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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NJ 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研究
-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开始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也逐渐进入讨论议程。在讨论和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及惠益分享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经过近20年的磋商与谈判,2023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下称BBNJ协定)正式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BBNJ协定填补了国际海洋法存在的空白,开启了应对海洋面临的各种威胁的新篇章,同时也为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BBNJ协定为各国开展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创建了法律规则,旨在公正公平地分享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惠益。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将影响缔约方调查、收集和利用及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的各项活动。在BBNJ协定正式生效前,中国应做好相关规则实施的研究与准备,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或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以及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等。
- 张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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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607945.0 MB ] 2025.2(12):93-114 共有 42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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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空间交通管理的制度、实践及中国的因应
- [摘要]航天技术与活动的最新发展以及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外空活动表明,有必要在外层空间制定规范化的交通管理规则。太空战略竞争以及安全利益冲突导致国家间直接谈判存在困难,空间交通管理正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美国率先建立了空间交通管理的国内框架,通过与“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等国际规则主张相联动,有计划地积极推广其空间交通管理国内标准、准则和最佳实践走向国际层面,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和国际治理主导权。在实践中,美国实施差别化的空间数据共享政策,以建立由其主导的全球空间交通协调系统。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未出台专门性国际规则,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航天大国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实践将对国际空间交通管理的实施及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对于国际空间交通管理有着重要利益诉求,需综合考量空间交通管理国际机制构建对中国外空安全及总体安全的影响,明确并完善空间交通管理相关国内制度,依托多边平台寻找合作机会,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的构建。
- 杨宽 申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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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826919.0 MB ] 2025.1(12):145-164 共有 62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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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417890.0 MB ] 2025.2(12):0-0 共有 17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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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62544.0 MB ] 2025.1(12):1-2 共有 47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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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5496.0 MB ] 2025.3(12):1-2 共有 9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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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38016.0 MB ] 2025.4(12):1-2 共有 6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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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效力不容挑战——从政治、法律、程序三...
- [摘要]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是国际关系史上改写世界政治格局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书。该决议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干净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还在联合国体系内确认了一个中国原则,具有深远的国际法内涵和普遍的拘束力。然而,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和势力出于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试图歪曲该决议的精神,挑战其法律效力。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重申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性和不可挑战性,对于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2758号决议不仅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历史见证,更是国际社会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支持。在政治维度上,该决议彰显了国际社会对历史正义的执着追求,不容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挑战或颠覆。在法律维度上,该决议不仅得到了国际法理体系的规范性确认,还通过多层级法律义务的建构,进一步达成国际社会共识。在程序维度上,第2758号决议的每一个步骤都遵循了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程序明晰、过程透明以及终局效力确立,为国际组织处理此类涉及主权国家代表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范例。国际社会应秉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毫不动摇地坚持第2758号决议的精神和效力,坚决反对个别国家逆潮流而动之非法行径。
- 宋丽珏 黄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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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124845.0 MB ] 2025.4(12):3-17 共有 13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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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过程与焦点
- [摘要]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下称《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国际调解院由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共同发起建立,旨在作为全球首个政府间常设调解机构,为和平解决国家间争议、一国与另一国国民间的商事或投资争议、私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制度化的新平台。2022年《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达成后,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作为谈判会议秘书处与会议主席团队,为《公约》谈判提供程序和实质支持,组织召开了5届谈判会议。《公约》谈判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条约谈判通常做法开展,历时1年8个月,达成11章63条的最终案文。国际调解院的治理架构、受案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名单、和解协议的效力、能力建设、创始成员权益等关键制度安排是谈判重点及焦点问题。《公约》将在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生效。预计国际调解院将在2025年底或2026年初正式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国际调解院总部将落户中国香港。国际调解院填补了国际调解机制的一项空白,是国际法治的创新之举,其顺利运行对完善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稳定将具有重要意义。
- 纪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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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59328.0 MB ] 2025.3(12):3-19 共有 502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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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克兰危机所涉国际法问题辨析
- [摘要]乌克兰危机是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地缘政治冲突,主战场在乌克兰,影响则遍及全世界。这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复合型的新型战争,军事战、政治战、经济战、舆论战等新旧战争形态融为一体。其中,外交法律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武力的边界、“预先自卫”及“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乌克兰东部4个州“公投入俄”的法律效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以及核电站的安全保障、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俄罗斯与乌克兰争端双方尖锐对立,各执一词。当前,战场态势依然焦灼,围绕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的性质暨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战也在深度展开,而冲突的最终解决无疑将通过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2025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也是乌克兰危机转入政治解决的关键一年,国际社会需要以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重建欧洲和平秩序,消弭全球冲突隐患。
- 黄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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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838586.0 MB ] 2025.1(12):3-21 共有 125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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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及中国的因应——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摘要]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然而,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具有不对称性,导致了经济权力分布的不均衡。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已逐渐演变为霸权主义威胁各国经济安全、破坏全球经济秩序的工具,造成了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中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美国通过其在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势地位频频对中国发动经济武器化措施,构成了中国经济安全的重大外部威胁。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关键领域,由于经济活动特征的不同,经济武器化也呈现出差异性,表现为进出口管制、单边金融制裁、投资安全审查等多样化形态。当前,国内法已成为经济武器化的重要载体,依托国内法的经济武器化对国际经贸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不仅弱化了国际法的规制能力,还导致了国家安全等关键国际法概念的曲解。在国际法无法有效规制经济武器化的情况下,通过涉外法治路径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维护国际法治,具有必要性和独特优势。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武器化现象,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理念,中国可以从宏观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效应、中观的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建设、微观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三个层面出发,构筑应对经济武器化的有效体系,以综合应对各类涉外法律风险。
- 顾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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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3219922.0 MB ] 2025.2(12):3-26 共有 53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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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 [摘要]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联合国大会(下称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程下,联大否决所谓“重要问题”提案,弃决“双重代表权”提案,最终通过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上确认并巩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也从根本上否定“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代表权”等各种悖离一个中国原则、侵犯中国领土完整的意图。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还表明,联合国确认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国际社会不应干涉。近年来美国助虐“台独”势力频繁歪曲联大第2758号决议,重提“台湾地位未定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反条约必须信守、禁止反言等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联大第2758号决议作为处理联合国组织运行事务的权威决议,对联合国系统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决议及其所体现的一个中国原则,通过《联合国宪章》、中外建交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对国际社会各主体产生了普遍约束力。
- 戴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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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20134.0 MB ] 2025.4(12):18-38 共有 64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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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程序研究
- [摘要]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程序主要由《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和《国际法院规则》第82条加以调整。在已对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的可受理性作出裁定的6个案件中,国际法院主要基于附带程序的基本属性,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规定的缔约国身份、限于条约解释的参加目的、判决对参加国具有同等拘束力等方面裁定参加声明的可受理性。同时,参加声明还需满足修订后的《国际法院规则》第82条的形式要求和时限要求。第三国参加诉讼程序包括国际法院、双方当事国和参加国4方法律主体,涉及原告国与被告国、当事国与参加国、国际法院与参加国3对法律关系。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的目的应限于对主程序所涉争议条约的解释范围,当参加国的参诉目的难以分辨时,可借助参加声明的高频次引用内容和引用用意加以推断。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应对第三国所提交的参加声明进行更为实质的判断,尤其是在参加国采取“积极合作”策略的情况下,第三国条约解释型参加不应损害当事方平等和良好司法原则。综合来看,当事国对第三国参加的态度属于重要但非决定性因素,国际法院仍是决定参加是否具有可受理性的主体。一方面国际法院对条约解释型参加程序性规则的修订顺应了“公益化”趋向,另一方面也应兼顾国际司法程序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
- 何志鹏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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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116560.0 MB ] 2025.3(12):20-37 共有 23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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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研究
- [摘要]商业活动是限制豁免论的核心概念,商业活动例外是国家豁免立法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款,也是国家豁免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目前,虽然各国对于商业活动作为国家豁免的例外基本无异议,但却对商业活动例外的范围有较大争议。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的适用关键在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和领土联系的确定。商业活动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多样,《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称《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及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规定,实践中有“性质说”“目的说”“混合标准说”等。对于领土联系,《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规定模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复杂且争议颇多。由于在国家豁免案件中,法院要平衡提供司法救济与减少外交争议之间的关系,对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建议中国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和目的界定商业活动,参考请求要点检验法判断诉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整体案件背景进行分析;对于领土联系的确定,建议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按照实质联系的要求判断,对中国产生“直接影响”的判断考虑实质联系和未受干扰两个要素。
-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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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984375.0 MB ] 2025.1(12):22-36 共有 95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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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逻辑
- [摘要]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与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的集体行动问题。国际社会通过创建以条约为基础、全球统筹的气候法律体系回应气候变化挑战。全球气候法律体系业已经历形成期、发展期、停滞期、徘徊期等阶段的演化变迁。气候威胁、气候经济、气候政治、气候伦理的动态变化是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变革的内因,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决定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方向。气候威胁与气候伦理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阶段起到主要作用,气候政治与气候经济的权重变化重塑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导致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发展的停滞与徘徊。百年变局下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持续变化将继续影响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发展,包括推动全球气候法律规范、气候治理原则、气候法律约束力的演化发展。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动态变化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外亦产生了重要的制度影响,不仅加速多中心国际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促成气候与能源、生态、经贸等国际法律制度的交融。
- 曹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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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935836.0 MB ] 2025.2(12):27-50 共有 23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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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研究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强化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双层级送达规则,第一优先层级包括条约送达和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国法律不禁止的方式,第二层级为外交途径送达。关于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应依据不同送达方式进行要素审查。《外国国家豁免法》未规定第一优先层级送达方式的证明文件和完成送达时间,有待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送达的文书完整性也应是送达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外国国家豁免法》构建了对外国国家的专属性送达规则,体现尊重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相较于一般域外送达遵循更为严格的正当程序要求。《外国国家豁免法》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追求共识的立法精神,兼顾送达规则灵活性与确定性,兼顾尊重主权与效率的价值功能。为提升《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适用质效,应一方面细化立法衔接工作以强化立法的协调性和明确性,推进关联条款的立改废释工作,明确本法未尽之处;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外国国家送达规则的配套制度建设,拓展条约送达的条约基础,并编纂送达规则数据库,以提升送达效率和规则可操作性。
- 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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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735911.0 MB ] 2025.1(12):37-49 共有 456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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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条约机构解释条约的规范性研究——以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为例
- [摘要]人权条约机构经常针对有关条约发表解释,这些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解释的执行有赖于有关公约缔约国的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的解释规则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这些规则极具包容性,可以广泛适用于包括人权条约在内的各类条约。鉴于目前尚不存在适用于人权条约解释的特殊国际法,且条约机构的解释需要得到缔约国承认与支持,因此条约机构应在解释时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条约机构中成立时间较早、解释数量较多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为例,人权事务委员会既往的解释基本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基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往往会招致学者与缔约国的批评与反对。这表明规范性直接关乎解释的公信力。鉴于此,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内的各类条约机构应进一步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解释规则和解释依据,在各类文件中区分解释性内容和建议性内容,进而更好地提高解释的合法性与说服力。
- 姜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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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103545.0 MB ] 2025.3(12):38-53 共有 16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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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开发的缴付机制——以《联合国海...
-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82条是关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开发缴付制度的规定。但这一条款自《公约》通过以来长期处于未实施的“休眠”状态。《公约》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而有必要通过回顾其谈判历程,结合《公约》第82条的制度架构与目的宗旨,厘清该条款中重要法律概念的具体含义。这将有助于识别并评估未来国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与该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为制定可行的制度方案提供依据。在《公约》的谈判过程中,第76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与第82条的缴付制度构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法律安排。结合近年来部分具有代表意义的国家实践,可以发现,积极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启动《公约》第82条可执行的磋商程序,加快制定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国内法律的转化预案,已成为中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方向。
- 邱文弦 张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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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09909.0 MB ] 2025.4(12):39-55 共有 10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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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演进解释及其局限
- [摘要]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转向是目前国际法和比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现有研究往往忽略了国际人权法的规范目的和国际人权机构参与气候治理所面对的复杂政治现实。欧洲人权法院于2024年作出了3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判决,首次把《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适用于气候变化。通过分析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论证及其判决引起的争议,我们可以观察国际人权法院如何通过解释既有法律规范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其在此过程中面对的挑战。欧洲人权法院使用演进解释方法,在气候变化的语境中重新阐释了诉讼中的“受害人”资格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6条的规定。其中,关于气候变化科学事实的科学共识、承认非政府组织诉讼资格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司法共识是欧洲人权法院演进解释的关键因素。为了说明演进解释的正当性,欧洲人权法院自我约束,遵循法律文本、法院判例以及国家自由裁量权这些在判例中长期发展而来的解释限制。尽管3个判决展现了对法律技术的娴熟应用,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创新解释还是引起了瑞士国内的强烈反弹。这些争议暴露了国际人权机制在处理气候变化这一高度政治化问题时的局限,也说明司法的技术维度无法完全回避政治维度的困难。
- 朱明哲、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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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2742231.0 MB ] 2025.2(12):51-75 共有 561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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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3年判决之批评
——以习惯...
- [摘要]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3年判决中提出,依据习惯国际法,一国对自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不能延伸至从另一国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是习惯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两要素法”是公认的识别习惯法的基本方法,该方法要求单独评价和认定两项要素的存在。在这项习惯法规则的识别上,国际法院声称但并未真正适用“两要素法”,没有单独识别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在一般惯例的认定上,法院主要依据的是有关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忽视了其他类型的国家实践及相反的国家实践,其所依据的国家实践难以称得上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在法律确信的认定上,法院没有依据直接相关的确凿证据,而是基于动机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国家实践作出推断。可以说,法院以自我断言的方式直接声称习惯法规则的存在,这种做法既与习惯法认定的一般做法不符,也严重偏离其自身形成的相关判例。法院所声称的习惯法规则实质上改写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可能对全球范围内众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划界及相关海洋权利争端的解决产生长远影响。法院的做法本质上属自我造法,将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沿海国的反对。
- 孔令杰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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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219790.0 MB ] 2025.1(12):50-71 共有 1154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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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泛化的国际经济法规制
- [摘要]近年来,国家安全泛化正在严重侵蚀国际法治。国际经济法律实践表明,一国可以安全为由采取经济限制措施,但必须依法“自谦”,并履行适当举证义务。禁止泛化国家安全概念的实质是在“尊重主权”和“依法规制”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业”不是规制成员的国家安全活动,但如果成员借安全名义实施与条约不符的措施,国际经济组织应当介入、依法管辖并作出裁判。基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考察,应从3个方面改革国家安全的国际法律规范。首先,承认国家安全概念具有动态性和地域性特点,国际经济组织原则上尊重成员的安全判断。其次,成员基于安全理由采取限制措施,应符合善意原则,即证明其安全理由和限制措施之间具有初步的、合理的关联,确保在尊重成员安全关切的同时,防止其滥用限制措施。最后,把一些明显泛化的安全理由列入负面清单,以反向方式排除援引。
- 顾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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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PDF 1007525.0 MB ] 2025.3(12):54-65 共有 19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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