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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NJ 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研究
  •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开始讨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议题也逐渐进入讨论议程。在讨论和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及惠益分享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经过近20年的磋商与谈判,2023年6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下称BBNJ协定)正式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执行协定,BBNJ协定填补了国际海洋法存在的空白,开启了应对海洋面临的各种威胁的新篇章,同时也为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BBNJ协定为各国开展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创建了法律规则,旨在公正公平地分享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惠益。BBNJ协定中的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将影响缔约方调查、收集和利用及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的各项活动。在BBNJ协定正式生效前,中国应做好相关规则实施的研究与准备,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或完善相关国内立法、积极参与海洋遗传资源议题的后续磋商和谈判,以及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开发等。
  • 张小勇
  • 全文[ PDF 2607945.0 MB ] 2025.2(12):93-114  共有 100 人次浏览
  • 美国空间交通管理的制度、实践及中国的因应
  • [摘要]航天技术与活动的最新发展以及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外空活动表明,有必要在外层空间制定规范化的交通管理规则。太空战略竞争以及安全利益冲突导致国家间直接谈判存在困难,空间交通管理正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美国率先建立了空间交通管理的国内框架,通过与“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等国际规则主张相联动,有计划地积极推广其空间交通管理国内标准、准则和最佳实践走向国际层面,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和国际治理主导权。在实践中,美国实施差别化的空间数据共享政策,以建立由其主导的全球空间交通协调系统。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未出台专门性国际规则,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航天大国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实践将对国际空间交通管理的实施及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对于国际空间交通管理有着重要利益诉求,需综合考量空间交通管理国际机制构建对中国外空安全及总体安全的影响,明确并完善空间交通管理相关国内制度,依托多边平台寻找合作机会,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的构建。
  • 杨宽 申雨琪
  • 全文[ PDF 2826919.0 MB ] 2025.1(12):145-164  共有 300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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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417890.0 MB ] 2025.2(12):0-0  共有 65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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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362544.0 MB ] 2025.1(12):1-2  共有 255 人次浏览
  • 乌克兰危机所涉国际法问题辨析
  • [摘要]乌克兰危机是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地缘政治冲突,主战场在乌克兰,影响则遍及全世界。这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复合型的新型战争,军事战、政治战、经济战、舆论战等新旧战争形态融为一体。其中,外交法律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武力的边界、“预先自卫”及“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乌克兰东部4个州“公投入俄”的法律效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以及核电站的安全保障、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俄罗斯与乌克兰争端双方尖锐对立,各执一词。当前,战场态势依然焦灼,围绕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的性质暨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战也在深度展开,而冲突的最终解决无疑将通过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2025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也是乌克兰危机转入政治解决的关键一年,国际社会需要以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重建欧洲和平秩序,消弭全球冲突隐患。
  • 黄惠康
  • 全文[ PDF 2838586.0 MB ] 2025.1(12):3-21  共有 498 人次浏览
  • 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及中国的因应——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 [摘要]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然而,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具有不对称性,导致了经济权力分布的不均衡。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已逐渐演变为霸权主义威胁各国经济安全、破坏全球经济秩序的工具,造成了经济相互依赖的武器化。中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美国通过其在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势地位频频对中国发动经济武器化措施,构成了中国经济安全的重大外部威胁。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关键领域,由于经济活动特征的不同,经济武器化也呈现出差异性,表现为进出口管制、单边金融制裁、投资安全审查等多样化形态。当前,国内法已成为经济武器化的重要载体,依托国内法的经济武器化对国际经贸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不仅弱化了国际法的规制能力,还导致了国家安全等关键国际法概念的曲解。在国际法无法有效规制经济武器化的情况下,通过涉外法治路径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维护国际法治,具有必要性和独特优势。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武器化现象,基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理念,中国可以从宏观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效应、中观的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建设、微观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三个层面出发,构筑应对经济武器化的有效体系,以综合应对各类涉外法律风险。
  • 顾天杰
  • 全文[ PDF 3219922.0 MB ] 2025.2(12):3-26  共有 89 人次浏览
  • 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研究
  • [摘要]商业活动是限制豁免论的核心概念,商业活动例外是国家豁免立法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款,也是国家豁免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目前,虽然各国对于商业活动作为国家豁免的例外基本无异议,但却对商业活动例外的范围有较大争议。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的适用关键在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和领土联系的确定。商业活动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多样,《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称《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及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规定,实践中有“性质说”“目的说”“混合标准说”等。对于领土联系,《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规定模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复杂且争议颇多。由于在国家豁免案件中,法院要平衡提供司法救济与减少外交争议之间的关系,对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建议中国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和目的界定商业活动,参考请求要点检验法判断诉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整体案件背景进行分析;对于领土联系的确定,建议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按照实质联系的要求判断,对中国产生“直接影响”的判断考虑实质联系和未受干扰两个要素。
  • 王佳
  • 全文[ PDF 1984375.0 MB ] 2025.1(12):22-36  共有 387 人次浏览
  • 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逻辑
  • [摘要]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与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的集体行动问题。国际社会通过创建以条约为基础、全球统筹的气候法律体系回应气候变化挑战。全球气候法律体系业已经历形成期、发展期、停滞期、徘徊期等阶段的演化变迁。气候威胁、气候经济、气候政治、气候伦理的动态变化是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变革的内因,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决定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变迁方向。气候威胁与气候伦理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阶段起到主要作用,气候政治与气候经济的权重变化重塑气候制度变量的逻辑结构,导致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发展的停滞与徘徊。百年变局下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持续变化将继续影响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发展,包括推动全球气候法律规范、气候治理原则、气候法律约束力的演化发展。全球气候制度变量的动态变化在全球气候法律体系外亦产生了重要的制度影响,不仅加速多中心国际气候法律体系的形成,也促成气候与能源、生态、经贸等国际法律制度的交融。
  • 曹俊金
  • 全文[ PDF 2935836.0 MB ] 2025.2(12):27-50  共有 67 人次浏览
  • 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研究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强化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双层级送达规则,第一优先层级包括条约送达和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国法律不禁止的方式,第二层级为外交途径送达。关于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应依据不同送达方式进行要素审查。《外国国家豁免法》未规定第一优先层级送达方式的证明文件和完成送达时间,有待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送达的文书完整性也应是送达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外国国家豁免法》构建了对外国国家的专属性送达规则,体现尊重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相较于一般域外送达遵循更为严格的正当程序要求。《外国国家豁免法》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追求共识的立法精神,兼顾送达规则灵活性与确定性,兼顾尊重主权与效率的价值功能。为提升《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适用质效,应一方面细化立法衔接工作以强化立法的协调性和明确性,推进关联条款的立改废释工作,明确本法未尽之处;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外国国家送达规则的配套制度建设,拓展条约送达的条约基础,并编纂送达规则数据库,以提升送达效率和规则可操作性。
  • 南楠
  • 全文[ PDF 1735911.0 MB ] 2025.1(12):37-49  共有 258 人次浏览
  • 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演进解释及其局限
  • [摘要]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转向是目前国际法和比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现有研究往往忽略了国际人权法的规范目的和国际人权机构参与气候治理所面对的复杂政治现实。欧洲人权法院于2024年作出了3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判决,首次把《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适用于气候变化。通过分析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论证及其判决引起的争议,我们可以观察国际人权法院如何通过解释既有法律规范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其在此过程中面对的挑战。欧洲人权法院使用演进解释方法,在气候变化的语境中重新阐释了诉讼中的“受害人”资格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6条的规定。其中,关于气候变化科学事实的科学共识、承认非政府组织诉讼资格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司法共识是欧洲人权法院演进解释的关键因素。为了说明演进解释的正当性,欧洲人权法院自我约束,遵循法律文本、法院判例以及国家自由裁量权这些在判例中长期发展而来的解释限制。尽管3个判决展现了对法律技术的娴熟应用,欧洲人权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创新解释还是引起了瑞士国内的强烈反弹。这些争议暴露了国际人权机制在处理气候变化这一高度政治化问题时的局限,也说明司法的技术维度无法完全回避政治维度的困难。
  • 朱明哲、徐莹
  • 全文[ PDF 2742231.0 MB ] 2025.2(12):51-75  共有 143 人次浏览
  • 国际法院“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3年判决之批评 ——以习惯...
  • [摘要]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3年判决中提出,依据习惯国际法,一国对自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不能延伸至从另一国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是习惯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两要素法”是公认的识别习惯法的基本方法,该方法要求单独评价和认定两项要素的存在。在这项习惯法规则的识别上,国际法院声称但并未真正适用“两要素法”,没有单独识别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在一般惯例的认定上,法院主要依据的是有关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忽视了其他类型的国家实践及相反的国家实践,其所依据的国家实践难以称得上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在法律确信的认定上,法院没有依据直接相关的确凿证据,而是基于动机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国家实践作出推断。可以说,法院以自我断言的方式直接声称习惯法规则的存在,这种做法既与习惯法认定的一般做法不符,也严重偏离其自身形成的相关判例。法院所声称的习惯法规则实质上改写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可能对全球范围内众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划界及相关海洋权利争端的解决产生长远影响。法院的做法本质上属自我造法,将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沿海国的反对。
  • 孔令杰 陈龙
  • 全文[ PDF 1219790.0 MB ] 2025.1(12):50-71  共有 650 人次浏览
  • 确定性与平衡性的寻求与失落 ——从埃科奥罗案看新一代投资条约的解...
  • [摘要]老一代投资条约规定了模糊宽泛的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等实体条款,其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平衡性,偏向于保护外国投资,忽视了东道国的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2001年以后兴起的新一代投资条约限定和澄清了投资保护条款,明确和强化了东道国规制权保障条款,尤其是限定和澄清了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且订入了具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风格的一般例外条款,旨在实现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确定性与平衡性。然而,新一代投资条约的实际效果尚有待裁判实践予以检验和评估。埃科奥罗诉哥伦比亚案是基于美国、加拿大模式的新一代投资条约的典型案例。该案仲裁庭继续宽泛且不确定地解释新一代投资条约的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否定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实际效果。该案裁决表明,美国、加拿大模式及其影响下的新一代投资条约未能有效约束和指导仲裁庭的条约解释和适用,未能有效实现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确定性与平衡性。为此,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调整新一代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改进和澄清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一般例外等实体条款,明确和强化东道国规制权保障条款。
  • 王彦志
  • 全文[ PDF 2229877.0 MB ] 2025.1(12):72-89  共有 281 人次浏览
  • 国际法院“被占巴勒斯坦领土案”咨询意见研究
  • [摘要]国际法院于2024年就“被占巴勒斯坦领土案”发表的咨询意见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从国际法治还是涉外法治的角度,该案均值得关注。从国际法治的角度,该咨询意见对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国际领土法和国际责任法上诸多重要争议问题作出澄清,有助于促进国际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具体而言,在国际人道法领域,该咨询意见肯定了判断占领的功能主义标准,明确了在长期占领的情况下占领国义务的不变性,确认了占领国在被占领土内不得强制移送平民的义务,确定了占领国对被占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的权力范围。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该咨询意见确认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被占领土的适用,确定了禁止歧视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范,解析了自决权的内涵和地位。在国际领土法领域,该咨询意见区分了对领土的吞并和对领土的占领,重申了禁止通过武力吞并领土的国际法原则。在国际责任法领域,该咨询意见拓展了第三国和国际组织在应对非法占领情势下的义务。在上述法律论证过程中,国际法院运用了条约解释、国际习惯法的认定、司法建议等司法技巧,符合国际法院在这些问题上的司法政策。从涉外法治的角度,中国较为完整地参与了该案审理,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体现,也是践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体现。
  • 朱利江
  • 全文[ PDF 1970512.0 MB ] 2025.2(12):76-92  共有 60 人次浏览
  • 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审查
  • [摘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关键领域。随着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功能和价值凸显,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国家间承认与执行申请日趋频繁。惩罚性赔偿本身的功能和性质是其与一国公共政策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与一般的金钱赔偿判决不同,具有内在的惩罚、威慑功能。这种惩罚功能处于民刑两分的交叉地带,也容易和被请求国以填平损害、补偿损失为目标的完全赔偿原则发生冲突。为缓和惩罚性赔偿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推动金钱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当前各国司法实践逐渐认可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性质且可发挥私法救济功能,被请求国可在公共政策的容许限度内通过分割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对其承认与执行,或通过合比例地确定赔偿数额限定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可承认范围。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可在紧随国际主流实践的基础上限缩公共政策的范围,承认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通过限制高额赔偿以有限承认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完善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体系。
  • 钟瑛琦
  • 全文[ PDF 2094274.0 MB ] 2025.1(12):90-106  共有 302 人次浏览
  • 论条约整体解释视角下的 GATT 1994 安全例外条款之适用
  • [摘要]美国原产地标记案涉及当事双方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在非GATT 1994下的可适用性争议,但WTO争端解决机构未对此作出回应。WTO争端解决实践通常选择回避或使用“假定”适用这一解释技术,或过于依赖条约约文的用语解释GATT 1994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其既有的解释路径存在局限性。鉴于此,有必要运用条约整体解释方法探究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该方法强调以整体的方式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各类解释要素,在条约的上下文中,结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赋予条约用语通常含义。解释者必须整体解读条约,考虑条约内部条款间的实质联系以及不同条约条款间的实质联系。WTO法律体系下的实体协定依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情况可分为3种类型,即含有“桥梁条款”的协定、单独设定“国家安全条款”的协定以及完全未设置“国家安全条款”或“桥梁条款”的协定。运用条约整体解释方法,可优先确定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不同类型协定中的可适用性;若认为GATT 1994安全例外条款无法在被解释的协定中适用,则无需进行后续的审查和解释,这一做法更加符合司法经济原则。
  • 徐子淳
  • 全文[ PDF 1753818.0 MB ] 2025.2(12):115-129  共有 101 人次浏览
  • 论《取消认证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与实施
  • [摘要]《取消认证公约》对中国的生效催生了该公约以何种方式被接受和适用的问题,同时也对中国履约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在不与中国宪法相抵触且不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国条约适用的规则、理论和实践,该公约因其国际私法属性应当被纳入到中国法律体系并直接适用于中国与缔约国间的公文书跨国流转。在其与对中国生效的其他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既有的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应遵循如下效力位阶顺序予以适用:执行更加便利标准的其他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优先于该公约适用;该公约优先于除宪法以外的国内立法适用。在履约机制上,由于公约所确立的规则是框架性的,因此,中国主管机关应当遵守公约的基本原则,出台履约规则,并在履约实践中扩张解释和拓展附加证明书的申请主体范围和基础公文书范围,增设附加证明书“附加文本”的签发规则,细化附加证明书的拒签理由,推动电子公文书的普及,完善电子公文书签发与核验的程序规则,在确保电子公文书真实性和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尽早推动e-APP电子附加证明书组件的实施。
  • 李建忠
  • 全文[ PDF 2482191.0 MB ] 2025.1(12):107-126  共有 1224 人次浏览
  • 论全球供应链中的国家安全泛化趋势与中国因应
  • [摘要]全球供应链在全球经贸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却面临着国家安全泛化的现实困境。全球供应链中的国家安全泛化体现为国家安全审查的工具化和国家安全判断的价值观化。同时,公权力的强势介入也正在扭曲全球供应链的发展,从而违背贸易自由化原则。全球供应链中的国家安全泛化趋势是多重因素导致的。这既缘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对全球供应链造成的客观冲击,也缘于部分发达国家错误地将全球供应链视为遏制新兴国家崛起的有效工具。此外,部分发达国家秉持自我优先的竞争国家安全观也使得全球供应链中国家安全泛化趋势加剧。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应当积极关注全球供应链国家安全泛化趋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球供应链畅通稳健运行。一是通过践行全球安全倡议为全球供应链治理提供法治指引。二是运用国际经贸规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参与全球供应链规则制定以提升全球供应链的法治保障。四是优化国内涉外立法以支撑反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张明
  • 全文[ PDF 2543842.0 MB ] 2025.2(12):130-148  共有 64 人次浏览
  • 中国对CPTPP劳工规则的自主性接纳 ——以越南加入CPTPP为...
  • [摘要]中国已经正式申请加入CPTPP,全面评估CPTPP劳工规则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探讨有效的应对策略和措施是当下的现实问题。越南作为CPTPP缔约方中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加入CPTPP以来,对内修改国内《劳动法》构建二元制工会体系、对外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并以签署附函的形式争取过渡期,以履行其在CPTPP项下的义务。这一做法对中国有一定参考价值。近年来中国所签署的经贸协定对劳工规则采取了更加开放的态度,现行国内法在文本规定层面也基本落实了国际劳工组织对核心劳工标准的要求,但是在具体实施和争端解决层面与CPTPP劳工规则的实质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受欧盟—韩国劳工案专家组报告对争端解决中劳工义务的“激进解读”影响,CPTPP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使劳工义务更具执行性,中国对此应做好充分的风险预估和应对准备,并在立足中国实际需求基础上,以积极参与、部分冻结和持续跟进的多层次、差异化方案,积极推进中国劳工标准的自主性提升。
  • 梁咏 魏佳怡
  • 全文[ PDF 2846659.0 MB ] 2025.1(12):127-144  共有 456 人次浏览
  • 国际经贸条约中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的演进与中国因应
  • [摘要]晚近以来,各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和数字经济协定开始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以促进政府数据开放和利用,从而推动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通过梳理现有协定中的政府数据开放条款,可以发现该条款一般包含目的宗旨、数据开放要求和缔约方合作等三项内容。该类条款具有鲜明的软法特点,强调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作为全球首份专项数字经济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95条从数据开放要求、国家合作方式等方面对政府数据开放条款进行了扩展。中国已正式开展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磋商和谈判,可借此机会完善中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规范,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当前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存在统一规范缺乏、数据开放程度不高和利用不足等问题,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要求存在差距。未来,中国可考虑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统一立法,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政府数据开放质量。中国可借鉴域外的优秀实践,如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的行动计划,在未来缔结的经贸协定中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等。同时,还需积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国际合作,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试点,参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国际标准制定。在具体实践上,中国可以“一带一路”为依托同共建国家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框架。
  • 谢佳芮
  • 全文[ PDF 2060625.0 MB ] 2025.2(12):149-164  共有 4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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