俄”的法律效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以及核电站的安全保障、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俄罗斯与乌克兰争端双方尖锐对立,各执一词。当前,战场态势依然焦灼,围绕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的性质暨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战也在深度展开,而冲突的最终解决无疑将通过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2025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也是乌克兰危机转入政治解决的关键一年,国际社会需要以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重建欧洲和平秩序,消弭全球冲突隐患。
  • 黄惠康
  • 全文[ PDF 2838586.0 MB ] 2025.1(12):3-21  共有 3844 人次浏览
  • 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及中国的因应——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摘要]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然而,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具有不对称性,导致了经济权力分布的不均衡。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已逐渐演变为霸权主义威胁各国经济安全、破坏全球经济秩序的工具,造成了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中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美国通过其在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势地位频频对中国发动经济武器化措施,构成了中国经济安全的重大外部威胁。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关键领域,由于经济活动特征的不同,经济武器化也呈现出差异性,表现为进出口管制、单边金融制裁、投资安全审查等多样化形态。当前,国内法已成为经济武器化的重要载体,依托国内法的经济武器化对国际经贸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不仅弱化了国际法的规制能力,还导致了国家安全等关键国际法概念的曲解。在国际法无法有效规制经济武器化的情况下,通过涉外法治路径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维护国际法治,具有必要性和独特优势。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武器化现象,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理念,中国可以从宏观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效应、中观的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建设、微观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三个层面出发,构筑应对经济武器化的有效体系,以综合应对各类涉外法律风险。
  • 顾天杰
  • 全文[ PDF 3219922.0 MB ] 2025.2(12):3-26  共有 1134 人次浏览
  • 联合国80年与全球人权文明的进步
  • [摘要]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集体性人权自觉的直接结果。联合国对人类文明进步发挥作用最大的方面就是人权文明。在过去的80年时间里,联合国已经成为全球人权文明进步的引导者、组织者、推进者。保护和促进人权是联合国的核心宗旨,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建构起了以国际人权价值体系、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国际人权权利谱系、国际人权体制机制、国际人权行动体系为主体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联合国推动了人权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使保护和促进人权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命运紧密相联,人类文明因此而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历经参与、主动参与、推动引领三个阶段的发展,当代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为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智慧与方案。
  • 鲁广锦
  • 全文[ PDF 1150237.0 MB ] 2025.6(12):16-34  共有 45 人次浏览
  • 论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 [摘要]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联合国大会(下称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程下,联大否决所谓“重要问题”提案,弃决“双重代表权”提案,最终通过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上确认并巩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也从根本上否定“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代表权”等各种悖离一个中国原则、侵犯中国领土完整的意图。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还表明,联合国确认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国际社会不应干涉。近年来美国助虐“台独”势力频繁歪曲联大第2758号决议,重提“台湾地位未定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反条约必须信守、禁止反言等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联大第2758号决议作为处理联合国组织运行事务的权威决议,对联合国系统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决议及其所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通过《联合国宪章》、中外建交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对国际社会各主体产生了普遍约束力。
  • 戴瑞君
  • 全文[ PDF 1220134.0 MB ] 2025.4(12):18-38  共有 3208 人次浏览
  • 国际法院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程序研究
  • [摘要]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程序主要由《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和《国际法院规则》第82条加以调整。在已对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的可受理性作出裁定的6个案件中,国际法院主要基于附带程序的基本属性,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规定的缔约国身份、限于条约解释的参加目的、判决对参加国具有同等拘束力等方面裁定参加声明的可受理性。同时,参加声明还需满足修订后的《国际法院规则》第82条的形式要求和时限要求。第三国参加诉讼程序包括国际法院、双方当事国和参加国4方法律主体,涉及原告国与被告国、当事国与参加国、国际法院与参加国3对法律关系。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的目的应限于对主程序所涉争议条约的解释范围,当参加国的参诉目的难以分辨时,可借助参加声明的高频次引用内容和引用用意加以推断。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应对第三国所提交的参加声明进行更为实质的判断,尤其是在参加国采取“积极合作”策略的情况下,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不应损害当事方平等和良好司法原则。综合来看,当事国对第三国参加的态度属于重要但非决定性因素,国际法院仍是决定参加是否具有可受理性的主体。一方面国际法院对条约解释型参加程序性规则的修订顺应了“公益化”趋向,另一方面也应兼顾国际司法程序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
  • 何志鹏 周 萌
  • 全文[ PDF 1116560.0 MB ] 2025.3(12):20-37  共有 467 人次浏览
  • 国际组织软法创制的机理、正当性及变革进路
  • [摘要]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一定的派生性和独立性,前者体现为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后者体现为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政治主体性和国际造法能力。这种特性既构成了国际组织软法创制的主体性基础,也使国际组织的软法创制往往因过度依赖形式民主而失去实质正当性。依其职能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可以划分为政治性组织与专业性组织,二者在制度运行逻辑中分别体现出价值导向与技术导向的规范目标。随着国际治理议题的扩展与国际组织隐含职能的复杂化,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分配在历时维度上不断调整,国际软法创制过程中的议程设置与规则制定逐渐呈现出政治主导化倾向。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际组织需要通过正义化的造法理念和实质民主的造法程序对软法创制进行正当性重构。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推动国际组织造法的价值转向,参与程序规则变革,提出公平的制度倡议,从而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制度塑造者的身份转变。
  • 江 河;陈 颖
  • 全文[ PDF 1175171.0 MB ] 2025.5(12):22-39  共有 300 人次浏览
  • 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研究
  • [摘要]商业活动是限制豁免论的核心概念,商业活动例外是国家豁免立法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款,也是国家豁免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目前,虽然各国对于商业活动作为国家豁免的例外基本无异议,但却对商业活动例外的范围有较大争议。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的适用关键在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和领土联系的确定。商业活动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多样,《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称《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及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规定,实践中有“性质说”“目的说”“混合标准说”等。对于领土联系,《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规定模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复杂且争议颇多。由于在国家豁免案件中,法院要平衡提供司法救济与减少外交争议之间的关系,对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建议中国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和目的界定商业活动,参考请求要点检验法判断诉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整体案件背景进行分析;对于领土联系的确定,建议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按照实质联系的要求判断,对中国产生“直接影响”的判断考虑实质联系和未受干扰两个要素。
  • 王佳
  • 全文[ PDF 1984375.0 MB ] 2025.1(12):22-36  共有 1351 人次浏览
  • 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逻辑
  • [摘要]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与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的集体行动问题。国际社会通过创建以条约为基础、全球统筹的气候法律体系回应气候变化挑战。全球气候法律体系业已经历形成期、发展期、停滞期、徘徊期等阶段的演化变迁。气候威胁、气候经济、气候政治、气候伦理的动态变化是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变革的内因,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决定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方向。气候威胁与气候伦理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阶段起到主要作用,气候政治与气候经济的权重变化重塑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导致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发展的停滞与徘徊。百年变局下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持续变化将继续影响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发展,包括推动全球气候法律规范、气候治理原则、气候法律约束力的演化发展。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动态变化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外亦产生了重要的制度影响,不仅加速多中心国际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促成气候与能源、生态、经贸等国际法律制度的交融。
  • 曹俊金
  • 全文[ PDF 2935836.0 MB ] 2025.2(12):27-50  共有 37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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